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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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共享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制度有自己的基本指导思想,即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尤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更要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不断得以开发,并满足其随着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不断增加的基本需求。只有这样,社会成员才能更加认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对于社会的保障操作上来说,追求这种共享性、共鸣性的感受,是社会福利的最高层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统筹,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如果发展的结果是只有一部分人,甚至是一小部分人占有发展成果,或者说一部分人的获益以另外一部分人的损失为代价,那么这种发展是不为社会成员所认同的,由此,这种发展也容易引起大部分社会成员对发展进行抵制,引起社会动荡乃至政治上的不稳定。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五十六个民族辛勤劳动的结晶。少数民族兄弟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在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享受社会养老福利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是绝对不应该被忽略的。共享不仅要求全体国民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也应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内容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物质保障、精神保障和服务保障。物质保障的相关制度安排(如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养老金)可以确保国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精神保障和服务保障的相关制度安排(如专项救助制度和老年服务设施)则可以确保国民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对共享理念和相应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全面理解,要求我们在进行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为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也应当为其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社会服务,使其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