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学习指导与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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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多发生于建筑施工环节,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往往容易被忽略。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有的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安全投入低;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据调查,近年来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建设单位有关。由于建设单位不给或减少工程定额规定的安全措施费而造成施工方安全设置投入减少和由于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占80%以上;还有由于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相关资质的企业从而发生事故的;由于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使施工企业安全设置所需费用不够从而造成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在建筑安全施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资料,有三点要求:一是要保证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施工资料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二是要保证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施工资料应该能够满足施工需要。三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资料的真实性问题对施工安全非常重要。据报道,某市某小区地下室施工时,由于建设单位向基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不准确,基坑开挖后发现在基坑西侧有一条准1. 8米的自来水供水管线,所幸发现及时,没有酿成安全事故。目前对于施工场地周围管线设施资料的提供上存在的问题,较多的是建设单位弄不清周围管线所属的产权单位,另一个是有些产权单位不愿意提供相关资料,争相推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

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如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追逐利润,让建设工程尽早发挥效益,便要求压缩施工工期,迫使施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增加人力、物力以加快施工进度,这必然在施工安全管理上带来相当的困难。合理工期应经双方充分论证、协商一致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工期定额,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对利润的追逐和对安全事故的侥幸心理让单位不愿意按照规定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投入不足的直接结果,是建筑施工安全条件得不到保证,甚至导致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很多施工单位投标时为了中标,减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标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安全生产只停留在口头上,不肯花钱也没有钱进行安全投入。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出台了保证安全投入的政策规定,如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投标时的不可竞争费用。对此,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我们会在下一章详细讲解安全投入问题。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但实践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屡见不鲜。建设单位受利益驱动干预施工单位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施工单位购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对施工安全和建筑物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为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是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强调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尽快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如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

《建筑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七)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