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调节和改进等一系列致力于满足生产安全的管理活动。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到损失,保证建筑工程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工程活动中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管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主体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为保证建筑工程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自我管理等。其中行业监督管理和综合性监督管理构成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从这一规定可知,我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检、能源等相关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筑行业实行的是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格局,专项监管的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