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银监会
2006年12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3年7月19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对现代金融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提出了要求。该指引整合了此前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监发〔2006〕22号)、《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5〕21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15号)、《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等规定。
此外,银监会也注重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例如: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2005年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披露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
2005年,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对评级要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评级结果的运用等细则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规定。该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进行评级工作,突出了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和管理三大要素的重要性。2009年,银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其他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信用销售的具体实施做了详细说明。2011年,银监会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外部信用评级做了具体规定。
2007年,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对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经营状况及所属集团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并就财务公司风险作出总体判断,根据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措施的监管安排。对风险评价、分类监管、评价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2014年,银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