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学习指导与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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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行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鉴于此,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提出国家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以尽量减少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所谓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是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一,国家在建筑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推进应急救援专业化处置能力建设。国家确保具备建筑行业的应急救援人才储备、技术储备、装备储备和救援人员培训与演习训练功能。鼓励应急救援基地在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作为建筑行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等活动中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推进单位建立应急救援互助机制,发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区域联防和救援互助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二、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应急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组织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三、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方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一旦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以期在事故发生时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该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两个不同体系。

该应急救援预案仅针对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它仅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事故,如高处坠落事故,触电事故,坍塌事故等。同时,必须适用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即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施工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2)结合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特点、范围和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结合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

(二)应急预案的种类

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多种类风险与可能发生的多种事故类型,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两大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三)施工企业与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国务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出台的《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要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应急救援人员的指定,目的是为了保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救护,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为有关场所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在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可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利用预先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展开自救和他救工作,以便更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事故情况进一步恶化。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1.应急预案的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第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第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第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第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第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第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第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预案的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3.应急预案的备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相关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