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安全事故的分级,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前提,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上述规定只能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划分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应当从各类事故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三个,可以单独适用:
(1)人员伤亡的数量,即人身要素。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也是最宝贵的。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都要以人为本,生产安全事故最严重的危害,是造成人员的死亡、重伤(中毒)。因此,人员伤亡数量应当列为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即经济要素。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额的经济损失也是个人无法弥补和挽回的。要保护国家、单位、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还应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划分事故等级。
(3)社会影响,即社会要素。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然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应当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三、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各个行业和众多领域,而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都有各自特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也比较复杂,差异较大,很难用同一个标准来划分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因此,针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除了执行对事故等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另外,“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为最低标准。例如,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于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依法规定造成三十人以下某个数量段的死亡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
四、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些安全事故确实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也不大,但是该事故对经济、社会潜在的负面影响和无形损失却是巨大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反应强烈,事故造成较大的国际影响,事故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等等。对于这类事故,如果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