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学习指导与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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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隐患报告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一般来说,安全检查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是否有其他事故隐患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发现劳动者没有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应当立即要求其改正。对于不能当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如安全设施不合格,需要改建等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法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应该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问题发现的时间、具体情况以及如何解决等内容。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当将安全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都详细地记录在案,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作为日后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或者在发生事故时作为调查事故原因的依据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已经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采取不予处理,或者不立即处理的措施,如针对有些重大隐患的整改需要大量资金,单位难以承受,主要负责人不愿投入,也不采取相应措施;也有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动上采取拖延缓办措施。针对这些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里讲的依法及时处理,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