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现场布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场区规划由项目法人进行统筹管理,各承包单位在进场前应充分考察场地实际情况,掌握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资料,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针对现有条件科学合理地布置施工现场。
(1)现场施工总体规划布置应遵循合理使用场地、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等基本原则。分区布置,应满足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
(2)生产、生活、办公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与工程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相适应。
2)选址地质稳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胁。
3)交通道路畅通,区域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4)生产车间,生活、办公房屋,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远离其他区布置。
(3)施工区内起重设施、施工机械、移动式电焊机及工具房、水泵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4)混凝土、砂石料等辅助生产系统和制作加工维修厂、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独布置,基础稳固,交通方便、畅通。
2)应设置处理废水、粉尘等污染的设施。
3)应减少因施工生产产生的噪声对生活区、办公区的干扰。
(5)生产区仓库、堆料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独设置并靠近所服务的对象区域,进出交通畅通。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储场所应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3)有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6)生产区大型施工机械与车辆停放场的布置应与施工生产相适应,要求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固,并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7)弃渣场布置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二、施工道路及交通
(1)永久性机动车辆道路、桥梁、隧道,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施工运输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2)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岔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4)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5)路面应经常清扫、维护和保养并应做好排水设施,不应占用有效路面。
(3)交通繁忙的路口和危险地段应有专人指挥或监护。
(4)施工现场的轨道机车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稳固,边坡保持稳定。
2)纵坡应小于3%。
3)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半径,并设有红色警示灯。
4)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临空高度大于2.0m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机车轨道、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的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设专人值班监护。
6)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5)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载荷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修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1.5倍。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6)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5m。
4)机动翻斗车便桥、栈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5)设有防护栏杆。
(7)施工现场的各种桥梁、便桥上不应堆放设备及材料等物品,应及时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8)施工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在平面上宜布置为直线。
2)机车交通隧道的高度应满足机车以及装运货物设施总高度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车体宽度与人行通道宽度之和的1.2倍。
3)汽车交通隧道洞内单线路基宽度不应小于3.0m,双线路基宽度不应小于5.0m。
4)洞口应有防护设施,洞内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应进行支护。
5)长度100m以上的隧道内应设有照明设施。
6)应设有排水沟,排水畅通。
7)隧道内斗车路基的纵坡不宜超过1.0%。
(9)施工现场工作面、固定生产设备及设施处所等应设置人行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牢固、通道无障碍、有防滑措施并设置护栏,无积水。
2)宽度不应小于0.6m。
3)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
三、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大门,并设置门卫值班室。
(2)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配备门卫职守人员。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工作卡。
(4)施工现场及各项目部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纪律等标示牌。
四、消防安全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现场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如可燃的建筑材料、油库、危化品仓库、宿舍、动火作业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在项目管理中必须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二)消防安全检查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三)临时消防设施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置、采购、消防器材的摆放、消防器材的检查测试情况、器材的及时更换维护和经费的保证情况予以监督。对不符合的要责令其整改落实,以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性。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3)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2~5.4节的有关规定。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储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四)火灾隐患整改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对检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令其及时予以消除,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制定整改方案的要求限期落实整改。
(五)动火作业管理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票。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7)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六)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企业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档案。
(2)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需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五、环境保护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保证不发生群体健康事故,同时,避免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达到项目安全管理整体目标。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会产生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现场粉尘等污染物。参加各方应严格落实环境因素识别及废水、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的管理,项目法人应对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一)总体要求
(1)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和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2)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3)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4)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环境因素识别
在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分析评价,制定控制措施,并编制《施工现场环境因素清单》,同时,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清单制定的控制措施严格执行。
由于此清单是在项目开工前进行编制的,在具体施工过程可能与实际不符合,因此,清单内容应视工程实际情况定期更新。
(三)粉尘管理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四)废水管理
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水体污染,各参建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废水排放进行控制检查,以实现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废水管理的范围包括雨水管网的管理、施工污水的管理、生活废水的管理。
(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3)配合污水排放检测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
(4)保护地下水环境。
(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
(五)废弃物管理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和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办公废弃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理,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防止或减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2)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六)噪声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噪声源主要包括施工机械的运行、电动工具的操作、模板的支拆和修复与清理及非标准设备制作等,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开工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辖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进行噪声排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同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生产中应该控制的噪声源清单,以便监督和管理,同时将噪声源清单报项目法人安全管理部门,并且,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遵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监督施工企业按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噪声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1990)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六、防汛管理
(一)防汛组织与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防洪度汛指挥部,成员包括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及公安武警等单位的负责人,成立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各参建单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抢险突击队,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洪度汛工作,协助其他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单位各部门、各作业队的负责人。
严格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负责。各单位工程部门是防汛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查防汛方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负责。
防汛指挥部主要职责:
(1)服从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统一领导和指挥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工作,就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组织编制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方案和超标准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4)组织审查各合同项目超标洪水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防汛方案。
(5)组织和协调重大汛情和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1)负责组建水电工程防汛指挥部,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统筹、监督、检查和协调建设项目防洪度汛工作。
(3)组织制订建设项目防洪度汛方案和超标洪水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共道路、供电、供水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
(5)负责接收和传递水情气象信息及重大灾情预报。
(6)配合上级单位防洪度汛检查,组织建设项目防洪度汛检查。
(7)协调解决参建单位之间的问题,督促实施重点防汛项目。
施工企业主要职责: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单位及承建项目(包括已竣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的项目)的防洪度汛工作,配合和协助其他单位的防洪度汛工作。
(2)负责组建本单位防洪度汛组织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洪度汛和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和物资。
(3)按照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承包项目的防洪度汛预案和专项方案(措施),报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4)落实汛前和汛期预控措施,制订和实施承包项目的超标洪水、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5)组织承包项目的防汛安全检查,包括汛前检查、汛期检查和雨后检查,主要包括防洪度汛方案、项目和措施的进展情况,及时整改各类防汛和安全隐患。
(6)组织开展生产生活区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的排查和治理,组织实施承包项目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其他项目的抢险救灾工作。
(7)负责实施所承包项目的施工期安全监测,认真开展生产生活区汛期巡查,遇有险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险。
(8)负责承包项目的供电、供水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与保障。
(9)接收和传递地方政府的水情气象信息、重大灾情预报,适时发出预警预报并采取应对措施,负责重大汛情和险情的紧急处理。
(10)负责防洪度汛及抢险救灾中本单位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防汛措施
项目法人负责与地方政府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短信、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建设项目防汛指挥部进行水情和气象预测预报。加强通信设备设施的巡视和维护,保障汛情等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并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在汛前和汛期,各参建单位应全面排查高山滚石、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划定重点防治区并提出防治措施。各单位应梳理重点防汛项目并制订详细进度计划加快实施,对易发生泥石流、塌陷、边坡崩塌、落石等危险区域(处所)进行重点检查监控,抓好边坡支护、河道防护、沟水处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及时落实病险工程和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做好营区、边坡、洞室、渣场、挡墙和围堰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测,按时进行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并提交报告和建议。加强险工险段和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密切关注生产生活区周边环境变化,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及时向项目法人报送防汛信息。
各参建单位应在汛前组织防汛应急救援演练,主要检验超标洪水、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措施)的可操作性,检验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的灵敏性和畅通性,检验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严密性,检验防汛物资和应急物资的储备是否充足。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审,针对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预案和措施。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当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机构和抢险队伍进入警戒状态,昼夜巡视检查并加强观测,将防汛物资运到指定地点,做好人员和设备撤离的准备。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一定值时,要组织抢险队立即就位,进入抢险状态,同时启动防洪度汛应急预案。
(三)抢险救灾
当遭受重大险情或灾害时,建设项目防汛指挥部应即刻将灾情报告当地政府和项目法人防汛指挥机构,需要时发布有关安全禁令。
发生险情后,责任单位、相关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到达现场,立即启动防洪度汛应急预案,组织、配合抢险工作,并且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
灾情期间,对要害部位、关键设备、生命线工程、化学危险品库和储罐要加强检查、监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化学危险品溢出和泄漏,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抢护措施。
洪水期间施工运输船舶,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应停泊于安全地点。
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
灾后,各单位应做好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供给及住房安置,医疗防疫及伤亡人员处理,做好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灾情调查,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有关要求,会同当地行政部门、保险公司统计、核实灾情,并及时上报,不应虚报、瞒报。
七、安全防护设施
(1)道路、通道、洞、孔、井口、高出平台边缘等设置的安全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和栏杆柱组成,高度不应低于1.2m,柱间距应不大于2.0m。栏杆柱应固定牢固、可靠,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2)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3)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出的变电站、油库、炸药库等场所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围栏或围墙,并设安全保卫值班人员。
(4)高边坡、基坑边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高度不低于1.0m的安全防护栏或挡墙,防护栏和挡墙应牢固。
(5)悬崖陡坡处的机动车道路、平台作业面等临空边缘应设置安全墩(墙),墩(墙)高度不应低于0.6m,宽度不应小于0.3m,宜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建。
(6)弃渣场、出料口的临空边缘应设置防护墩,其高度不应小于车辆轮胎直径的1/3,且不应低于0.3m。宜用土石堆体、砌石或混凝土浇筑。
(7)高处作业、多层作业、隧道(隧洞)出口、运行设备等可能造成落物的部位,应设置防护棚,所用材料和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8)地下工程作业,不良地质部位应采取钢、木、混凝土预制件支撑,或喷锚支护等措施。
(9)施工生产区域内使用的各种安全标志的图形、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10)夜间和地下工程施工应配有灯光信号。
(11)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