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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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什么是更正登记?

答: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也都对更正登记制度作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只要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就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至于错误是否确实存在,是否进行更正,则属于登记机构审查的职权范畴。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和《房屋登记办法》第75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可依职权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但是登记机构启动更正登记的,必须确有错误才可进行。不同性质的错误,登记机构审查严格程度和办理程序限制则不同。《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对于非实质性错误,如权利人没有变化,四至界限也没有变化,只是测量技术原因导致面积变化,或者只是存在笔误的,登记机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对于实体性的错误,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属出现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而且还应当将更正登记后的结果进行公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的更正登记申请,依《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其应提供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对于登记机构主动更正登记的,《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也只是要求“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但何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何为“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则由登记机构自由裁量。登记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认真考量利弊,评估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以作出正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