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研究论丛·2021年春季号(总第十八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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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举业详说》与项乔的举业观

嘉靖二十三年(1544),项乔担任湖广副使。他在公务之暇指导二子举业,自觉教授举业的讲义“有裨于初学”,故将之刊刻行世,名《举业详说》。该书单行本今已不存,项乔晚年所刻文集《瓯东私录》收录有《举业详说序》和《举业详说》。其中《举业详说序》道:

国家每取士,必三试之,而以初试经义为要。予曩守渤海,尝概论举业以示诸生,于经义犹略也。去岁转官适楚,公余课焕、蔚诸儿,乃复论经义之则,凡数十条,而选取程文以证之。自觉有裨于初学良切,不独吾儿所当知也,因捐俸附锓于旧论之后,总名为《举业详说》云……予故首以根本为言,而后始详为之说。[19]

《举业详说》弥补“旧论”[20]“经义犹略”的情况,重点指导科举考试最为看重的初场经义文的写作。比较上述序言所述与《瓯东私录》中所见《举业详说》的内容,可知《瓯东私录》收录的是《举业详说》的节本。今《瓯东私录》见录者,有“举业根本”和“举业体则”。原书除了这两部分内容外,还选取了诸多论证“举业体则”的“程文”。[21]《瓯东私录》不录程文,是受文集体例之限:首先,程文非项乔本人所著,摘录之不符合文集编刊惯例;其次,程文全文冗长,收录之将加重刊刻者的经济负担。尽管如此,项乔针对举业时文的观点,主要见诸“举业根本”和“举业体则”,“程文”的作用是佐证“举业体则”中的观点。因此,“程文”的缺失,对于论述项乔的举业观影响不大。

《举业详说》“论举业根本”九条(题八条,误),即序文所谓“首以根本为言”者。首条论主旨“圣门之学,体之身心则为德行,发之辞语则为文章,其实非二物也”,圣人之所以言“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缘于言易行难,恐学者骛言辞而忽德行。接着第二至五条,讲述圣门之学尽在“求放心”,且在第七、第八条中勉励学者均要立志探究“求放心”之学。第六条指出,在“求放心”的基础上,言辞若能“身心著己”,则是知行合一,德行与文章不再歧而为二。这一观点在第九条中再次加以强调。其道:

先辈谓举业不患妨功者,谓学问以求放心为主,则虽终日事举业,只是据吾胸中道理,照制式而敬应之,初不以得失动心,于道义之功自无妨损也。若谓十日之间,七日学道学,三日学举业,谓之不妨功,则三日所妨亦已多矣。[22]

“十日之间,七日学道学,三日学举业”,乃仿程子之说。据《二程外书》记载,程子曾道:“或谓科举事业夺人之功,是不然。且一月之中,以十日为举业,余日足可为学。”[23]项乔则反对该说,在他看来此举同样“妨功”,最佳的办法是,在不违背科举制式的前提下,直书胸中自得之道理,且不计较中第得失与否。如此,则“举业”便是“道学”,二者没有分别,每日学举业,便是每日求学,功夫合二为一,两不相妨。他在“举业体则”首条中,再次表达了这一观点道:“我于圣贤之言一一体会于心,想其光景,玩其趣味,务得其所以然之故,久之而义理通融,充然有自得之学,他日题目到手,写出胸中真味,主司见之自当刮目。”[24]

那如何做到“圣贤之言一一体会于心”呢?项乔在“举业体则”中介绍了具体的步骤。他首先介绍理学相关参考书目以及阅读顺序,这与科举功令要求的阅读书目基本一致。其次,他强调在阅读经书时,要在旁置字典《玉篇》,考究字义,用心体会字句意旨,不能断以己意时,再研读经注或求教师友。他特别提醒士子不能放弃切身体会义理的功夫,批评照抄坊间时文进行破题的做法。

此外,项乔在七十七条“举业体则”中,按《四书》义、《五经》义、论、表、判、策六种文体,分别叙述了它们的文章格式。因为“主司校文全在头场”,故对于《四书》义讲述尤详。在讲述《四书》义格式时,又分别从破题、承题、起讲、大讲、缴题、结题各个部分切入讲解,不仅讲述各部分文字的作法,而且还特别提示作文时的注意事项。如破题,不仅列出一系列固定句式,如“惟”对“故”“既”对“又”“欲有”对“必先”,而且提醒读者“破意为高,破句破字为下”。此外,在《四书》义部分,他还根据不同题型介绍不同的作文方法,其中所涉题型多达三十四种。尽管《五经》义以下的论说相较简略,但仍然详细介绍了文章格式的要求与注意事项。与《四书》义不同的是,这一部分加列了部分参考书目。如在策的部分,他推荐士子读苏轼的策文和丘濬的《大学衍义补》。

尽管相较七十七条“举业体则”,九条“举业根本”的篇幅简短许多,但这不能说明项乔更加重视举业时文的格式,而非内容。恰恰相反,“举业根本”中的“求放心”学说,不仅是项乔肯定举业“不妨功”的理论基础,而且是《举业详说》一书的主旨所在。嘉靖三十年(1551),项乔晚年编刊《瓯东私录》六卷,集中阐述自身的理学观点,其中《举业详说》“论举业根本”的内容,除首尾两条外,其余七条全部收入该书“总论为学要旨”中。[25]由此可见,项乔非常重视这部分的内容。他在指导遂昌诸生华仁民阅读《举业详说》时,曾反复叮嘱“《详说》中‘根本’数条,得之身心,发之事业,庶几不失说者之初心”[26]

“举业根本”中反复阐发的“求放心”学说,正是项乔一生学问之宗旨。据项乔自述,他确立“求放心”之说,是在嘉靖十七年丁母忧期间。在此期间,他与阳明高弟王畿(1498—1583)有所往还,讲求阳明学与朱子学的差异,“因知学问头脑,在求放心而已”[27]。嘉靖二十五年,身为松江同知的他,向同僚王应辰介绍道:“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求放心即是涵养,即是进学,即是用敬,即是致其良知”[28]。嘉靖三十年,项乔编刊《瓯东私录》六卷,集中阐述自己的理学观点,首条即道“学问主意只在求放心”,“工夫只在念头真正”[29]。他在刊刻《瓯东私录》后,又向好友欧阳德和罗洪先各赠送了一部。从欧阳德的回信可知,尽管项乔“求放心”学说的功夫论与阳明学接近,但两者之间仍有一定的差距,集中体现在“格物”之“物”的解释上。欧阳德认为“物根于意”,“万物皆备于我”,“格物”便是正自身的念头。项乔则视“物”为“身之所接”,不仅包括阳明学主张的念头,而且囊括天下、国家等客观事物,其中亦包含举业在内。

举业最受人诟病的,是它作为功名利禄的敲门砖,以富贵名利诱人。项乔在《赠徐生克卿例贡序》中道:

予谓温俗以利视官久矣……利者,义之和也。义之所安,即利之所在……姑以例贡常格评之,上可以佐府,中可以佐州,下亦不失为佐县。冠盖之荣,资俸之给,舆马之安,吏胥门皂之趋承,里老小民之服役,一呼而百应,前导而后奔,出则与甲第冠绅列席而清谈,入则与父母妻孥安坐而美食,此享之以义而不为过者,虽万金之利,不足以博此矣,而可不行义以利民乎?是故居其位必业其官,享其膏脂必同其苦乐……而必欲克剥以竞锥刀,什百而求千万,鲜不及已,斯则害义之大者也。[30]

在项乔看来,“义”与“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义之所安,即利之所在”,合理的“利”也是“义”。以做官为例,物质上衣食住行的改善,出门有胥吏小民趋承服役、前呼后拥,只要不违反规制,都是合“义”之“利”。当然,在享受这些合“义”之“利”的同时,作为官员便要与民众共同享受“利”所带来的快乐,利用手中权力造福百姓。假如官员违背规制克剥百姓,欲求不满,则属于害“义”之“利”,与“义”完全对立。项乔并未一概批评参加例贡选拔是求利之举,那科举举业自然亦复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