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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单元的确定依“物权特定”原则
不动产单元的确定,依“物权特定”原则。应当以是否属可依法支配的特定权利物为标准确定不动产单元,而集合物不是特定物权,故而一般不可作为不动产的登记单元,作为不动登记的特定物权客体必须具有特定独立及可支配性。
具体来说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不动产登记单元要具有独立的构造,这也就是说,该不动产单元需要具有明确的界址或界线。其次,不动产登记单元的权利要具有独立的利用价值。
这两点之所以作为不动产登记单元的确定标准是因为只有具有明确的界址或界限和独立的利用价值,不动产才可以确定为登记簿记载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