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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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农保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相关研究成果

下面主要从新农保制度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内涵、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评估三个方面来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析。

(一)对新农保制度的研究

当前对新农保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对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设计的研究;二是对新农保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三是对完善新农保制度对策建议的研究;四是对新农保制度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五是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影响因素的研究。

1.对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设计的研究

在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上专家和学者已经达成共识,都认为应该尽快建立新农保制度。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有学者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角度进行阐述。如戴军(2001)认为构建新农保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尹良春(2006)认为建立新农保是推进中国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条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有很多学者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角度进行论述,如王章华(2009)认为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贫困化的客观需要。还有学者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进行论述,如李祖平(2006)认为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城乡融合、推动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学者们也普遍认为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这些条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政治条件已经具备(卢海元,2008);经济发展迅速,财政收入大幅提高,为建立新农保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王国军,2002;张为民,2009);中国的人口、经济结构及城镇化条件已达到或超过多数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水平(杨翠迎,2003;赵殿国,2008);新农保的试点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青连斌,2009;卢海元,2008)。

部分学者对新农保制度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和设计。在新农保制度设计的时候,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强调财政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一种财政补贴型的新农保制度(陈淑君,2009;刘昌平、谢婷,2009)。部分学者对新农保的制度模式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和设计,如郑功成(2002)、陈志国(2005)认为,应根据不同的人群,分层次、分类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廖煜娟、潘怀明(2006)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建立包括非缴费型基础养老金、个人自愿缴费型基本养老金、个人储蓄型或商业保险在内的全国统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刘昌平(2008a)提出中国新农保制度应该采取“最低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模式。

2.对新农保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

对新农保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两大视角:一个是整体视角,即从总体上来分析;另一个是单因素视角,即从某一个方面入手来分析。

从整体视角来研究新农保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的文献非常多。张士斌、梁宏志(2012)分析了民族地区建立新农保制度遇到的困难,包括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农民缴费能力不足、农民社会养老意识薄弱、社会养老保险专门人才缺乏等。许建苏(2012)分析了河北省新农保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捆绑缴费导致60周岁以上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存在困难、个人缴费标准动态调整难以落实、政府补贴偏低导致缴费激励机制不明显、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不明确、政府缴费补贴能否到位具有不确定性、基金的监管与增值存在问题、制度上具有不稳定性。李伟(2011)对河南省长葛市古桥乡的调查发现,逆向激励问题突出、待遇支付不规范、弄虚作假情况较严重、养老金水平偏低、政策宣传不到位是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覃双凌、邓文勇(2012)发现,乡(镇)级、村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普遍存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知识缺乏、办公经费不足、超负荷运转等问题,农民有参保能力但参保欲望不强。杨潇、张思锋(2012)总结了江苏省高淳县新农保试点的问题,包括缴费标准调整过于频繁、缴费档次单一、养老金水平偏低、基层经办机构经费不足、镇级财政补贴压力较大等。仝爱华、姜丽丽(2012)对江苏省宿迁市新农保试点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存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衔接机制、农民存在重复参保现象、地方财政负担总体偏重、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捆绑条件不合理、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张军、付君梅(2013)对西部经济发达县四川省双流县的新农保试点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存在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养老金整体待遇水平偏低、集体补助落实不到位、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

另一些学者分别从某一个方面入手对新农保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薛惠元、曹立前(2012)用2011年在湖北省团风县和宜都市进行调研的605份问卷数据,从农户视角对当地新农保试点的政策效果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新政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待遇水平较低进而影响新农保政策效果的问题仍然存在。何晖、周素芬(2011)对湖北省12个新农保试点县的县级财政补贴进行风险识别,发现县级财政补贴力度普遍较小,相应的参保缴费激励效果不明显。吴永求、冉光和(2012)对农民参保的收益率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对不同参保人群的吸引力与公平性进行研究,发现现行制度设计对年轻参保人和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不利。

3.对完善新农保制度对策建议的研究

大多数学者通过描述新农保制度推行的整体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从总体层面上提出了笼统的对策建议。例如,武萍、沈毅(2013)提出应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框架、规范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方法、提高个人账户管理层次与水平等建议。桂世勋(2012)提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者应提高补贴标准;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再加发2%;个人账户基金可以委托给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投资运营;适当下调新农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等等。张思锋、张文学(2012)提出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参保、逐步取消“捆绑”政策、增加缴费档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建议。苏东海、周庆(2010)提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水平;加强组织领导,将新农保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提高政策透明度,使参保农民明明白白缴费;建立农民异地参加新农保的转移接续政策;等等。丁煜(2011)通过分析实施方案中的政策缺陷,提出中央财政应根据地区农村养老负担能力指数对各地区予以分档补助;缴费基数应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而上调,并按年龄构建分档补贴标准;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管理,并借鉴各地的保险证质押贷款等基金运营方式;基础养老金可以通过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来体现激励机制;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应设立弹性领取机制;等等。

另一些学者针对新农保制度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建议。一是有不少学者对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如薛惠元、张德明(2010)在测算和分析新农保财政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提出有必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并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间的责任,增强政策的执行力,落实各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刘昌平、殷宝明(2010)研究了新农保财政补贴机制的可行性,提出中国应建立基于现收现付制的财政补贴平衡模型作为新的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李冬研(2011)对中央与各省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进行分析,提出政府应加快全覆盖的进度,完善财政投入的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华黎、李中付(2011)建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按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和5%来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缴费。二是有部分学者对新农保的保障水平提出了政策建议。如薛惠元、仙蜜花(2014b)提出建议适时提高缴费标准的下限和上限,落实好多缴多补、长缴多补政策,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政策建议。

4.对新农保制度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

一是部分学者研究了新农保对农民消费的影响,他们基于不同的样本数据和估计模型,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如刘远风(2012)基于2009年和2010年湖北省50个县(市、区)的基本经济数据,通过构建消费的倍差法模型,认为新农保具有显著的扩大内需效果,但是它对整个消费的影响还没有显现出来是由于制度覆盖面的限制。李慧、孙东升(2014)使用结构方程模型来探索新农保对农民消费的影响,发现新农保对农民消费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并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保障对消费有不同的作用。于建华、魏欣芝(2014)通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研究发现:制度的建立与否对农民消费水平没有显著影响。范辰辰、李文(2015)以山东省为例,运用双重差分法来分析新农保对农民消费的影响,发现新农保对农民消费有显著的刺激效应,但对农民的消费能力并无显著影响。黄睿(2016)基于2012~2013年CHARLS数据研究了新农保对高龄家庭消费的影响,发现:45~60岁参保农民的家庭消费因缴费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占;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农民的家庭各项消费并没有显著增加。

二是部分学者研究了新农保对老年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如张川川、John Giles等(2014)利用CHARLS数据采用断点回归和双重差分识别策略,估计了新农保对农村老年人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发现新农保减少了老年人劳动供给。解垩(2015)根据CHARLS两期面板数据,利用差分-断点方法发现:新农保政策对农村老年人劳动供给决策和劳动供给时间无影响。

三是部分学者研究了新农保对老年人生活水平和主观福利的影响。如薛惠元(2012d)通过测算和比较新农保供给替代率和需求替代率两个指标对新农保是否可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行分析,结果发现现行的新农保制度提供的养老金目前无法满足“老人”、“中人”和大部分“新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陈华帅、曾毅(2013)认为新农保并没有明显改善老年福利状况,参保老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仍然很高,在生活的收入来源方面认为完全够用的概率甚至还有所下降。许明、刘长庚等(2014)利用2008年和2011/2012年CLHLS两期的面板数据,使用PSM方法分析发现,新农保影响了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代际转移支付、居住模式及照料模式几个方面,不但提高了参保老人的经济以及居住的独立性,也提高了老人生活的自我照料能力。张晔、程令国等(2016)使用PSM基础上的DID方法分析了2008~2011年CLHLS两期面板数据,发现新农保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参保老人的养老质量,但加剧了不同收入组别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不平等,也并没有缩小现有农村老年人之间的养老质量差距。张川川、John Giles等(2014)和解垩(2015)同样运用CHARLS数据和差分-断点回归方法来研究新农保对农民主观福利的影响,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前者发现新农保提高了其主观福利,后者发现新农保对反映心理健康的抑郁指数没有任何作用。

5.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影响因素的研究

有部分学者对影响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石绍宾等(2009)利用山东省入户调查数据和Probit模型研究发现,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子女是否具有养老能力等个人特征、家庭中有几个儿子以及是否有党员等家庭特征、社区的区位特征、农民对未来的预期和周围邻居的行为等是影响农民参加新农保的重要因素。罗遐(2012)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新农保试点中的农民参保选择和政府行为的关系,发现各级政府补贴程度、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了解程度、个体的年龄与性别等均是影响农民参加新农保的重要因素。柳清瑞、闫琳琳(2012)通过利用全国20个省区市农户的问卷调查数据,认为新农保的满意度主要受三个变量的影响——政策信任程度、政策理解程度和给付水平,且它们的影响有一定的次序性。穆怀中、闫琳琳(2012)基于彰武县的样本问卷调查结果,综合运用了描述统计、交叉列联表和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个体特征、政策信任以及政策推广实施,结果发现户口类别、性别、年龄组、健康状况以及文化程度等个人特征因素和政策了解程度、经办人员服务态度、办理手续便捷程度等政策推广的实施因素在农民参保决策模型中影响显著。常芳等(2014)通过描述分析和多水平随机效应Logistic回归模型对5省2025个农户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情况、家庭人均非农收入、政府补贴等是影响农民参加新农保的重要因素。

(二)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内涵的研究

1.可持续性的定义

从马尔萨斯1789年出版的《人口原理》中最早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开始,可持续性理论已从自然领域应用到社会、经济、科技、政治等诸多方面的研究,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对可持续性所做的定义也就不同,有侧重于自然、社会、经济和科技等各方面的定义,还有综合性的定义,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1987)。

对于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林毓铭(2004)提出实现社会保障财务或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应以社会保障资源的长期有效供给、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为基础,要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满足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基本生存权。王小春、苑帅民(2013)界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认为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中,要注重制度的长期发展,可通过有效的监督和适当的动态调整,并在社会各部门的支持下确保制度目标的顺利实现,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均衡发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不仅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发展的理想目标状态,又可以将其理解为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程度或能力水平的相对高低,并且可以进行相对定量的度量。

2.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判断标准

国内外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制度的经济可持续性是最重要的。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2010)提出保证养老金系统长期可持续的三大原则:待遇充足性、财务可持续性和对变化的适应性;世界银行的报告(Holzmann & Hinz,2005)指出,能够提供充足、可负担、可持续和稳健的退休收入是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目标,其中“可持续”是持续的财务支付能力;王晓军、任文东(2013)从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金支出占GDP的比例、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年度结余率等指标来分析中国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也有学者提出了可持续性的综合判断标准。周志凯(2005)提出了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其一是动态发展上的可持续性原则,包括制度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其二是公平性原则,包括代内的横向公平、代际的纵向公平。刘向红(2011)分析了影响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制约因素:制度性的制约因素,包括自愿参保机制诱发逆向选择、筹资机制不完善;主体性的制约因素,包括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农民长期参保意愿不足;环境性的制约因素,包括收入水平和传统的养老观念。陈仰东(2012)认为实现新农保的可持续性发展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分别是优化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基础养老金调整制度化、个人账户基金保值保增、金融服务提供的稳定有效性以及建设乡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陈晓安、张彦(2012)从法律、财政资金、经办机构与人员、监督体系、投资渠道、信息化经办条件、尊老敬老的孝文化七个方面构建了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

(三)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研究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农保的评估上。

1.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研究

目前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研究成果比较丰硕。有学者从基金保值保增、历史欠账问题、老龄化方面对影响制度可持续性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李绍光,2008)。也有学者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人口、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郭士征、曹艳春,2006)。邱长溶等(2004)运用因子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了关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

也有不少学者通过分析养老保险的收支和财务状况,来评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姬便便等(2003)分析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着收不抵支、隐性债务加大、覆盖面小、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困难等困境。郭永芳(2011)构建了养老保险收支精算模型,并对未来20年的安徽省城职保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预测,认为从2026年起将出现缺口并逐年扩大。艾慧等(2012)采用保险精算的个体成本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职工构建精算模型,认为年度支付危机将会在2018~2036年出现,2023~2050年会出现内源性基金累积不足,从长期看,如果缺乏外源性融资,仅仅只靠制度本身的资金支持,那么统筹账户的财务可持续性将难以为继。杨勇刚、姜泽许(2010)构建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一般测量模型,分析了内生模型的内生变量以及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适度界限和制约因素。王晓军、任文东(2013)构建出养老保险长期收支预测模型,测算分析养老金调整指数及退休年龄变动对未来收支的影响,认为如果不对现行制度实施改革,未来将会面临支付赤字的情况。

还有部分学者从不同的理论、方法角度分析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因素。如封铁英、贾继开(2009)应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法,通过构建状态转移矩阵模型,分析了人口“城乡-年龄”结构联动对城职保可持续性的影响机理,认为城职保的可持续性受到“农村人口、农民工和城镇人口”数量及其结构变动、“未成年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年人口”数量及其结构变动的双重影响。张静(2009)认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及可持续发展受到人口、宏观经济以及就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雷晓康等(2014)对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内、外部因素进行分析,认为养老保险应该克服制度上、财务上和管理上的这些制约因素进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席恒、翟绍果(2014)提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的养老保险项目、科学的费基费率是实现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条重要路径。

2.对老农保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研究

老农保依据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建立,实行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在老农保制度建立初期,无论是政界还是学术界,各方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其中,学者刘翠霄(2001)认为,《基本方案》基于中国农村人口多、底子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是一个适应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史伯年(1999)提出《基本方案》的出台与推行,标志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1999年,在老农保制度被清理整顿以后,学术界纷纷对老农保制度进行评估和反思。王国军(2000)认为老农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完全由农民自己缴费的保险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含义,反而走向了商业保险的道路。刘子兰(2003)对老农保制度进行反思,指出老农保制度存在政府不承担财政责任、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保障水平偏低等缺陷,该缺陷是导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的原因之一。赵庆国(2004)指出老农保制度存在制度稳定性差、机构设置不明确、基金保值增值亟待解决、费率制定不科学、城镇职工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平等、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造成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中断等问题,使得老农保的可持续性差。刘昌平、谢婷(2009b)对老农保制度做出了系统的评估,指出老农保的制度设计存在未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预期基金增值率过高、未对转移接续做出具体安排、月标准计发系数不合理、大龄和低龄参保者待遇差距较大、制度不稳定、没有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等问题,制度推行中存在保障水平过低、保大不保小、征收管理和账户管理不规范、强制推行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老农保制度不具备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张守玉(2009)运用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对老农保制度做出评估,发现老农保在制度稳定、保险效果、资金供给、组织管理、监督机制及代际平衡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尽快摒弃。

3.对新农保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研究

当前对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进行系统性评估的文献并不是很多。部分学者对新农保的政策绩效以及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如王翠琴、薛惠元(2011b)从制度建立和运行程序上识别出五大类新农保风险,即制度设计风险、筹资风险、基金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和给付风险,并从这五个方面选取合适的指标构建出新农保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王翠琴等(2014)从新农保政策运行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四大方面设计新农保政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对运用该指标体系对湖北省团风县和宜都市新农保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有部分学者对新农保财政保障能力的可持续性做出评估。如程杰(2011)在2013年、2015年、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三种方案的基础上对新农保财政负担进行测算;封进、郭瑜(2011)模拟了2010~2050年农村人口的数量和结构,并对新农保财政补贴数额进行测算;薛惠元(2012e)基于政策仿真学的视角,对2010~2053年新农保财政保障能力做出模拟预测,认为从整体来看,若中国经济能实现持续稳定增长,中央及地方财政将都能负担得起新农保的财政补助,但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的保障能力可能会存在不足;李琼、姚文龙(2013)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对西部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做出研究,指出财政在支持西部新农保制度中存在基础养老金偏低、“一刀切”的财政负担结构拉大了西部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地方财政“补入口”造成西部农民养老不公平等问题。

也有部分学者通过模拟测算新农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可持续性做出评估。如薛惠元(2014a)构建了基金收支平衡精算模型,运用整体法对中国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在2010~2054年的收支情况进行模拟和预测,结果认为2049年新农保个人账户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薛惠元、仙蜜花(2014a)构建了预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基金收支平衡的精算模型,运用个体法发现个人账户基金存在收支缺口;米红等(2016)从保障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两个因素考察新农保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通过人口预测、构建新农保收支精算模型和农村老人基本生活支出预测,系统地研究了新农保的运行情况和趋势,发现新农保基金将会在2051年耗尽。

还有部分学者基于农民个人的缴费行为和缴费能力来探讨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聂建亮、钟涨宝(2014)从农民参保缴费档次选择的视角出发,提出提高农民参保的缴费档次是实现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薛惠元(2012c)认为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新农保个人筹资能力的可持续性,从我国整体来看,农民基本上都具备新农保的个人筹资能力,但是新农保缴费对于少数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来说仍是无力承担的,建议通过提高农民收入等措施来实现新农保个人筹资的可持续性。薛惠元(2014b)选取农民参保缴费的机会成本、养老金净转入额等指标来分析农民缴费意愿的可持续性,发现新农保是一项纯受益赚钱的制度,在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健性和收益性等方面,认为一个理性的农民是不会随意弃保的。

(四)对已有研究的评析

在国发〔2009〕32号文件出台以前,学者们主要针对新农保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新农保的制度设计展开研究。国发〔2009〕32号文件出台后,确定新农保制度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模式。因此,该文件出台后,前期关于新农保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度设计的研究已经过时,并成为历史。

在国发〔2009〕32号文件出台后的新农保试点阶段,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是新农保试点方案以及新农保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目前,随着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和走向成熟,学者们提出的新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部分得到解决,当初的部分问题目前也已不复存在。例如,国发〔2014〕8号文件出台后,广受争议的“捆绑式”缴费被取消;“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已解决。又如,《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等一系列规章的出台,基本解决了新农保与其他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再如,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在新农保实现制度全覆盖后,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影响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因素、新农保的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研究方法侧重于利用实地调研数据做实证分析,或者通过人口预测和构建精算模型做出精算分析。

纵观国内外关于养老保险可持续性评估的研究,可以看出,当前对养老保险可持续性评估的成果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尽管当前国内外关于新农保的研究成果已经非常丰硕,但对新农保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文献比较少,已有的研究大都是针对新农保制度的某一方面,如新农保制度的财政保障能力、基金收支平衡、个人筹资行为和个人筹资能力的可持续性进行的研究,而从整体层面对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进行系统性评估的文献非常少。基于此,本研究作为创新尝试,探讨新农保制度可持续性的内涵及特征、构建制度可持续性评估的指标体系,对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进行短期静态综合评估及分项目的长期动态评估,总结影响其可持续性的原因,并尝试提出促进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理论体系,为最终建立全国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参考。在实践层面,对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并分析影响可持续性的因素,可以为相关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不仅有助于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能有效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