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创业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
一 创业公共服务应从就业公共服务中延伸并独立出来
有关创业的研究,改革开放伊始,非公有制经济才开始在我国历史上具有真正的现代企业意义,“创业”在那个时候被“下海”这个更具时代特征的名词所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开放及其实体的大量出现,很大程度上,目的是解决“上山下乡运动”中返城青年等群体就业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出现也为转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打开了新的大门。而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言,自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来,[1]关于创业的公共服务仍然被包含于公共就业服务之中,当作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201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概念,创业公共服务以同就业公共服务相并列的面貌出现。更积极的就业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对创业的激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虽仍然将两者并列,但表示公共创业服务已经作为独立的公共服务类别出现的同时,更加突出创业的重要性,体现出党中央对创业和公共服务支持创业的高度重视。此外,李克强总理在2014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2015年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多个重要场合,多次提出要“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双引擎”,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并强调“优化政府创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放权让利的“减法”,调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的“乘法”,发挥亿万中国人的智慧,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从而稳步向中高端迈进。这表明,我国创业公共服务已经从“带动就业”向“创新发展”迈进。至此,基本完成了创业公共服务从就业公共服务中的“蜕变”,创业公共服务已经达到独立或已经独立为一种新的公共服务。
二 创新发展战略的实践需要明确提出创业公共服务的概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创新是引领我国未来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实现真正的创新,形成创新驱动发展,必须实现创新向生产力的转化。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创新的实践载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创新的最佳实践载体是企业,尤其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要实现“各方面创新”,必须有促进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创业就是一个最好的激励机制。不仅因为创业可以推进创新,而且得益于创业还是实践创新、将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佳途径。在鼓励和支持创业的环境中,各类创新,尤其是技术创新可以市场为载体实现利益回转,从而激励新的创新。毋庸置疑的是,鼓励和支持创业的直接形式就是创业公共服务供给。因此,创业公共服务是创新发展驱动的外部催化剂,是形成创新发展驱动力量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创新”驱动力的获得需要凝聚亿万中国人的智慧和力量,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擎激荡“草根创业”“人人创新”的力量,需要各种资源和要素的高效有序配置。这不仅需要增加创业公共服务供给为“创新发展”扫清障碍、铺路架桥,而且需要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治理机制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此外,“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需要“企业家精神”引导下的“创新精神”“创业文化”的形成。创新与创业一样,都要经过创造性的突破和多次失败的“实验性努力”,社会对创新和创业失败的包容文化至关重要。这恰好是创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总的来说,“创新发展”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创业公共服务是走好这条道路的重要法宝。要打造和使用这个法宝,必须首先明确它是什么、能做什么、怎么做。
三 创业发展的独特性要求清晰界定创业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
自从2013年李克强总理提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之后,“创业”与“创新”往往同时出现,“创业”已经成为“创新”的“最佳拍档”。审视当前的正式文件,出现两种“搭配”:“创业创新”和“创新创业”。二者是从创业活动的不同发展层次来谈创新的,体现了创业发展的独特性。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的驱动下,创业活动以两种不同的形态发生:一是机会型创业,多是产生“熊彼特式”的“瞪羚企业”,以高新技术创新转化为生产力为基本特征;二是生存型创业,多是产生传统的、已有的业态,以模式复制、扩展、规模化为基本特征。伴随二者而来的是两种过程:前者是“创新创业”过程,后者是“创业创新”过程。两个过程不仅仅是在顺序上的颠倒,而且是创新侧重点或创新可得性的两种不同的过程。当然,最终的创新效益是有很大差别的。在程序上,“创业创新”的顺序或过程中,创新的可得性或来源在“创业”,创业企业基数越大或创业的机会性形式越多,则创新的可得性越大,效益也越大。这种模式在我国仍然占有绝对多数。在创新引导的机会型创业尚未形成气候之前,以创业促进创新仍然是创新驱动加速形成的最好的选择。“创新创业”则正好相反。它的前提不是创业主体存量,而是创新质量,尤其是技术突破、业态创新、需求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创新。由这些带有更高技术含量的创新所推动或转化的创业行为的成功率更高和效益更大。因为已经在创新过程中包含了无数次的“创新—检验—创新”的“实验性努力”,从创新到创业的关键技术环节已经不再是“创新”,而是创新成果的溢出或转化。或许这样需要更多的前期努力,但在技术分工更为细化的信息时代,只要创新成果有望转化,就更容易引来资金投入;只要法律允许、制度健全、管理有方,转化的实现并不像过去那样难。同时,它更有目标性,能够有的放矢,这样更容易实现有序治理。另外,它还是一种激励机制,只要有创新,就有可能转化为市场、生产力、财富,以这种激励为核心的创新创业文化也在悄然形成。它并不妨碍传统形式——“创业创新”——的继续发展,反而能与之形成有效互动和促进,最终形成“创新—创业—创新”的良性循环,能够极大地加速创新驱动力的形成。无论是“创业创新”所带动的传统式创新,还是“创新创业”所转化的突破式创新,都需要创业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来汇聚资源要素、改善体制机制、优化创业环境,只不过服务的对象有所区别。对于重庆来说,“一圈”与“两翼”,都市核心区和都市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发展新区与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区之间的“多元城乡差异”,创业活动发生和发展方式、创新模式选择会因自身禀赋不同而截然不同,创业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的均等化尤显重要。因此,促进重庆市城乡创业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而且是重庆市自身协调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