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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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监察机关如何监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第7节“监察委员会”,明确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同届人大会议一并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监察部及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自此,国家监察委员会成为我国唯一的监察机关。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相较于原先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监察法》的指导下,监察委员会不仅能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务员开展监察工作,还能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依法履行公职的其他人员,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协助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居委会管理人员开展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