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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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场设置与会场秩序

第21条 会场设置

公司应当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认证并指定的网络会议平台召开网络股东大会。网络会议平台应当与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确保网络会议平台的技术条件与基本功能能够符合要求,确保所有会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网络股东大会可以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设置现场会场,现场会场至少应当有一名主持人。主持人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视会议召集人不同而确定。

第22条 网络会议秩序维持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网络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网络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