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性别评论(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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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家庭资源的再分配

家庭养老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点是子女与父母的持久联系和对父母的认同。那么,指导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间的资源流动的原则也应该类似于我们在一个典型的核心家庭中所发现的原则。当然,这种类似的程度又取决于成年子女认同其父母家庭的程度。也就是说,只要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家庭有很强的认同感,就如前面例子中提到的利他主义的一家之主,那么我们应该期待资源的流动也服从总体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任何一个家庭的最基本的经济特征是家庭资源的共享。无论是传统的父权制的大家庭,还是现代生活中强调家庭内部平等的核心家庭,资源共享意味着一个平均化过程,即从供给者(如父母)向受惠者(如幼年子女)流动。这种流动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表现为父母养育子女的过程。父母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成长所需的各种资源,或许是出于利他之心(Becker,1976),或许是因为子女代表着长期的投资(Caldwell, 1976),或许是子女给父母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欢乐(Macfarlane, 1986),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资源流动显然不能用市场交换的机制来解释。

在讨论家庭生活的优越之处时,美国社会学家古德(William Goode)认为现代家庭仍然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单位,因为人们在家庭内部从事生产并进行消费(1963)。韦伯关于家庭经济生活的论述则更为直接,他使用了“家庭共产主义”一词来描述家庭内部的共同消费:

“就经济和个人关系来讲,家庭户在其‘纯粹’但并非一定是原始的形式下,意味着对外的团结和对内的在财产和日常生活用品上的共产主义。……家庭户的共产主义,即各尽所能,在有足够物品情况下的按需分配,即使在今天也是我们家庭户的基本特点。”(Weber,1978:359)

韦伯关于家庭消费的观点认为家庭的共同利益完全淹没了个人的利益。这一点可能只存在于纯粹的“理想类型”中。贝克笔下的有着利他精神的户主的家庭,则提供了一个类似但在理论上更灵活的家庭消费模型。在一定经济条件的限制下,一家之主将自己的收入分配给所有成员,以达到他(或她)所认定的最大总体效益。收入的具体分配依据的平等程度,显然取决于这位家主的偏好,但有一点很清楚,就是家庭户内部的资源共享。

当子女幼年生活在父母家庭时,共享的原则决定了资源流动的方向主要是自上而下,即从父母到子女的流动。当子女长大成人并开始拥有独立收入时,他们对父母的依赖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停止。如子女将孝敬父母作为自己的责任,他们将会继续保持与父母家庭的联系,并在主观意识上保留自己在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这种多重家庭成员身份的保留,对于每一个成年子女来讲,也同时意味着所谓“家”的概念边界的延伸,涵盖了子女自己的家庭以及父母(包括岳父母)的家庭(见Greenhalgh,1982)。当家庭的边界在主观意义上做了这种延伸之后,当一个有着自己独立小家庭的成年子女同时也将其居住于他处的年老的父母视为家庭成员,代际的资源,无论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自然会按照共享的原则而流动。

资源的共享并不意味着家庭成员资源分配的绝对平均化。根据贝克的理论,平均分配并不一定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均等的效用或效益。或更重要的,平均分配并不一定保证最大化的总体效益。具体的平均化过程完全在于分配者的文化偏好所决定的总体效益。推而广之,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资源流动,在多数情况下也不会达到资源上的绝对的平均。成年子女本身的需要、他们自己的子女负担、父母的身体状况、个人喜好、个人收入的差别等都会对资源的具体分配产生影响。但是,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千差万别,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的资源流动的基本趋向应该是资源的平均化。在这个平均化过程中,当资源从成年子女转移到老年父母时,我们所说的家庭养老也就得以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