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差序格局”现象的普遍性
不过,在笔者看来,在厘清上述问题之前,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需要弄清楚:人类学家及生物学家在全球各社会与文化中的发现告诉我们,这类“同心圆”模式应该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模式。
一个与前面所述图示完全相似的模型出现在萨林斯对美拉尼西亚的研究中。萨林斯(2009:230)依据其在美拉尼西亚地区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人群关系与交换模式之间的关系。萨林斯首先将交换定义为三种互惠类型:(1)一般互惠;(2)均衡互惠;(3)否定性互惠。所谓一般互惠,又称肯定性互惠,是一种利他性的互惠,最典型地见于母爱行为;均衡互惠,则是追求平等回报的互惠;否定性互惠则是企图以牺牲他人利益而最大限度获得个人收益的互惠,极端如偷窃、抢劫都可被归到这一类型中。萨林斯认为不同的互惠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一般互惠发生于亲属群体内部,均衡互惠则出现于部落群体内部,而否定性互惠则发生在部落之间(见图3)。在萨林斯看来,从一般互惠到否定性互惠,个体行为的选择依据是其与交换对象之间的社会关系,对越亲近的对象互惠的肯定性程度越高。

图3 亲属关系与互惠模式
资料来源:石川荣吉,1988:80。
我们可将图2与图3做更细化的比较。图2中的“家人”与图3中的“家”、“大家庭世系”是一类,肯定性互惠也与情感性关系大同小异;图3中的“村落”与“部落”内成员则大体相当于图2中的“熟人”范畴,从而要求有对等的“均衡交换”,即“礼尚往来”;图3中的部族外的社会成员则大抵属于“生人”范畴,相对应的“否定性互惠”也与“工具性关系”意义相同。
此外,Errington(1988)在讨论印度尼西亚的Iban社会时,提出了分析该地方社会的一个模型:
Iban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而Toluwu则是一个以“祖先”为中心的社会。他们都把自己的社会分为亲戚盟友和非亲戚、不值得信赖的其他人两个群体。自群和他群的区分在这里是普遍的,而他们总是希望多结交亲戚盟友而减少非亲戚和不值得信赖的其他人,因此他们就会通过婚姻来把他群中的人变为自己的人。对贵族而言,有很多亲戚可以增加自己的荣耀、提升自己的地位和声誉。
在他们的社会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按远近分等级的,亲兄弟姐妹是自己最亲的,而第一级的兄弟姐妹要比亲兄弟姐妹远一些,依此类推。用Iban的话来说这些在同一层中的兄弟姐妹的关系就形成了一个同心圆(以“自我”为中心),最靠近自己的一圈由亲兄弟姐妹和第一级的兄弟姐妹构成,他们是“自我”的最亲近的亲人和朋友;其外面就是第三级和第四级的兄弟姐妹,他们都是生活在离“自我”比较远的家中;再外面就是一群被称为朋友的人,他们与己身的关系很远,算不上亲人、朋友但是又不属于他群的范畴,与己身所处的群体是相互尊重的;在这个圈之外的就是其他人或者陌生人。他们的关系从中心向外辐射就像一块石头扔进水潭而产生的波纹。[2]
有意思的是,在没有参考费孝通著作的情况下,Errington连使用的比喻都与费孝通完全一致。而Errington所说的1~4级同心圆也对应着“家人”、“亲属”这一范畴,第5级“朋友”则与“熟人”相若,除此之外就是被称为“陌生人”的人群,Iban社会甚至在居住空间上也呈现出这一结构。
事实上,无论是萨林斯还是Errington,虽然都没有声明这一模式适用于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但人类学家发现,在土著社会中,“亲属、社区成员、陌生人”这类范畴的区别几乎是普遍存在的,针对这类范畴而有相应的交换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根据文化的不同存在分类范畴上的细微差异,相应的交换行为或者说互动模式虽也有具体细微不同,但大抵可被归纳为从最积极的利他行为到极端利己行为的连续统模式。[3]
即便在西方,亲属间依关系的远近区分责任与义务也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原则。所谓罗马法的亲等计算以及欧洲教会法的亲等计算表明了法律对这一现象的认知。事实上,由于西方亲属关系采用的是双边继嗣,其所形成的亲类集团较之中国父系继嗣占优的亲类集团是更均匀外推的“自我中心群”(Fox,1983)。[4]
就这一点而言,著名人类学家,也是费孝通当年的同学许烺光有一个具普遍性的归纳,他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自我”构成的社会心理学模型(见图4)。在许烺光(1988)的模型里,第5~7层是自我的深层意识层,即“无意识”、“前意识”和“不可表意识”层;第4层是“可表意识”;第3层是“每个人对其有强烈依恋感受的外部世界之一部分”,即与自我有亲密关系的人与物;第2层是以“角色关系为特征的”,其中的“人、观念和事物是个人认为有用的”;第1层由人、文化规范、知识和人工制品组成,“一般而论,个人与这一切根本没有角色或感情关系”;第0层是其他社会的人、习俗及人工制品。也就是说,每一层不仅包括不同范畴的社会成员,也包括物品、文化习俗等文化产品。这说明人类对其周遭的人及各种物质与非物质产品,均依据其社会关系的远近存在差别化的认知与行为方式,与自我越靠近的,其情感依赖与行为的利他性倾向就越强。许烺光还具体讨论了西方、日本、中国等社会每一层中社会成员的类别,尽管不同社会的成员类型有所差别,但亲属尤其是近亲依然是每个社会距离自我最近(第3层)的基本成员。

图4 人、文化与社会
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生物学与博弈论的发展也对上述现象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解释。1964年,汉密尔顿首先提出亲属选择理论,指出自然界的利他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尤其是直系家庭成员间,其原因在于两者间有相同的基因,血缘关系越强,基因相同程度就越高,相互间的利他倾向也就越强。而这一现象背后的机制是基因增强自己的复制与繁衍能力,即“自私的基因”导致这一自然界的普遍现象。之后博弈论又针对所谓熟人间的互惠现象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阿克赛罗德(Rrobert Axelrod)等人证明了在一个人们持续互动的环境中,能够形成社会的互惠与合作及其进化机制,从而解释了社区内平等互惠习俗的形成。最近,西蒙(H.A.Simon)等人的驯顺性理论又揭示出人类的学习与文化能力如何在维持上述基本模式的前提下创造出文化多样性(参见刘鹤玲,2000)。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将“差序格局”理解为同心圆一类的社会关系网络,费孝通的“差序格局”就并非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质,而是人类乃至生物界的一种普遍现象。显然,这与费孝通提出这一概念的出发点是完全相悖的。费孝通之所以使用这一概念是因为他认为其所反映的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点,或者至少是区别于西方社会的特点。而如果仅从“同心圆”模式来理解“差序格局”这一概念的话,则这种人类依据其自身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远近而具有不同的行为模式的现象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即这类模式不但存在于中国,也存在于中国之外的地区,包括西方社会,所谓的差别至多也只是关系类别的划分标准不同与行为模式的若干差异。总而言之,如果我们仅仅从这一点理解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而且认为这一概念概括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特点,那么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