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国际组织思想溯源
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思想,最早源于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思考,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与合作,如通过建立“世界共同体”、“世界联盟”及“世界政府”这一形式,以达到防止战争、消除战争、维护持久的世界和平之目的,代表对世界主义、国际主义、人道主义、和平主义及自由民主等价值与理想的追求。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在20世纪才出现,但其思想渊源可回溯到久远的时代。
有中国学者将国际组织的思想追溯到2500多年前的中国。孔子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世界理想(《礼记·礼运》)。墨子则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希望国与国之间、家与家之间、人与人之间能够建立一种互利互爱、互不侵犯的理想关系,以实现天下大治。西方学者一般将国际组织的思想起源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诗人但丁(Alighieri Dante)。但丁在他的《神曲》和《论君主制》中提出了世界政府的思想,认为除非世界各国联合起来,拥有一个至高无上的皇帝,否则这个四分五裂的世界就无法得到和平。他说:“任何两个互不臣属的政府之间都会发生纠纷。所以,在任何两个政府之间还应该有法律裁判,有一个第三种权力来进行裁决,一切争端由他直接或间接地审判。”“这将是我们的世界总督或世界皇帝。因而,世界必须要有一个世界政府。”这个世界政府的使命是通过一部共同的法律引导所有人走向和平。[1]
14世纪,法国思想家皮埃尔·杜布瓦(Pierre Dubois)看到欧洲战火连绵,便提出了一个实现永久和平的方案。他的主张是,建立一个基督教同盟,所有基督教国家通过联合行动,以维护它们之间和平。杜布瓦建议,要对所有冲突和纠纷进行仲裁,可以最后上诉到教皇。到了17世纪,更多关于建立国家联盟的具体方案被提出。法国国王亨利四世进一步发展了有关建立欧洲基督教联盟的思想,提出设立各国组成的委员会,作为最高机构,共同处理欧洲的冲突和纠纷,以实现欧洲和平。1623年,另一位法国人埃默里克·克鲁斯(Emeric Crucé)在这一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具体的欧洲和平建议。他的建议并非仅限于基督教国家之间,也包括非基督教国家,目的在于促进各国之间在贸易、金融、文化和旅游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他提议,建立一个由各国常任大使组成的大会,以解决各种纠纷,其决定要由多数票通过。如果需要的话,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武力制裁措施。
17世纪,荷兰著名政治思想家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阐述了国际法在处理主权国家关系中的必要性,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1625年他在《战争与和平法》(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中提出,一国之法律旨在谋求一国之利益,因而国家之间也应该有法。国家间的法律不是谋求某一国之利益,而是谋求各国之共同利益。[2]他将“正义”“公理”“人道主义”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认为各个主权国家应该通过它们之间的契约来恪守这些准则。他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思想。
18世纪,在目睹欧洲连绵不断的战争后,为了达到制止战争、维护和平的目的,许多思想家进一步阐述了有关建立国家联盟或世界政府的主张。18世纪初,圣皮埃尔(Saint Pierre)神甫在他的《永久和平计划》(Plan of Perpetual Peace)中提出了一个类似的方案。他建议成立一个议会,以解决出现的各种纠纷。议会实行四分之三多数票制,可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集体制裁。他还建议成立一个机构,负责发展各国在商业、金融和度量衡方面的合作。
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在他的《永久和平论》(On Perpetual Peace)中提出,国与国的关系处于一种“无法”的状态,所以,必须建立看上去最有利于达到永久和平的制度,或是共和政体的,或是联合的,或是单一的。他相信,只有在各国和各民族组成的全世界同盟中,所有民族和国家的财产才能得到绝对维护。“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他认为,虽然这种多国同盟还会再度恢复战争状态,但“努力致力于这一目的,促进组成这种国家同盟不断地向持久和平接近,这样的政治原则却并不是不可行的”。为了实现和平,各国应该首先缔结一个保持和平状态的初步协议,然后再订立一个各国之间建立联邦的协议。[3]英国思想家边沁(Jeremy Bentham)也提出了建立国际联盟的思想。他在《国际法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中写道,为了消灭战争和维护和平,应该建立一个国际联盟,由各国派各自的代表组成联盟机构,联盟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各国军队的数量。他还提出应该建立国际法庭,编纂国际法,以解决国际争端,并提出国家平等、内政独立等原则。[4]
面对一个无政府世界的现实,面对战争与和平问题,人类有过三种不同的世界观。一种是“霍布斯世界观”,认为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的自助体系,遵循的是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暴力与强权主宰一切,只有通过暴力和力量平衡才能维持秩序。另一种是“洛克世界观”,相信尽管对手之间是相互竞争关系,但双方可以达成协议,承认对方的生存和财产权利,既允许自己生存,也允许对方生存,不以彼此消灭为最终目的。第三种是“康德世界观”,认为尽管世界是无政府的,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彼此为敌,相互残杀。如果国家相互视为朋友,建立起共同体,相互合作,遵守共同规则,就可以维持和平,避免战争。
国际组织的支持者和推动者显然采取了后两种世界观,尽管他们对国际组织有不同看法,但至少在一点上是相同的。他们认为,国家间能够,而且也有必要通过建立某种合作形式,来解决共同关心的安全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而不是通过暴力行为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