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两个小商贩同时撞伤,应该找谁赔偿损失?
案例实录
王老太太退休后没有和儿女们住在一起,而是一直居住在老伴生前留下的老房子里。她居住的地方是老城区,街上大部分都是流动商贩,虽然东西便宜,但秩序十分混乱。一天,王老太太上街买菜,被两个小商贩马某和杨某给撞倒了,造成其左小腿骨折。因住院治疗,王老太太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那么,对于王老太太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共同侵权的问题,对于王老太太的损失,应该由马某和杨某共同承担。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比如本案中的马某和杨某,二人虽然都不是故意的,但情急之下将王老太太撞伤,这种情况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知,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即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全部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只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没有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马某和杨某忙乱中将王老太太撞倒,致其受伤,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太的伤害二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太太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要求二人一起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如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很难的,因为其往往没有能力举证。我国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还可以分散社会风险,即如果某个侵权人无力赔偿,则其他共同侵权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