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远古时期的信用
信用原意是指相信、信任、声誉等,作为经济范畴上的信用是指借贷活动。信用和货币一样,产生的历史十分久远。但信用的产生早于货币。
一 信用的产生
中国的借贷活动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它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有了私有财产;二是社会出现两极分化。新石器时代,人们改进了生产工具,能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产品,于是就出现了私有财产。随着人们社会地位和个体劳动能力的差异,氏族内部成员开始走向两极分化,同时氏族与氏族之间也产生了贫富差距。贫穷的氏族因某种需要,向富裕的氏族借贷,信用就产生了。可见信用早在货币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它的发生并不以货币的存在为前提,其历史要早于货币。据推测,中国的借贷行为可能产生于神农氏以前。宋朝的罗泌说舜曾在顿丘和传虚之间经商,“顿丘买贵,于是贩于顿丘,传虚卖贱,于是债于传虚,以均救之”。[2]
早期的信用形式有两种: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
最初的借贷是实物借贷,借贷的对象主要是粮食、农具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实物借贷有很多局限,要受贷出对象、实物种类、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制约。《管子·问》中的“贷粟米”和《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贷谷的法律规定,都是实物借贷的例子。货币产生以后,货币借贷就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对借方来说,他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实物;对于贷方来说,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另外的物品。所以,货币产生以后,借贷扩大了,货币借贷成为早期信用的另一种形式。
二 商周时代的信用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出现了专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而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人类社会生产再分工,这就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与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形成了独立的商业阶层。中国的第三次分工出现在商朝。商朝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繁荣时期,铁器的使用和推广使农业生产力普遍提高;青铜器的铸造代表了当时手工业的发展水平;同时手工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号称“百工”,必然要求一些人专门从事商品的买卖。后人把做买卖的人叫商人,把交换叫商业,是与商朝和商族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代的青铜铭文中并没有关于借贷活动的记载,但商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对人民实行搜刮政策,以至于周武王灭商后,将“弃债”作为赈民的一项措施。这只限于人民欠官府的债务。
周朝时,借贷行为已经很流行。那时的借贷活动,既有政府对百姓的借贷,也有民间私人的借贷。其形式既有实物借贷,又有货币借贷,以实物借贷为主。
泉府是周朝时的国家财政金融机关,泉府的赊贷是中国最早的国家信用。其职能是为了维持贫民生计,使再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治安定的目的。每年春夏之交或人们经济困难的时候,政府以实物的形式贷给他们,收取的利息比较少,甚至不收利息。《逸周书》中记载了周朝国家实行“农假贷”政策,说明周王朝的农贷政策是经常性的。《周礼》中提到的国家信用有“赊”与“贷”两种。赊就是百姓向官府赊钱买物,用于祭祀的十天后还钱,用于丧事的三个月后还钱。对于这种消费性的开支,官府是不收利息的。贷是一般的借贷。所贷的是货物,由有司“定其贾而与之”。因用于经营产业,会带来收入,所以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的大小以所从事产业的税率为准。如果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年利率则按地区远近从5%到20%不等。在中国古代,这样的利率是不高的。
民间的借贷,可能是一种互助活动。而民间另一种借贷行为则是一些富人把放贷当成是一项公益事业来做。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其利息都不是很高的。
《周礼·天官冢宰上》中有“听称责以傅别”的记载,这是关于民间借贷审理为内容。民间债务纠纷的审理,一般以“傅别”为依据。“傅别”就是债券,一式两份,用竹木制成。“傅”即指傅着约束于文书,就是将借据内容写在券上,包括双方姓名、贷款数目、归还日期、利息等;“别”就是一分为二,两家各执一份,债权人持“右券”,债务人持左券,或相反。以作为要债或还债时的凭证。
商朝和西周时代,借贷现象并不普遍。其原因可从奴隶社会的三大阶级中找到答案。一是奴隶主贵族。商周时代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中,王、侯、卿大夫们有采邑——封地,封地上人民直接为其提供各种物品,由于商品业不发达,所要购买的奢侈品不多。二是奴隶。商周时代奴隶的一切生活用品都由奴隶主提供,他们没有能力去借贷实物或货币。因此,无论是官府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不会有奴隶的参与。三是平民。平民在当时是农村公社的成员,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上有互助的义务,就是在患难的时候互相救济,借贷粮食、工具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等,因为这些大都是农民自己能够生产的东西,因而一般也不是高利贷。
[1] 宋杰:《中国货币发展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2] 《路史》卷二一《有虞氏》,转自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