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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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网络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网络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参会人员身份核验

第14条 参会人员

律师在网络股东大会召开前需要核查参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网络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股东大会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有权验证参加网络股东大会的委托人与受托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网络会议平台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络会议平台列席会议。

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通过网络会议平台见证公司网络股东大会的程序,并依据本指引的规定依法开展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

第15条 有权出席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网络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阻止股东参与网络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参加网络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便利性,不应设置复杂的网络参会方法,变相阻止股东参加网络股东大会。

第16条 股东身份信息的上传

股东应在网络股东大会开始前,在网络会议平台向公司传送所持股票账户卡、持股数量证明、法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当上传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通过网络会议平台上传的股东身份证明应当清晰、完整,确保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并承担因信息提供不实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公司及网络会议平台对股东上传身份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可以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网络会议平台的专用账号和登录密码。

第17条 股东身份信息的核验

网络会议平台可以采用网络信息技术与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实现对接,就股东上传的身份信息与公司股东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姓名(或名称)、股票账号、持股数量等]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核验,以确认股东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核验身份的人员,方可参加网络股东大会;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核验身份的股东,方可提问、发言并进行投票表决。

要点提示:为与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对应,网络股东大会事前准备阶段的股东参会预登记,建议于网络投票开始日(会议召开日)前两个交易日完成;会议召开时的股东身份核实,则应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股东上传的身份信息与股权登记日的登记在册的股东身份、持股信息等进行快速复核、查验、通过,以确认股东身份。对于已经完成参会实名预登记的股东,可以凭预登记获取的专用账号和登录密码登录网络会议平台。

第18条 股东身份信息的复核

律师应当利用网络会议平台开通的后台权限查看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信息及委托代理证明文件等股东身份信息,并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与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就网络会议平台对股东身份及资格的查验结果进行复核验证,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19条 股东迟到、早退的处理方法

股东大会的主要环节是投票环节,因此,在投票环节开始前需要重新核对出席网络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以及持有的股份数(含不同类别的股份) 。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网络股东大会开始后,再接入网络会议平台的股东视为迟到股东。迟到股东可以经身份验证后登录网络会议平台出席会议,并在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投票时间结束前参与表决,但从维护会议秩序考虑,主持人可以对其设置禁言。

早退股东是指已登录网络会议平台参加会议但在表决结束前或未参加全部网络股东大会的表决而中途退出网络会议平台的股东。早退股东应计入到会股东人数及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该早退股东的持股数未在网络股东大会或网下股东大会表决中投票的应作为弃权处理。

第20条 股东资格再次核实及异议的处理

鉴于网络股东大会参会人员登录或退出网络会议平台较为自由,为保障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有效行使,公司及会议主持人有权视情况在宣布网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投票开始前,通过网络会议平台再次核实在线参会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重新核实实际在线参会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在重新核实前已退出网络股东大会的股东,则不再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的资格有权提出质疑。列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也有权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提出质疑。对于股东资格的任何异议,律师均应将有关情况及律师的判断写入法律意见书,同时在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股东资格异议可能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