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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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