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四川分驻佐杂及其辖区地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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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选题缘起与概念界定

(一)选题缘起

清代民国时期,在县级政区之下曾大量存在一种被称为“分州”或者“分县”的特殊辖区。这种特殊辖区由分驻佐杂官员管理,除了“分州”“分县”这两种典型外,还有“分府”“分厅”等相似的类型,并且其中有一部分后来因此升为了县级或更高级政区。分驻佐杂辖区在清代民国四川的分布情况如何,它们在政区演变的过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值得去做进一步的研究。因此,从学理层面而言,现有的政区研究以复原政区沿革变迁的成果为多,对变迁过程中国家上层与地方的互动、背后的推动因子以及变迁前后的相关反应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探寻历史上政区演变的多种形式,有助于消除思维固化,去更好地认识政区变化的复杂性。同时,相对于拥有较丰富成果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区的研究,县级以下的研究还亟待加强。由于类型的复杂和资料的琐碎分散,对县级以下政区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这类研究成果的问世将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政区地理研究向来就是历史地理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历史政区的演变及其产生的相关利弊,对现实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政区的变化与人们的生活有重大关联,因此,一向为人们所关注。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现有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县、乡三级,其中省一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一级包括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而现实情况远比宪法规定的要复杂,尤其是县级政区,在县级以上、省级以下存在地级市这样的介于二级之间的行政区,近年又不断涌现出与政区混杂的经济区、功能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这种复杂状况实际和历史时期的政区设置是一致的,就清代民国而言,清代主要是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但又曾存在大量的卫所、土司地方,以及道、设治委员辖地等准政区。民国前期北京国民政府实行省、道、县三级制,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省、县二级制,但另外有市、设治局、管理局等特殊政区,民国二十一年(1932)后又陆续在省县之间添设有行政督察区,是以关于政区改革的言论长期存在,因此,从现实层面而言,在当下政区改革言论纷纭的背景下,分析历史时期政区变化的过程、因素和效果,能够对具体不同的政区改革办法的适宜与否、利弊大小等有更好的认识。同时,关注历史时期乡里制之外的另一种县辖政区,了解近代基层区划和当代县级以下政区的发展渊源,也将对当代政区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概念界定

本书拟以分驻佐杂辖区为中心,梳理清代民国县级及县辖政区的演变,探寻背后的因子及影响,以期对当代政区改革有所借鉴和建议。以区域研究的形式,对清代民国四川地区的分驻佐杂及其辖区的分布和演变情况进行研究,希望能以小见大,并在今后将这种范式推广到其他省域。在这里有必要先做一些概念界定。

1.分驻佐杂

本书的分驻佐杂是对清代地方府、州(直隶州、散州)、厅(直隶厅、散厅)、县各级政区下与正印官不同城的佐贰官、杂职官、首领官三种僚属官以及民国县级政区下分知事、县佐的统称。

清代对地方僚属官的认知区分有个变化过程。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中,府首领官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州首领官为吏目,县首领官为典史,而府同知、通判与知府俱列于府正官下,州同知、判官与知州俱列于州正官下,县丞、主簿与知县同列于县正官下。[1]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延续这种并列,“府有知府、同知、通判以倡州县,州有知州、同知、判官,县有知县有丞有主簿,各治其土田、户口、赋税、辞讼”,其余僚属官则笼统称“司府首领州县杂职则有经历、都事、理问、照磨、检校、知事、司狱、吏目、典史、驿丞、巡检、牐官、仓库大使,或司一事,或任差委”[2]。直到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中才明确地将僚属官分为佐贰官、杂职官、首领官三种,“府佐贰为同知、通判,所管或理事,或理饷督粮监兑,或清军或总捕,或驿或茶或盐或马,或营田或水利,或江防或海防,或抚边抚夷抚番抚猺抚黎。州佐贰为州同、州判,县佐贰为县丞、主簿,所管或粮或捕或水利。凡府州县之佐贰,或同城,或分防,其杂职内之巡检,皆分防管捕,或兼管水利……府首领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厅首领有经历、知事、照磨,州首领有吏目,县首领有典史。厅无司狱者即以首领兼司狱,州县首领即为管狱官,兼与巡检分管捕务”[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沿用了这种分法。

清代的地方佐杂官员大部分都是与知府、知州、知县等正印官同城,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被派驻到关隘、场镇等地,辅助管理地方,这一类即本书定义的分驻佐杂。民国时期的分知事、县佐的性质与清代分驻佐杂相似,并且大多是直接由这些分驻佐杂改名而来,驻地并无变化,因此本书将其定义为民国的分驻佐杂。

值得一提的是,与分驻相似的还有另一种称谓——分防。分驻、分防皆是清代文献中出现的词语,既用于武官、军队,也用于文官,两个词语的意思是一样的。比如《清实录》中既有“铸给四川城口厅同知关防并新设太平县知县、分驻高观寺场经历印信、训导条记”这类表述,也有“请将广南府经历移驻,催趱铜运,稽查村寨,酌增民壮六名以供役使,铸给广南府分防普厅塘经历印”这类表述。[4]因此,学界也有分防、分防佐杂、分防制度等提法,均指代不与正印官同城的情况,与分驻并无二致。王泉伟认为,明清佐贰职权有一个从赞理到分职再到分防的趋向转变,“分职是指佐贰官分管州县的职能事务。用今日的制度来比附,分职佐贰官类似于州县中直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分防佐贰官相当于各乡镇的乡镇长。这种比附不一定精确,但是指出这一区别是重要的”[5]。从这个角度来说,分防与分职更加对应,而分驻一词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同城与不同城的区别。而且,不同城的佐杂中,有既管辖驻地并且还在驻地以外附近地方划出区域加以管辖者,也有仅仅管辖驻地而在驻地以外别无辖区者,这两种类型似乎应有所区别,分防似乎更加贴近前一种情况。更重要的是,有些与正印官同城的佐杂也有管辖区域,且与分驻佐杂各自分区管辖,互不重合,它的辖区也可称为分防区域。即分防有两重意思,既可以指驻地,也可以指辖区。因此本书使用分驻一词。

2.佐杂辖区

佐杂分驻到地方之后,除了其驻地之外,往往还会划出附近固定的管辖范围,这种管辖区即本书定义的佐杂辖区。它又包括府佐杂辖区和县佐杂辖区两种级别。由于府佐杂级别的特殊性,其辖区需要加以判别。当府佐杂在其辖区内拥有全权的时候,实际就成了一种县级政区甚至府级政区,政区意义上的厅(散厅、直隶厅)就是由此而来。县佐杂辖区则成了一种县辖政区,而这种县辖政区又与传统时代长期存在的乡里制县辖政区不同,它类似于州县内的特别行政区,本书的县辖政区即指此而言。所谓“分州分县”就是这种县辖政区的典型,通常情况下,清代的“分州”指州同、州判的辖区,“分县”指县丞的辖区,但其实际类型不止于此。另一方面,以往的研究一般只将清代的佐贰官、首领官、杂职官辖区算作佐杂辖区。实际上,民国的分知事完全继承自分驻佐杂,在政府取消府、州、厅统一改县并在民国三年(1914)制定了《县佐官制》后,又统一改设为县佐,分知事、县佐所辖区域亦皆称作分县,算是清代佐杂辖区的一种延续。因此,对于佐杂辖区的内涵范围界定有必要予以扩大,应对其进行重新定义。本书认为凡是具有佐杂分辖性质的辖区,都应该算作佐杂辖区,除了清代佐杂的辖区外,还应包括民国分知事、县佐的辖区。需要强调的是,本书的佐杂辖区是专指分驻佐杂的辖区,同城佐杂的辖区不在研究范围内。

此外,关于本书研究对象的时空范围,时间上,从全国层面而言,清代民国的上下断限应是1644年到1949年,虽然清政府全面入主四川和四川全面解放的时间与之有微小差异,但出于整体的考量,仍以清入主中原的1644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949年为断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的主体内容时间范围是从四川开始请求大量增置分驻佐杂的雍正七年(1729)到四川县佐彻底裁撤完的民国二十五年(1936)。空间上,从清代到民国,四川的省域是有变化的,尤其民国三年成立省级政区——川边特别区之后,四川的省域有较大的缩减,因此本书并不固定以某个时间点的四川省域作为空间范围界定,而是根据它的变化而变化,时属四川则加以研究,分出四川后则不再述及。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清代民国政区变迁的研究

政区地理研究是在传统沿革地理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现代历史地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后,由全国性、历时性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细化,逐渐转向以断代研究和区域研究为主。就断代而言,以周振鹤的《西汉政区地理》[6]为开创代表,顺着类似思路,此后断代政区地理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中,对清代民国政区沿革的基本梳理较有影响力的,关于清代的有牛平汉主编的《清代政区沿革综表》、林涓的《清代行政区划变迁研究》以及傅林祥的《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专题研究》[7],关于民国的有郑宝恒的《民国时期行政区划变迁述略(1912—1949)》《民国时期政区沿革》[8]。陈潮等编的《中国县市政区资料手册》《中国县市政区沿革手册》、张在普的《中国近现代政区沿革表》[9]则在以梳理新中国政区沿革为主的基础上,对历史时期政区变化有所回溯,前者主要追溯至民国元年(1912),后者则从嘉庆二十五年(1820)开始梳理。随着周振鹤主编的《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10]相继问世,这一类的研究初步完成,这两部书通过传统政区地理研究的方法,兼顾纵向的政区沿革考证和横向的政区并存状况复原,基本解决了清代民国地方行政制度和正式政区的沿革变迁问题。

在政区变迁的复原研究基本解决之后,近年学界开始去关注政区变迁背后的事件过程、影响因子和后续反应,在承认政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的基本前提下,更加注重人为因素的作用。谢湜的《清代江南苏松常三府的分县和并县研究》、胡恒的《关于清代县的裁撤的考察——以山西四县为中心》、程森的《雍正年间山西民众“闹县”与县级政区调整——以临晋分县为例》以及徐建平的《民国时期的政区调整与民意表达——以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江宁县反对废县运动为例》[11]就是这一类研究的代表作。他们都已注意避免僵化地套用开发式的逻辑,而是去细致考察政区演变的具体原因、过程,关注官方与民间的互动,还关注区划调整之后的地方行政运作与后续反应。近年马振犊主编的《民国行政区划研究》[12]也是侧重将政区变化与历史事件更加紧密结合,尽管该书中关于地名的错讹不少,但仍可算作这类研究的代表作。

就区域而言,单独研究四川的政区变迁的,以任乃强、蒲孝荣为代表。前者在民国时期就撰有大量关于西康地区历史地理的相关论著,其中尤以《西康图经·境域篇》[13]为主要代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著有《四川州县建置沿革图说》[14],以图文相辅的形式展现四川历代行政区划变迁,并附录四川州县建置沿革表。后者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先后编著的《四川历代政区治地今释简表(初稿)》《四川政区沿革与治地今释》[15],在梳理历代四川政区建置沿革的同时,还尽可能地去考证落实历史政区的治地与当今所在的位置。这些都是研究四川历史不可或缺的参考书。近年又有由李立国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陆续出版,其中刘涛、黄明全各自分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重庆市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四川省卷》[16],但严格来讲它们不算学术研究成果,而是类似于方志编纂,关于历史时期政区沿革的追述属于泛泛而谈。另外,在历史地图的编绘上,近年有蓝勇主编的《长江三峡历史地图集》《重庆历史地图集》、重庆市规划局等编著的《重庆历史地图集(第二卷)》、胡道修编著的《巴蜀历史政区地理研究》[17],分别对三峡、重庆、巴蜀等不同地域范围的历史政区做了相应的还原研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而用政治地理的视角和方法来研究四川历史时期政区变迁的成果,总体还比较缺乏,其中对于清代民国四川的相关研究,目前只有王开队的《边缘化地区的控制——十三至十八世纪之际云、贵、川三省交界地区政区设置与变迁研究》、刘娇艳的《清嘉庆二十五年至二十世纪末四川藏区的政区变迁》、彭晓丹的《晚清民国时期西康区域变迁研究》[18]等少量关于川边地区的研究成果。

综合来看,以往关于清代民国政区变迁的研究中,就研究对象而言,以正式政区的变迁即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区的变迁研究为多,对县级以下的非正式政区关注不够;就研究方法而言,以传统的政区地理研究为主,多考证政区演变结果,而对演变的具体过程、影响因素的结合等其他方面关注不够;在研究区域上,也有进一步开拓细化的空间。着力挖掘政区变化背后的人为因素,把政治过程与地理因素相结合,研究政治过程对地理区域变迁的影响,将政区地理研究进一步向政治地理研究推进,这毫无疑问将是今后相关研究的总趋势。

(二)制度史、社会史关于清代民国佐杂的研究

最早关于清代佐杂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制度史领域,以官职制度和法律制度为主。官职制度方面,这类研究早期主要侧重在州县正印官,附带谈及佐杂官,而且他们对佐杂官的地位评价普遍不高。如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19](1962年出版英文版,2003年出版中文版),该书第一章第四节单独介绍了“佐杂官员的卑微”,强调佐杂官的数量少和地位轻,主要是为了证明地方政府的高度集权,即正印官的“一人政府”制,并借此以更好地理解正印官对幕僚的依赖。此后,郑秦的《清代县制研究》、柏桦的《明清州县官群体》、魏光奇的《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20]各有所扩充阐述,但大体上仍不出瞿同祖的论点,其称谓上有长官独任(职)[制]、主官负责制、正印官独任制之别,名异而实同,兼谈佐杂官都只是为了以其地位的低下和没有普遍设置来印证这种制度。其中,魏光奇注意到了佐杂的分防制度,但他定义的分防是包括了同城佐杂在内,因而他仍然认为“在正印官独任制下,佐杂权不如吏,往往无所事事”。从官职制度上对佐杂进行专门研究的,以魏光奇的学生申立增的《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21]为开拓,该文从制度史的角度就州县佐杂的设置、任用、职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在对佐杂的地位评价上仍继承了其老师的观点。柏桦的学生王泉伟的《明代州县僚属与幕友研究》[22]则梳理了明代僚属官(该文中特指佐贰官与首领官)职能的转变,指出从明初确立主官责任制后,佐贰官职权逐渐被迫由赞理向分职再向分防转变,同时首领官职权也由赞理向巡捕转变,进而影响到清初佐杂制度的变化。除此之外,张振国的《清代地方佐杂官选任制度之变革》[23]利用档案资料对佐杂的官缺等级划分和选任制度的变革进行了简要的考察,认为清代和前代相比,对佐杂官缺和基层治理更加重视和深化。鞠晓磊的《清代州县佐贰杂职官员惩戒研究》[24]则从官员惩戒制度的角度做了较为翔实的研究,并兼谈了佐杂官员的职能。随着研究的进一步细化,对佐杂也开始有分类研究,其中又以对巡检司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既有全国性的研究如张浩的《清代巡检制度研究》,也有区域性的研究如孙同霞的《明清山东巡检司制度考略》。[25]而对其他佐杂官职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有的官职还有些涉及的,如温艺的《清代县丞研究》、左平的《清代县丞初探——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26]是关于县丞的研究;又如左平的《从档案看清代前期典史衙门设置》、林勃的《清代典史研究——以〈南部档案〉为中心》[27]是关于典史的研究,再如黄忠鑫的《晚清贵州黎平府东南部的基层政治格局探微——光绪九年洪州吏目衙门碑考释》[28]是关于吏目的研究。州同、州判、主簿、经历、照磨等官职则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

而法律制度方面,学界重点关注的是佐杂的司法权限。早在20世纪80年代,台湾学者那思陆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29]就注意到了州县佐杂(该书称之为属官)有参与司法事务的事实,但只是很简单地提了一下,而且并未跳出早期制度史研究中认为佐杂形同虚设的认知。此后,吴吉远的《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30]对此稍有补充,认为佐杂有相应的司法责任,甚至提出了“迁出县城至重要市镇后的县丞,即可独当一面,其职权也略等于一个小县知县”的观点,但总体思路仍是依据制度规定来强调主官的司法全权。李凤鸣的《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31]则在该文第四章单独研究“佐杂官的司法责任”,依据《钦定吏部则例》《大清律例》等条文对佐杂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刑案汇览》列了一些典型案例,但其思路主要侧重于研究佐杂在司法活动中因违法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虽然注意到了佐杂权限在制度以外的变通,但总体认识仍是“职权很小”。

社会史领域的相关研究最初集中在佐杂与市镇管理之间的关系上。在20世纪80年代,林绍明的《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32]已注意到清代市镇管理体制存在的变化。此后,张研的《清代市镇管理初探》[33]进一步指出,官方以文官系统(佐杂)驻镇,与武官系统(汛弁)共同构筑了市镇的防卫体系,“并以之实现对市镇政权意义上的全面管理”。日本学者太田出的《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34]提出“行‘分防’的佐杂实分管县域,角色犹如以市政为核所形成的此一空间的行政官,即‘镇长’”的观点。任放的《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35]将进驻市镇的佐杂列为官方机构,与乡村基层组织、介于官商之间的牙行及牙人并列,认为形成了多头的管理机制。于双远的《清代江南市镇空间管理模式初探》[36]认为佐杂分巡驻镇是官方在不改变原有的里社保甲系统的前提下的一种自我调整。张海英的《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37]则将管理模式分为设立县级以下的官方机构(巡检)、设立府厅级官员驻镇管理(同知、通判)、委派县级副职加强管理(县丞、主簿)三种。以上诸人的表述略有差别,但都认为佐杂起到了市镇管理的作用。对于这类观点,赵思渊提出了不同看法,他的《明清时代江南巡检司体制与社会控制——以苏州府的考察为中心》《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38]两篇文章以明清驻扎在苏州市镇的巡检司为例,认为其驻扎市镇的现象只是出于建置成本的考虑,与是否成为市镇管理手段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应将其视为市镇的重要防卫力量而非管理者。

近年来,学界对佐杂在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有了更新的认识。尹章义的《新庄巡检之设置及其职权、功能——清代分守巡检之一个案研究》[39]以清代台湾府淡水同知所辖的新庄巡检为例,注意到该巡检接纳状词并予以处分的情况,认为“可视同第一级、初审的司法机关”。贺跃夫的《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40]也认为州县以下的巡检和“少数设治于圩镇的县丞署”构成了清代乡村社会控制网中的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皇权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控制,并没有完全留给地方绅权与乡族。在清朝前期中期,位于州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巡检司等基层官署,在部分地区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吴佩林的《明断:清代佐贰杂职司法——以〈南部档案〉为中心》《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41]两篇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文章通过对《南部档案》的梳理,注意到南部县佐杂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所行使的断案职能,认为这并不是孤例,并基本照搬了贺跃夫的说法,“皇权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控制,也并没有完全留给保甲等地方基层组织和宗族组织,位于州县衙门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县丞、巡检等基层官员,在其管辖区也与知县一样具有司法裁断权,他们为维护地方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进而得出“万事胚胎并非始于州县衙门,而是始于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官署”的观点。茆巍的《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乎?——从命案之代验再论清代佐杂审理权限》[42]认为吴佩林等人的研究“都存在着若干不具普适性的问题”,且都没有触及“命案”这一司法权限中最核心的问题,该文指出,清代分驻佐杂逐步获得了命案代验权全权,此后,交正印官审转只不过是走流程,因此,司法始于佐杂的观点虽就全国而言还属武断,但在已设立分驻佐杂的地方是适用的。此后,王兆辉等的《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43]认为在某些州县内部佐贰官扮演了真正的初审者角色,正印官成为复审者,形成了特殊的“复合初审”结构。丁天立的《“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乎?”——清代州县佐杂官“滥受民词”现象刍议》[44]也认为在官方明确否定的前提下,部分佐杂官却在所辖区域内被赋予了相应的司法审断权力,使得基层司法在实践上出现了让步和松动。

(三)历史地理学关于清代民国佐杂的研究

通过对制度史、社会史相关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关于佐杂司法权限方面的研究,学界开始认识到传统地方社会除了自下而上的乡里制度、乡绅社会外,还有自上而下深入到乡镇的佐杂制度,并渐渐注意到分驻到城外地方的佐杂的辖区问题,以佐杂辖区为代表的行政机构驻地变动和辖区划定对基层社会变迁同样有很大影响,这有力地推动了历史地理学的相关研究。历史地理学相对于其他的历史学方向而言,最突出的地方就在于更加关注时空分布和人地互动。近二十年来,用历史地理学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的研究开始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对之前制度史、社会史的相关研究做进一步探讨。关于市镇与社会治理方面,吴滔的《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以苏州地区为中心》[45]认为商业聚落意义上的市镇范围和行政意义上的市镇范围并不一样,后者包括了市镇周边的乡村,只不过后来前者利用了后者来扩大自身的地域范围,同时巡检也并不都驻在市镇上,因此,将其作为市镇管理的重要领域来探讨恐失之偏颇。胡恒的《清代江南佐杂分防与市镇管理献疑——以苏松二府为例》[46]也认为分驻在市镇和分驻在乡村的佐杂并没有本质不同,佐杂的分防区域与市镇区域并不构成必然的对应关系。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该文指出,承担民间细事审理权并不通用于所有佐杂,此类佐杂需在设立时单独奏请、单独授予,并通过案例的方式来加以援引,这是同样受理词讼有的佐杂会被嘉奖而有的却会受处分的原因。傅林祥的《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探析》[47]也认为,佐杂审理案件并不完全都是违法僭越受理,其司法审理权不是依据法典条文,而是源于一些佐杂在移驻或新设时“经过督抚奏请、吏部等部门复议、皇帝允准后的”具体的公文,因此,才会出现一部分佐杂因违例审理案件被处分而同时又存在一部分佐杂长期都在审理案件这样矛盾的现象。

另一方面,历史地理学重点关注佐杂与政区演变的关系,包括高层政区和基层政区。高层政区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就是对厅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由吴正心的《清代厅制研究》和日本学者真水康树的《清代“直隶厅”与“散厅”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48]率先抛出相关命题,二人在梳理清代厅的演变时都注意到了其在明代的渊源,后者还提出厅的定制化完成于乾隆三十年代中期。在此基础上,傅林祥的《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49]运用现代的政区概念,给出三大必要条件作为非政区的厅和政区意义上的抚民厅的区分标准,将厅制的定型时间前推至乾隆十二年(1747)。陆韧的《清代直隶厅结构》[50]以对云南地区的探讨为引,认为直隶厅是在保留了土司制度等管理模式的民族地区为了完成行政体制向全国政区一体化演进而创设的过渡型政区,具有行政双结构的特点。席会东的《清代厅制初探》[51]认为不同地区厅设置的密集期不同,原因也有区别,“在西南地区,厅的设置是清政府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过程;在西北地区,厅的设置是由军事系统向民政系统的转化过程。在东北地区,厅的设置则主要是移民和经济开发的过程”。胡恒的《厅制起源及其在清代的演变》[52]结合前人既有研究,对厅制在明代的起源和在清代的演变进行了较为翔实的总结,并兼论了厅政区与非政区的判别方法,“明乎清代厅的本质,则厅的判别理应以该同知、通判何时具有一地‘刑名钱粮’专责为基本依据”,至此,学界对厅的理解有了较全面可靠的认识。此后,金如委的《清代政区“厅”探析》[53]在没有进行学术回顾的前提下谈厅的演变、特征与效果,已没什么新意。反倒是鲁靖康的《清代厅制再探——以新疆为例的考察》[54]谈到了与内地不同的特殊情况,如新疆的直隶厅实际皆隶属于道而不直隶于布政司,又如部分政区厅并未享有完整、独立、排他的治权,其所论颇有价值。与此同时,关于基层政区方面的研究也颇有成果,傅林祥的《清代的次县级政权与辖区》首先提出了“次县级政权”的概念,后来他又在《古代上海地区的次县级行政机构》一文中有所修订,改称为“次县级行政机构”,此后,他的《清雍正年间的次县级行政机构及其职能探析》[55]对次县级行政机构做了进一步阐述,提出管理区域、管理层级与对象、职能三条标准,并根据职能的大小分为分防、分理、分征三个等级,但他所指的对象既包括了分驻佐杂,也包括了同城佐杂。另外,陈业新的《清代皖北地区行政区划及其变迁》、鲁延召的《海防地理学视野下官富巡检司建置沿革研究——基于广东新安县的考察》[56]等文也都注意到了佐杂因外驻而逐渐形成准一级政区的问题。这类研究的总趋势是将清代民国广泛存在的佐杂分辖官署视为县级衙门与乡村之间的基层政权,将其辖区视为县级政区以下的一种特殊政区,并产生了许多相关概念,如“次县级政区”“县辖政区”等,试图探寻县以下政区的历史渊源。与历史地理学的此类观点相反,经济社会史出身的张研的《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57]等论著通过对以广东为重点的考察,以佐杂数量过少以及没有全面之责为由否定“县并非最低一级政权”的猜想,但她同时承认部分佐杂辖区或许隐藏着新政权架构的滥觞。此外,刘洋的《清代基层权力与社会管理研究》[58]也认为分防佐杂的辖区在清代并未形成县以下行政区划,因为佐杂的分防不具有普遍性,各地的司法行政情况也不尽一致。

在历史地理学对佐杂的研究中,目前以胡恒的研究成果最为集中丰富。他从硕士学位论文《清代巡检司地理研究》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此后,又陆续发表了《清代福建分征县丞与钱粮征收》《清代甘肃分征佐贰与州县分辖》《清代太湖厅建置沿革及其行政职能变迁考实》《“司”的设立与明清广东基层行政》[59]等多篇相关论文,以其博士学位论文为蓝本出版的《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60]一书更是目前佐杂辖区研究的集大成者,建立起一定的研究范式,对学界此后的相关研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概括而言,胡恒的研究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又有以下突破:第一,以往的研究所用资料以实录、政书、方志为主,简略的记载限制了更深入的判断,胡恒注重对档案资料的整理,尤其大量使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馆藏原始档案。第二,以往的研究宏观描述较多,结论大同小异,胡恒从全国视野加以关注,又进行有代表性的个案研究,兼顾了区域特色和比较视角,研究结论比较扎实有力。第三,注重古今结合、经世致用,胡恒在研究历史的同时也密切关注当下的政区建设及相关言论,积极总结历史经验以为当代改革服务。当然他的研究也仍有可探讨的余地,尤其是在概念上,胡恒使用“县辖政区”指代县级佐杂的分辖区,导致与乡里制县辖政区不能区别,因此不得不重新加以定义,这种做法还可商榷,或许应改用“县佐杂辖区”这个名词更为恰当。

近年来,历史地理学对佐杂的相关研究又有两个趋势。一是对以往关注较少的区域进行研究,杜汇的《清代山西地区的佐杂分防与基层社会控制》、郭克文的《明清湖北地区府州分防佐贰分布研究》、廖望的《明清粤西州县佐杂的布局与辖区研究》[61]就是这类积极的尝试。杜文对山西分防佐杂的变迁和职能进行了初步梳理,并谈及相关官员群体,但在时空分布复原上只选取了几个时间节点,显得不够精细。郭文以分区域的形式,分别对鄂东、江汉平原、鄂北、鄂西北、鄂西南等几个地区的府(含直隶州)佐贰的分防情况进行了时空分布复原。廖文重点关注佐杂分防的辖区,并且得益于广东佐杂的辖区均有史料明确记载的这一特殊优势,进行了详细的地图复原。而就本书的研究区域而言,目前专门对四川地区佐杂进行研究的重要成果是罗雪梅的《明清四川同知通判研究》[62],该文从设置过程、时空特征、职掌等方面进行了考述,并且对正印官意义上的同知通判和佐贰官意义上的同知通判进行了判别。二是学界也越来越注意到除了厅之外,佐杂在其他类型的政区变迁过程中有时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边地土司区域。其中,关于四川地区的研究,如杨伟兵等的《资控驭而重地方:清代四川总督对九姓土司政治地理的整合》、董嘉瑜的《改土归流与区划调整——以清代酉阳直隶州为例》[63],他们都注意到了在改土归流和州县政区变迁的过程中佐杂辖区的过渡地位,进而结合这种变化形式对相关政区的演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述。这一类的研究方法可以进一步应用到更多的区域。

总体而言,关于清代民国佐杂及其辖区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可加以进一步研究:从时间上,研究清代的多而研究民国的少,关于民国县佐的研究又基本都是在研究政治制度或政区演变时稍有提及,如魏光奇的《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64]和傅林祥、郑宝恒合著的《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清代的佐杂及其辖区在民国有怎样的变化,民国的县佐与清代的佐杂有何差异,都不明确。从空间上看,以往的相关研究中关于清代的以江南、华南居多,关于民国的以对新疆的关注较多,其他区域的研究则比较分散。单就四川而言,因清代《南部档案》的存在,因此,目前对清代南部县的研究比较多,而对省内其他地区的研究较少。另外,郑宝恒的《民国时期政区沿革》和《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关于四川的部分都只是在县后简单附列有县佐名称,并没有前后变化,故在数量和具体时空分布上都存有问题。从层级上看,县佐杂辖区的研究比较多,而府佐杂辖区(不含政区厅)的研究还需要拓展,佐杂辖区与正式政区的转换过程也可以进一步梳理。从研究方法上看,应加强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考证政区沿革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地去发掘时人言论等文字材料,关注政区变迁背后的影响因子和变迁前后上下各阶层的反应。

就本书所需史料来说,关于清代民国四川佐杂的记载并不多,方志往往都只记载公署、职官,大多寥寥数语,关于佐杂辖区的记载尤为缺失,因此极其需要档案、实录、公报等官方资料中更具体的信息的补充。同时,因清代民国相关史料保存情况的不同,其研究难度也各有特点。清代是大一统王朝,资料比较完善,尤其是雍正中期以后佐杂的置废情况多有细载,因此,复原佐杂最基本的置废沿革和驻地分布问题不大。但史料中关于佐杂辖区的记载很少,且不同地区差别大,与广东佐杂几乎将全省所有州县以下的境域分辖完毕且各辖区基本都有具体明确记载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相比,包括四川在内的其他大多省都缺乏这类记载,即使是胡恒的《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一书也仍不可避免地选择以几个典型的区域分章而论。因此,在完成最基本的置废沿革和驻地分布梳理之后,对辖区的尽可能复原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与清代相比,民国各省独立性较强,各地制度不一,并不是所有省都继承保留了佐杂制度。而且,民国时期战乱频仍,许多的官方档案资料都因故被毁或遗失,导致像还原不同地区县佐置废时间这种最基本的问题,解决起来都颇有难度,因此,对民国佐杂制度(从佐杂到分知事再到县佐)的前后变化和佐杂驻地分布的时空变迁的复原成了首要被解决的问题。


[1] 康熙《大清会典》卷5《吏部三·官制三·外官》;雍正《大清会典》卷5《吏部三·官制三·外官》。

[2]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卷4《官制四·外官》。

[3]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4《吏部·尚书侍郎执掌一》。

[4] 《宣宗实录》卷40《道光二年八月下》,《清实录》第33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18、719页;《高宗实录》卷893《乾隆三十六年九月下》,《清实录》第19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89、990页。

[5] 王泉伟:《从分职到分防:明清州县佐贰官略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6]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 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0年版;林涓:《清代行政区划变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4年;傅林祥:《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专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0年。

[8] 郑宝恒:《民国时期行政区划变迁述略(1912—1949)》,《湖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郑宝恒:《民国时期政区沿革》,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9] 陈潮、王锡光编:《中国县市政区资料手册》,地图出版社1986年版;陈潮、王锡光编:《中国县市政区沿革手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92年版;张在普:《中国近现代政区沿革表》,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10]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周振鹤主编,傅林祥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1] 谢湜:《清代江南苏松常三府的分县和并县研究》,载《历史地理》第2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胡恒:《关于清代县的裁撤的考察——以山西四县为中心》,《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程森:《雍正年间山西民众“闹县”与县级政区调整——以临晋分县为例》,《清史研究》2014年第1期;徐建平:《民国时期的政区调整与民意表达——以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江宁县反对废县运动为例》,载《历史地理》第33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12] 马振犊主编:《民国行政区划研究》,金城出版社2020年版。

[13] 任乃强:《西康图经·境域篇》,新亚细亚学会1933年版。

[14] 任乃强、任新建:《四川州县建置沿革图说》,巴蜀书社2002年版。

[15] 蒲孝荣编:《四川历代政区治地今释简表(初稿)》,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1978年编印;蒲孝荣:《四川政区沿革与治地今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6] 刘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重庆市卷》,中国社会出版社2015年版;黄明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四川省卷》,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年版。

[17] 蓝勇主编:《长江三峡历史地图集》,星球地图出版社2015年版;蓝勇主编:《重庆历史地图集》,星球地图出版社2017年版;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勘测院编著:《重庆历史地图集(第二卷)》,西安地图出版社2017年版;胡道修编著:《巴蜀历史政区地理研究》,重庆出版社2021年版。

[18] 王开队:《边缘化地区的控制——十三至十八世纪之际云、贵、川三省交界地区政区设置与变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6年;刘娇艳:《清嘉庆二十五年至二十世纪末四川藏区的政区变迁》,硕士学位论文,云南大学,2011年;彭晓丹:《晚清民国时期西康区域变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2年。

[19] 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 郑秦:《清代县制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第4期;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1] 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6年。

[22] 王泉伟:《明代州县僚属与幕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4年。

[23] 张振国:《清代地方佐杂官选任制度之变革》,《历史档案》2008年第3期。

[24] 鞠晓磊:《清代州县佐贰杂职官员惩戒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16年。

[25] 张浩:《清代巡检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孙同霞:《明清山东巡检司制度考略》,硕士学位论文,曲阜师范大学,2008年。

[26] 温艺:《清代县丞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09年;左平:《清代县丞初探——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史学月刊》2011年第4期。

[27] 左平、孔令帆:《从档案看清代前期典史衙门设置》,《四川档案》2007年第2期;林勃:《清代典史研究——以〈南部档案〉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西华师范大学,2018年。

[28] 黄忠鑫:《晚清贵州黎平府东南部的基层政治格局探微——光绪九年洪州吏目衙门碑考释》,《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年第4期。

[29]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版。

[30] 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 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32] 林绍明:《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33] 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

[34] [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35] 任放:《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1期。

[36] 于双远:《清代江南市镇空间管理模式初探》,硕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07年。

[37] 张海英:《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学术月刊》2008年第7期。

[38] 赵思渊:《明清时代江南巡检司体制与社会控制——以苏州府的考察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9年;赵思渊:《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1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39] 尹章义:《新庄巡检之设置及其职权、功能——清代分守巡检之一个案研究(上)》,《食货月刊》1981年第8期;尹章义:《新庄巡检之设置及其职权、功能——清代分守巡检之一个案研究(下)》,《食货月刊》1981年第9期。

[40] 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41] 吴佩林:《明断:清代佐贰杂职司法——以〈南部档案〉为中心》,《近代法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吴佩林:《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42] 茆巍:《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乎?——从命案之代验再论清代佐杂审理权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

[43] 王兆辉、刘志松:《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西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44] 丁天立:《“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乎?”——清代州县佐杂官“滥受民词”现象刍议》,《中西法律传统》2017年第1期。

[45] 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吴滔:《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以苏州地区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46] 胡恒:《清代江南佐杂分防与市镇管理献疑——以苏松二府为例》,刘昶等主编:《水乡江南:历史与文化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47] 傅林祥:《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探析》,《史学月刊》2019年第9期。

[48] 吴正心:《清代厅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正大学,1995年;[日]真水康树:《清代“直隶厅”与“散厅”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49] 傅林祥:《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1期。

[50] 陆韧:《清代直隶厅结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3期。

[51] 席会东:《清代厅制初探》,张萍主编:《西北地区城乡市场结构演变的历史进程与环境基础》,三秦出版社2011年版。

[52] 胡恒:《厅制起源及其在清代的演变》,《文史》2013年第2期。

[53] 金如委:《清代政区“厅”探析》,《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年第8期。

[54] 鲁靖康:《清代厅制再探——以新疆为例的考察》,《西域研究》2019年第2期。

[55] 傅林祥:《清代的次县级政权与辖区》,孙进己主编:《东北亚历史地理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傅林祥:《古代上海地区的次县级行政机构》,《上海市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傅林祥:《清雍正年间的次县级行政机构及其职能探析》,《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

[56] 陈业新:《清代皖北地区行政区划及其变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鲁延召:《海防地理视野下官富巡检司建置沿革研究——基于广东新安县的考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4年第3期。

[57] 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2期;张研:《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

[58] 刘洋:《清代基层权力与社会管理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2年。

[59] 胡恒:《清代巡检司地理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胡恒:《清代福建分征县丞与钱粮征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胡恒:《清代甘肃分征佐贰与州县分辖》,《史学月刊》2013年第6期;胡恒:《清代太湖厅建置沿革及其行政职能变迁考实》,《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胡恒:《“司”的设立与明清广东基层行政》,《清史研究》2015年第2期。

[60] 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1] 杜汇:《清代山西地区的佐杂分防与基层社会控制》,硕士学位论文,山西大学,2013年;郭克文:《明清湖北地区府州分防佐贰分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6年;廖望:《明清粤西州县佐杂的布局与辖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20年。

[62] 罗雪梅:《明清四川同知通判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9年。

[63] 杨伟兵、董嘉瑜:《资控驭而重地方:清代四川总督对九姓土司政治地理的整合》,《历史地理》第36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董嘉瑜:《改土归流与区划调整——以清代酉阳直隶州为例》,《云南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64] 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