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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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投票表决及监票

第31条 议案表决方式

网络股东大会讨论议案内容后,议案可提交表决。若没有股东提出质询,则议案可直接提交表决。

网络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当按议案提出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网络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网络股东大会不得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32条 议案表决

网络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由主持人宣布通过网络会议平台及现场会场到会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及现场会场投票辅助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股东大会投票服务的,应当对网络会议平台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第33条 表决平台的计票规则

网络股东大会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的表决与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如果信息技术应用允许,二者可以实现平台对接、合一进行;如现有信息技术应用暂无法实现,二者也可以分别进行投票表决,最终合并计算投票表决结果。

要点提示: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是为解决让更多的社会公众股东低成本地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问题,而召开网络股东大会是为解决不能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问题,二者的功能有所差异。如果能在现有网络投票系统平台上研发出对接网络股东大会会议平台的表决系统,将二者合一,则系最优方案,两个表决平台重复投票的数据剔除;如目前暂无法合一,则两个表决平台的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合并计算。

第34条 同一表决权计票规则

同一表决权股东有权选择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现场会场投票辅助系统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股东如果任意选择两种以上投票系统重复表决投票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在表决形式上,就同一表决事项,同一投票人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与书面表决(股东通过网络会议平台的电子系统表决并被电子系统真实记录的视为书面表决)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表决为准。如无法确认何为第一次有效投票,且同一表决权股东投票结果不一致时,以有利于决议通过的投票为有效投票。

第35条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网络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依法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网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36条 累积投票制下的表决

网络股东大会涉及累积投票制议案的表决,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由参与表决的相关股东进行投票表决,并计算投票结果以确定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网络股东大会对累积投票制议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该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计算机程序。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网络股东大会可以采用技术手段统计累积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于统计的公式应当进行测试并保证准确无误。见证律师或公证员有权验证、测试统计公式,确保其计算的准确性。

第37条 网络会议平台的投票功能

网络会议平台应具有投票功能,这种功能是可以确保参加网络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行使、供同一表决权股东表决时可自主选择投票选项、对股东有效表决权对应的投票结果进行自动统计的功能。

第38条 网络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

出席网络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会议平台的投票功能,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通过现场会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任意一种方式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股东参加会议但实际未投票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律师应当对于参会股东投票情况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对表决结果的正确性进行验证。

第39条 监票人及其职责

网络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监票。

网络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监票。监票人通过网络会议平台参会的,公司应及时为其开通监票人的平台权限,保证其对网络股东大会的会议投票、计票过程、计票结果进行有效监督。

监票人有义务验证股东投票情况,对网络会议平台提供的投票与计票功能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投票结果。监票人应当诚信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投票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40条 表决结果统计

网络股东大会表决结束后,可以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获得网络投票数据。

如公司选择使用现场会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网络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监票人、股东、网络运营服务提供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41条 表决结果的电子数据保存

公司应将通过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现场会场投票辅助系统最终获得的投票统计结果,实时上传网络会议平台,由监票人及律师进行监督、复核、验证。表决结果的确认,可由监票人以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投票结果统计自监票人签名后生效。网络会议平台应当对使用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投票数据、计票功能、投票视(音)频及其他与网络股东大会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完整保存与封存,不得对前述电子数据作任何改动,并确保电子数据是连续的、可追溯的、可复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