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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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普惠

《礼记·礼运》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大概是最早的、以最简要的语词阐明“社会保障”之含义的一段陈述。它涵盖了养老、医疗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并精确地指出了这一制度的核心精神——“普惠”,可见,普惠观念在中国早有思想根源。

现阶段,社会养老领域的普惠是指全体公民,无论城乡、民族、性别、身份,都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均等地享有社会保障,而是根据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及群体差别分别确立相应的保证其正常生活的保障体系,也即所谓的“有差别的普惠”。具言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维持基本生活的成本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在制定相应的社保政策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别,从而在实现普惠的基础上彰显公平。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1]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有显著区别: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与内地差异较大;二是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三是二元经济所形成的过剩劳动力比较突出;四是乡村人口占的比重较大,尤其是农(牧)业人口的比重大。因此,国家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政策时,就应考虑到以上因素,坚持普惠原则,让少数民族人民与其他地区人民一样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当然在坚持普惠原则的前提下,也必须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量使社会保障与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相适应,从而既维持少数民族人民的基本生活,又不至于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