前言
《民法典》由总则和六个分编再加附则组成,共计1260条,体系庞大。《民法典》自2014年启动,采取了分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第二步是编纂各分编,并在最后将总则合拢一并通过,即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由此,《民法总则》转为了第一编“总则”,同时根据“附则”第1260条规定,《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总则》也于同日废止。《民法典》即将成为我国民事主体据以开展民事活动,国家据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系。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是全部法典的统领,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对其作好释义具有重要意义,是理解民法典全部内容的一把钥匙。总体来看,总则编基本上原封不动将两年前的《民法总则》迁移进来,条文和其体系在《民法总则》时期就已经形成。但是这次整体移入《民法典》之后,使其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得以凸显,作为一般规定的脉络更加清晰。总则编或者说两年前的《民法总则》是制定的,意味着很多条文是重新提出来的,尽管不是一种狂飙式立法的结果,但是也在许多方面呈现出明显发展创制的意义。
总则编尊重了《民法通则》的历史,其基本架构和许多规定是通过继受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称为《民法通则》的升级版,但同时也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创新,不仅吸收了四十多年的理论发展和司法见解,更以《民法典》新的体系化思想为基础,根据现实情况和时代需要,做出了许多重大完善和发展。这些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在总则编的每个章节。最重要的发展变化,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方面:
其一,推动我国民法体系和制度更进一步的现代化。总则编体现了不少时代创新,具有比较鲜明的时代属性。
首先,在民法体系观方面,名为“总则”实为“通则”,通过继受和发展《民法通则》的弹性架构,特别是通过强化第一章的原则体系规定,扬弃了由德国民法所代表的“价值中立”概念形式化封闭的旧体系观,转而发扬了由《瑞士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所发展的“价值彰显”的由“原则+规则”合成弹性化结构的新体系观。这种新体系观体现了当代民法的趋势,具有很强的当代适应性,可以在复杂社会中实现保留多样性整合。
其次,《民法总则》注重民商合一的规范整合,发挥其在统一规范方面的指引作用,同时可以有效满足商业化加剧趋势下对于民商架构应当明晰的需求。
再次,在许多具体方面做出重要创新。最突出的体现是在民商合一基础上增加民事主体的开放性和完善法人制度类型的改革。这些包括:对于民事主体进行了多元化的发展,特别是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法人分类引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通过这种因重视功能作用而更加贴近社会经济发展开放需要的新兴分类,凸显营利法人的存在感,极大地顺应了当前商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对于法人形态的多样化开放需求;引入特别法人形式,适用了我国特殊政治经济体制下特定组织体的法人形态确认需要,有利于推动这些组织向法人化功能方向发展,同时依法维护这些组织中相关成员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
此外,还做出不少“开窗式”的立法授权,为未来布局。例如,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进行了广泛的民事权利确认,同时为许多新型权利或法益的进一步立法奠定授权基础。其中,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典型的“开窗式”立法,对于我们现在所置身的网络信息数据时代做出了及时回应。
其二,推动我国民法功能和作用更进一步的治理化。《民法典》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引,强化自身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总则编为此通过自身特有的作用方式,提升治理功能,促进民事权利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协同。
首先,第一章“基本规定”明确彰显我国民法的协同治理要求。第1条关于民法目的的规定,在明确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同时,强调民法也具有社会维护的任务,着重添加“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在第3条至第9条的原则规定中,在继续强调平等、自愿等民法传统内在价值原则的同时,保留和扩展了许多具有社会意义的价值原则,包括强化体现社会信赖价值的诚信原则,体现社会正义价值的公平原则以及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全新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等。
其次,在各主要制度上,增设了许多具有社会化意义的规定。例如,第二章“自然人”引入“社会监护”“成年任意监护”等;第三章“法人”通过引入“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概念,对于许多具有特殊社会结构意义的组织予以法人确认;第五章“民事权利”通过确立社会弱者的特殊权利,引入民事权利应与义务一致,民事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规定,使得民事权利制度进一步走向社会相对化;第八章“民事责任”更是彰显一种社会化责任趋势,民事责任从保护民事权益,突破发展为在多个特定情形下也用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如第184条的紧急救助的免责规定、第185条禁止对英雄烈士等进行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侵害等。
《民法典》既出,接下来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和实施的问题了。总则编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编,处于作为继受而来的“总则—分则”两层楼式的法典化体系构造的上端,且主要是以一般性法律规定作为其内容构成。那么,何谓总则范畴的一般性规定,其如何适用才属于实施得当?这里就不是总则编既有的204条规定简简单单的表述本身就可以揭示得了的。按照两层模式设计者构想,处于下端的即各分则部分,采取的是具体规定的方式,依照具体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对应结构,形成一个个具体的法规范,从法律适用上来说,他们可以直接成为民事活动、民事调整或者民事裁判的依据;但是,分则条文可能存在大量表述的重复,于是处于上端的总则出场了,为了立法简约、经济起见,通过“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一些具有共同性的规定提炼出来,加以一般化规定。
这样,总则编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就产生了两层或多层的体系关联性,体现出一种“从后向前”的适用程序,即针对一个具体法律问题,分则有规定的则排斥总则规定的适用,分则没有规定时,总则有规定的则应自动降落加以适用。在这个意义上,总则编的条文作为所谓的上层规定,其适用的复杂性几乎不可言喻,无论解释方法还是解释空间都极为微妙。同时,前已述及,我们这部《民法典》实际秉持的民法体系观不是《德国民法典》代表的那种完全概念化形式的旧民法体系,而是由我们当年的《民法通则》通过吸收《瑞士民法典》发展起来的新民法体系观,即以“价值彰显”为特点,以“原则加规则”为体系构造,富有弹性创制和开放功能。由此而论,总则编势必具有更加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存在新体系的解释复杂性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作为主编,自己撰写了其中一部分,其余写作任务主要是由一批国内的优秀民法青年才俊担当。虽然力求保障全书写作,努力追求方法贯彻上的一致性和整体水平上的均衡性,但组织撰写的时间略为匆忙,加之人数颇多,所以协调起来不易,差异和参差难免。但我坚持对每一位参写者的内容做了逐条通读和统稿,在觉得有必要的情况下,自己做主进行了不同程度地修改或调整,比例占半数以上,因为时间匆忙,就不及与各条作者本人进行具体协商了。此外,也就各章撰写了导读,以便读者可以更加系统地了解各章的规范整体、体系架构、规范重点和变化情况,旨在缓解逐条式释义容易导致的碎片化。但无论如何,草率和缺陷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指正和见谅。最后,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辛勤劳动和编辑支持,特别感谢韩璐玮编辑等的高效工作。
龙卫球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