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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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变动之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除《物权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不动产物权归属及物权变动等事项,只有记载于登记簿时才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条例》应当对记载于登记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一并进行规定,考虑到《条例》只是一部规范登记行为的行政法规,而物权变动的效力属于《物权法》才能规定的实体规范,因此,《条例》只是从规范登记行为的角度对不动产登记做出解释,并不去直接涉及实体权利变动的效力。至于登记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自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来予以调整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