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废肉刑
肉刑也叫“体刑”,是一种残废肢体或残害肌肤、身体机能的刑罚。传说我国奴隶社会苗族肉刑有劓、刵(割掉耳朵的一种刑罚;另一种说法是剕刑,一种砍去脚的酷刑)、宫刑、黥刑;汉族古代法定的肉刑有墨、劓、剕、宫。汉文帝于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肉刑,废墨、劓、刖三刑,宫刑废除后又曾恢复,到东汉安帝永初年间又废除。魏晋以后虽间或有用宫刑的,不久也废除。汉文帝废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和刖左趾。到魏行鞭杖之刑,晋、梁髡钳五岁刑加笞二百。北魏有鞭刑、杖刑。北周徒刑、流刑均加笞。隋律有杖刑、笞刑。唐以后直到清朝末年均有杖刑、笞刑,又有拷囚、拷讯的规定。当代社会也有国家存在肉刑,即便是比较发达的如新加坡,依然有鞭刑存在。可见整个刑罚史上从来没有真正废除过肉刑。
为什么废除不了肉刑?因为肉刑管用,所以反对废除肉刑、主张恢复肉刑的大有人在,以刘颂(字子雅,晋广陵人)为代表。刘颂在武帝时任尚书三公郎,其主张“典科律、审冤讼”;惠帝时,迁中书侍郎,守廷尉。武帝在位时,刘颂曾多次上书要求恢复肉刑,认为这是减少狱讼的有效措施。惠帝继位,又奏请划一刑法,主张法律必须统一,各级官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废除肉刑需要天子的权威,汉文帝刘恒做皇帝是“天意”,因为他的母亲是薄姬。薄姬当初还是魏王豹的女人时,“许负相薄姬,当生天子”。许负是大名鼎鼎的相面师,魏王豹于是深信不疑,坚决将自己的造反大业进行到底。可惜“魏王”始终只是“魏王”,没能成为“魏皇帝”,薄姬没有给魏王豹生个儿子,魏王豹却已经被刘邦镇压,身死国灭,连薄姬也被刘邦抢走了。“见薄姬,有诏内后宫,岁余不得幸。”薄姬被刘邦抢入宫中,尽管她长得不错,但宫中美女如云,刘邦一时顾不上她。转机出现在她儿时的两个好朋友:官夫人和赵子儿。三人当初有约:“先贵毋相忘!”有这两位美人向刘邦吹枕边风,薄姬才有了儿子刘恒。刘恒是庶出,母子俩都不得刘邦喜欢,但好歹也是“龙子”,封了一个代王,刘邦将这母子俩远远发配到大约今天的山西境内。
等到刘邦驾崩,嫡出的儿子刘盈继位,看似没有刘恒什么事。不急,刘盈命不长,吕后专政,刘家天下基本改姓吕,刘姓子孙基本被吕雉铲除干净,远在封地的刘恒因祸得福躲过一劫。吕后死后,灌婴、陈平等刘邦的老部下出手,平息了诸吕的叛乱,想恢复刘家天下时几乎找不到合适的人选,这才从封地把刘恒请到长安做了皇帝。
刘恒只有做了皇帝才有资格更改法律,他即位的第一年先废除的不是肉刑而是“收帑”。“收帑”也叫“缘坐”“从坐”“随坐”“相坐”等,是我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株连其亲属家属的刑罚,起源于族诛,秦时有“夷三族”的规定。《史记·孝文本纪》记载:“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以从来远矣。如故便。’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文帝想废除收帑,交大臣们讨论,大臣还不愿意,于是文帝进一步申明决心,这才首先废除了收帑之法。
文帝后来废肉刑则是因为有“缇萦上书”,缇萦上书是因为她父亲淳于意入狱。淳于意医术高明,是个很有意思的官员。司马迁在《史记》中将其与扁鹊并列,即《扁鹊仓公列传》中的仓公淳于意。“太仓公者……临淄(今山东省淄博市东临淄镇)人也,姓淳于氏,名意。”称太仓公是因为他在太仓这个地方做官;另一种说法是“太仓公”是官名,职责是管理皇家仓库。
淳于意官做得怎么样?按照他女儿缇萦的说法是“廉平”。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他的医术,是给人看病。他师从阳庆,名师高徒,得传黄帝、扁鹊的脉书。学成之后,“知人死生,决嫌疑,定可治,及药论,甚精。受之三年,为人治病,决死生多验”。三年学成,行医看病,救人无数,结果却不怎么样。“然左右行游诸侯,不以家为家,或不为人治病,病家多怨之者。”也好理解,医术太好,请的人太多,路太远,那时的交通又不太方便,救得了那人,救不了这人。能救的毕竟少,救不了的多,患者及家属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怨恨也正常。
淳于意到底身犯何罪,没有资料显示。按照太史公的说法,“仓公乃匿迹自隐而当刑”。淳于意的确触犯了法律,不是冤案。最可能是不满意的患者或家属直接向文帝告状了,“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淳于意有罪,但他的身份是官员,按照当时法律规定,他要被押解到长安接受审判和刑罚。临行之前少不了要和家人告别,这淳于意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告别时女儿们只知道哭哭啼啼。淳于意见此就感慨:“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生了一大堆女儿,没用,关键时刻还是儿子有用。这时候缇萦出场,“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临淄在今天的山东省境内,都城长安在其西边,自然是向西行。淳于意最小的女儿缇萦对父亲的话不服,跟随押解的队伍一直到了都城长安,这才有了“缇萦上书”。父亲被关进监狱,缇萦忙着给汉文帝写信,没准一路已经构思好了。一个囚犯的女儿,写信能直通天子,可见当时“信访”制度还是相当完善的。
缇萦上书相当有名,内容其实很简单:“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可以更简单点解释一下:鼻子割了、脚砍了,再也长不出来了。即便是囚犯“改造”好了,事情依然无法挽回。自己愿意不做官家小姐,做奴婢去,求皇上您免了我父亲的罪。
文帝废肉刑比较麻烦。首先是赦免了淳于意的罪与刑,当然也没有将缇萦卖为官奴,而是放这父女俩回家。其次才是废除肉刑。作为一个政治家,不能局限于就事论事,起码要举一反三,最好是建章立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具体实施者是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
文帝时期的肉刑大致有三种:黥刑,在脸上刺字;劓刑,割掉鼻子;刖刑,砍左脚或右脚。具体修改办法:“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汉书·刑法志》)应当刺字的,罚去劳役;应当割掉鼻子的,杖三百下;当砍掉左脚的,杖五百下。在今天看来这“杖刑”还是肉刑,但比直接割掉鼻子、砍掉脚要文明。理论上是这样,刑罚改革的好与坏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外有轻刑之名,实杀人也。对外宣布刑罚改革是减轻了刑罚,实际上是更重,是杀人。刺个字最多是毁容,没完没了的劳役能把人折磨死;割个鼻子,砍个左脚,尽管不可能再长出来,但好歹保全了性命,这杖三百、五百的,直接就把人打死了,不好。
文帝废肉刑在短期内还是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的。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没有确凿犯罪证据的,虽不能做到“疑罪从无”,却也能以最轻的刑罚处罚。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大降低,最低年份全国不过四百人,基本达到了儒家所谓“天下无刑”的理想境界。
文帝之后景帝继位的第一年就是继续进行刑罚改革,景帝元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打得太多了,景帝先把次数减下来,过了一段时间,景帝认为还是太重。几年之后,又将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这还不算,在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的主持下,对于行刑的人及刑具作出具体规定。杖刑用的棍子或竹板的大小、长短、尺寸有了标准;行刑时一个人执行完毕,一打到底,不允许一个人打到中途没劲了再换一个人打。对于打的部位也严格规定:只准打屁股。经过文帝、景帝两代人的几番折腾,终于确定了我国刑罚史上的重大事件:打屁股。
《汉书·刑法志》说:“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这是有所保留地肯定了文帝废肉刑,表达出三层意思:一是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笞刑;二是执行刑罚的关键在人;三是“生死两重天”的问题。死刑直接砍头了,活下来的要么是砍左脚,要么是打屁股,人死不能复生,而活着就有希望,古人碰到的这问题,到今天也没法解决,除非是彻底废除死刑。这么要求文帝,是不是太过?
有废除肉刑的,就有想恢复的。东汉末年三国早期,朝廷之上就是否恢复肉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时钟繇、陈群等人主张恢复肉刑,钟繇认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刑,岁生三千人。”(《三国志·钟繇传》)陈群主张部分恢复肉刑,他说:“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三国志·陈群传》)大司农王修持反对意见,他“以为未可行”。曹操最后决策,在制定《新律》时,彻底摒弃了肉刑。
史家对文帝的评价:“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断狱数百,几致刑措。”整个刑罚几乎不用,废除肉刑更是顺理成章,缇萦赶上了历史上的好时光。但无论怎么说,文帝废肉刑,是刑罚史上的进步。
文帝废肉刑的刑罚改革是我国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向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过渡的开始,此后,到北齐时,封建制五刑出现雏形,隋唐时,封建制五刑定型。直到清朝末年的法学大家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对《大清律例》进行全面改造,其成果体现为《大清现行刑律》,该法典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在《大清新刑律》中,摒弃我国古代传统的刑民不分、诸法合一的体例,使之成为单一的刑法典,变封建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至此,肉刑才从我国法典中消失。
肉刑一直沿袭数千年,即便是清末修律时从法典中废除,也还是“督率无方,奉行不力,禁而不绝”,直到民国初年,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仍使用杖刑,甚至对妇女也施刑。南京临时政府认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刑罚须效近世各国,“称情以施,方得其平”。孙中山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