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用问答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5 不动产登记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这即是对不动产登记管辖的规定。

(1)属地登记原则

所谓属地登记原则就是不动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即《物权法》第10条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属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是由不动产的不能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2)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按照县域为单元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但是现实中可能存在有些不动产登记单元是跨行政区划的,这时候就会产生由哪个地方的登记机构进行管辖的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权冲突。第7条第2款规定由所跨县级行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此处的指定管辖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权。

(3)属地登记原则的例外

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属地登记原则,但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按照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林业局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局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为此,本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