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体育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
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政府、企业、军队、学校和社会团体等。以人们从事共同活动,按群体的功能进行界定或分类,不同的社会组织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组织社会学对社会组织的定义是:指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的具有共同目标,内部成员形成一定的关系结构和共同规范的集体或团体。这一定义明确了社会组织属于功能性实体,作为实体,人及人数是社会组织基本的核心构成要素。实际上,现代社会组织种类多样,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的服务性机构对从业人员的数量并没有特别的要求。
目前,我国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法人类社会组织,其共性是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但其法人治理结构、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也存在明显差异。如相关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是会员制组织,会员是社会团体存在的基础,而有一些相关政策却规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会员制组织,财产是其存在的基础。而且同为财产聚合组织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服务形式等方面也存在不同,如基金会为资助型服务机构,其更注重资金的使用方式,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服务型机构,服务手段和方式对其服务水平和质量有重要意义。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明显不同,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而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社会团体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主要是其发展历史源远流长,会员来自各个领域,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和社会影响力要比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大。
(二)几种常见的社会组织
1.体育社会组织
“体育社会组织,是指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组织。”这一定义是民政部2007年8月28日发布的《民间组织分类标准及指标解释》根据体育社会组织特有的功能属性做出的解释。采用组织功能定义可能有意在区别其他社会组织。200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体育组织的定义也是根据其组织功能而做出的,即“体育组织,是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上述定义具有法定属性。具体到实践中,其意义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管理实践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二是政府认定是社会组织获得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和合法地位的前提,获得法人登记、减免税收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条件;三是政府制定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和评估检查的内容;四是政策层面明确体育社会组织的性质。
2.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人类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组织之一,属于会员制社会组织。在本质上,社会团体是指基于一定关系组成的人际共同体;或指由共同意愿、追求、兴趣的人聚集在一起,内部成员形成一定的关系结构和共同规范的群体或集体。
3.体育社会团体
按照组织功能和性质界定,体育社会团体是指人们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的体育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社会团体在实现人们的共同体育愿望、维护争取体育权益、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普及推广体育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提供专业化体育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和作用。作为体育社会组织的主要构成,体育社会团体数量最多,我国目前已进行法人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中,体育社会团体占比达到60%左右,未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草根”体育社会组织)中,体育社会团体占比约90%以上。按照服务对象和范围区分,体育社会团体包括体育总会、体育单项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体育科学学会和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等;按照组织性质和任务区分,体育社会团体涵盖专业性、学术性、行业性和联合性社团,其中以学会、研究会命名的为学术性体育社团,如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行业协会是以同行业的企业或企业家为会员,服务于全行业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的非政府的“共益性”会员组织,具备这一条件的为行业性体育社会团体,如中国体育产业协会、体育场馆协会等;以从事某种运动项目普及推广、提高,服务于项目发展的是专业性体育社会团体,如篮球运动协会、足球运动协会、游泳运动协会等;以具有沟通交流、维护权益、人群协会为主的是联合性体育社团,如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部分代表行业人群的协会,如火车头体育协会、银鹰体育协会虽然是由行业发起成立的,但不具有行业协会的属性,即不具有行业企业的代表性,仍然属于人群体育协会。
4.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实体型、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是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举办主体不同(即资产属性不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最主要的区别,其他如组织宗旨目的、服务对向、服务标准、基本条件要求等应该是一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与企业一样,即法人治理,但组织宗旨目的和运作目标不一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1999年民政部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其他等十类,其中体育单列为一类。民政部2006年对《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分类方法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公布了新修订的《民间组织分类标准及指标解释》,新标准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五大类,14小类(见表1-2)。
表1-2 修订前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类对照
5.基金会
体育基金会作为体育公益慈善组织的主要运营机构更有指向性地支持和发展体育慈善事业。社会性是基金会的本质属性,其设立的唯一目的是公益,最大特点是以公益为目的且是一个财产的集合。基金会的主要功能包括:通过发挥其在募集资金吸纳资源方面的独有优势,减轻财政负担,完善公共服务,传播公益理念,弘扬公益文化。从2002年开始,我国体育基金会的发展逐渐加速(但是比起其他慈善类别的基金会显得发展迟缓),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数量不断增多,名人基金会、企业基金会逐步增多,各专项体育基金会也逐渐增多,体育基金会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6.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
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条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为满足共同体育需求自愿发起成立的体育组织,组织成员形成一定的关系结构和共同规范的自治集体或群体。这类体育社会组织的人员组成及形式类别十分复杂,但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满足体育健身、兴趣、爱好和需求,包括全民健身站点、健身团队、基层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兴趣人群等。只要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以体育为目的的无论是实体性的还是非实体性的都属于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也有人将这类组织称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但这种称呼需要商榷,因为社会组织无论是法人登记的还是未登记的都是自愿发起成立的,自发性是所有社会组织的特有属性之一,无论是否登记。我国城乡基层社区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总体布局中重要的基础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有学者根据自己的调查和数据推测:“全国未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10倍于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这与事实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出入。”民政部2015年6月10日公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字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社会组织总数为60.6万个,据此推算,我国未登记社会组织数量至少在600万个以上。民政部公布的数字显示,2014年底我国法人类体育社会组织总数为32 799个。以此推算,我国城乡基层社区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至少在30万个以上,实际情况可能高于这一数字。
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属地注册登记与备案管理制度,具备法人条件的须在当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则按相关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是为了解决不具备法人条件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对那些不具备法人条件,且活动范围限于居住社区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由于这类社会组织数量规模庞大,目前备案登记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进展情况不同。尽管未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社区属于数量最多的一类,但亦未发现有专门的备案登记制度。2012年,在广东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中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有规范的组织名称、活动章程,社会团体有5个以上会员,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对活动范围不同的社会组织的备案部门也有明确规定:在乡(镇、街道)范围内活动的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在社区、自然村范围内活动的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过村(居)委会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体育社会组织的特性
关于社会组织的特性,学界一般认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是现代社会组织的核心特征和本质属性。此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其有不同的概括,主要是根据其宗旨与任务以及形成自身的组织属性或特性而言的。有两方面特性说,即官民二重性;三方面特性说,即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的公益性或互益性;四方面特性说,即非营利性、自主性、志愿性、公益性;五方面特性说,即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属性、自治性、志愿性,或非营利性、民间性、社会性、志愿性、组织性;六方面特性说,即正规性(有章程)、私立性(非政府)、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自我治理性、志愿性、专业性;等等。甚至有十方面甚至十一方面特性说。上述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而志愿性、民间性、组织性等属于社会组织的特有属性,这些特有属性把社会组织与自由人群的聚集、国家机关、企业、血缘组织区分开来,形成明显界限。体育社会组织具有社会组织特性,体育功能则是其特有的属性。
(一)非政府性
所谓非政府性(民间性)就是体育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和纯粹民间性,体现了其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不受政府支配的特质,强调的是其自主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社会组织与政府在法律地位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平等,互不存在隶属关系,亦不存在替代关系。非政府性是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在目前还存在政社不分的情况下,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明确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理性地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尽管两者的使命都是围绕争取维护权益和慈善公益的主线展开,但各有所长。政府提供一般公共产品(也称基本公共服务),可称为“一刀切”的服务,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其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和外部经济效益特征,即公民普遍受益;而社会组织提供的是“差异性”公共服务,如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活动的人们,其健身手段和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特征,政府难以满足这种多样化公共需求。健身也是一种持续性、不间断的活动,不是来几次规模大、有声势的活动就能够解决得了的事情,而持续地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恰恰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优势所在。社会组织要适应社会需求,通过提供对政府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起补充作用的公共物品的方式来满足人们的需求,以实现组织宗旨和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克服政府失灵。所以在欧美国家,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是一种多样化的合作关系或伙伴关系。例如,美国作为世界上非营利组织最发达的国家,相当数量的政府公共服务都由非营利组织提供,非营利组织代替了部分政府职能,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财政补助来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政府补助是美国非营利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可见,社会组织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社会公共属性、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代表一定社会群体共同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但社会组织与政府还是在设立基础、治理结构、经费来源、功能作用、运作方式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从三个方面看两者间的差异。一是从职能作用的角度来看,体育社会组织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服务于健身理念的传播、项目普及推广和竞赛活动开展的共性事物,可以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但因掌握资源及能力的有限性,所以其服务对象和范围是有限的,而政府主要服务覆盖面广,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的事物,即“一刀切”公共服务,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二是从利用的资源来看,体育社会组织经费来源主要是服务收费、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赞助或政府资助等,资源渠道多元,但获取方式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所以资源获取的多少往往与组织筹措资金的能力、社会动员的能力及提供服务的能力有较大关系,而政府所利用的资源则来自公共财政,主要靠强制性征税机制获得。三是从实现宗旨使命、履行职责的方式和政策工具来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目标一致,但治理结构不同。社会组织作为扁平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它主要依靠自律自治实现组织管理,而当前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就是与行政部门是一种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致使其没有能力实现自律自治,这种治理结构具有典型的行政化特征。此外,作为民事主体,社会组织的行为主要受民法的制约,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并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提供服务不是靠行政指令,没有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而是在志愿精神主导下提供高水准服务。相比之下,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手段就比较多,既可以采用民事方式的协商、购买等,亦可采用行政手段的表彰、奖励、规制、强制和处罚,特别是法律授权的强制措施是政府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之一。
(二)非营利性
所谓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强调的是其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所得不向任何个人和组织分配。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限制或禁止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收费性服务或开展营利性活动赚取利润,但不得以营利为组织存在的目的,所得利润更不能向利益相关者进行分配,而是要用于实现组织宗旨或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这就是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普遍适用的“非分配约束原则”的核心内涵,这一原则既是对社会组织本质属性——非营利性完整的诠释,也是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特征。社会组织与企业最本质的不同就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两者的相同之处体现在治理结构方面,同为自治性组织,社会组织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企业的执行机构是运营团队,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监督机构均为监事或监事会。
现阶段,人们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认识存在误区,许多人把非营利性理解为免费,这也成为部分体育社会组织不愿意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原因。从国际上来看,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的认识也历经了“禁止营利”到“不以营利为目的”再到“非分配约束”的过程。当今,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全面营利禁止的国家非常有限,大多数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采取有限禁止的态度,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和监控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活动,以确保其非营利性的合理性。商业化运作是非营利组织维持机构运作和完成公益使命的方式,由此也带来了一个世界性难题:如何界定营利与非营利,即使在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旗号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为此,各个国家都会设定一些认定标准,认可社会组织的一些经济行为,而禁止其另一些经济行为,从而形成对社会组织的营利禁止。这里的“营利禁止”亦称“非分配约束原则”,并非是禁止有任何营利行为,其核心内涵就是经营产生的利润不能向任何人分配。“营利禁止”或“非分配约束原则”构成了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的重要约束。
我国对社会组织“非营利”的认识经历了从“禁止营利”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过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的组织。
(三)组织性
所谓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性,是指作为自治性组织,社会组织是一个有着自身宗旨目的的、依靠自治自律的自我运作的组织。这里所讲的组织性与政府组织的“科层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扁平化的组织没有所谓的上级领导,有他治,但主要不是依靠他治来实现组织宗旨和完成组织使命的,依法自治是社会组织组织性的显著特征。为此,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要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和使命,其活动都要围绕组织目标和使命展开,要有明确规定组织宗旨与使命的章程、治理机构、职位设置和工作机制,有组织成立、管理运行和终止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其运行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促进组织行政效率。组织性对体育社会组织十分重要,因为体育运动是以项目为载体的群体性活动,即使是个人项目也需要通过群体对抗分出胜负。每个项目都有自身规律、技术技能、规则和方式方法,对组织性严明的规范要求体育社会组织按照项目或活动竞赛的组织原则发起成立。
(四)志愿性
社会组织作为公益性组织,对于参与者尤其是发起者和组织者倡导的是一种志愿精神,忘我的奉献精神,不谋私利,只谋取公共利益。所谓体育社会组织的志愿性是指人们自愿发起成立或加入体育社会组织,利用业余时间志愿参与从事维护体育权益、普及传播体育知识、传授体育技术技能和组织开展运动等公益活动。志愿性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显著特性。体育志愿者是欧美国家大众体育的基石,没有体育志愿服务,就不可能有其大众体育的蓬勃发展。体育志愿者自愿地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指导、俱乐部的管理和体育设施维护等志愿服务。例如,在英国15万个社区体育俱乐部里有近70万名志愿者义务担任体育指导员,美国有近4000万人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其中至少有2000多万人参加了社区的体育志愿服务活动。
(五)专业性
体育运动实践性强,技巧性要求高。掌握合理的必要的运动技术技能,是完成动作、获得运动乐趣、取得活动效果和减少运动损伤的基础,同时每个运动项目亦有统一的活动规则和技术标准要求,其专业化程度很高,需要通过专门化的培训和练习掌握。体育社会组织是专门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组织,专业性是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有属性。国内外大部分体育社会组织都是按运动项目或者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某个项目的需求而发起成立的,通过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把从事共同运动项目的专业人群或对某个项目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聚合在一起,以促进项目专业水平提高,或以普及推广为组织使命,并为实现这一使命共同努力。人群体育协会通常也是以开展运动项目活动为组织宗旨或主要业务。
(六)自发性
自发性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主要特性之一,即体育社会组织既不因行政指令而设立,也不因企业的营利目的而成立,而是由那些有着共同体育兴趣、爱好和需求的人们聚合在一起,平等协商后自愿发起成立的。自发性的显著特点就是发起者的行为决定不是在外在压力下做出的,而是有共同意愿的人们进行聚合,或以共同的体育兴趣、爱好为组织宗旨,或以促进某项运动的发展为组织使命,并以此联系形成一个共同利益的群体,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一般来说,由人们自愿发起的组织都具有较强的活力,比较通俗的解释是,发起成立自己的组织,功利色彩较淡薄,共担责任、共享成果,不需要动员或指令,一切都是“我愿意”。目前城乡基层社区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自发性特征较为明显,这类组织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参与积极性较高。
(七)共益性/公益性
公共利益包括“共益”与“公益”两个层次。“公益”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普遍性、非排斥性等。“共益”指的是具有一定的群体特性与空间属性,在特定范围内某些人的共同利益。“共益”是公共利益的最低层次,“公益”是公共利益的最高层次。不管是“共益”还是“公益”,都具有“利他”的性质,只是受益对象的范围不同。社会组织提供的是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竞争性公共物品或服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面向社会不特定成员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其受益对象是所有社会成员,不明确界定受益人。例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具有代表性的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作为实体性、专业性服务机构,主要是向社会不特定成员提供体育专业服务。二是面向社会特定成员提供共益性公共服务,其受益对象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成员,对于社会团体的会员不具有排他性,只要是会员都可以参加,获得服务。大多数体育社会团体谋取会员这一特定群体的利益,是共益性组织。不论是体育总会、体育单项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那就是满足社会特定成员,即会员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会员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的相关服务、优先使用协会的相关资源等。也有少数体育社会团体不谋求会员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提供服务。例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体育志愿者协会等,这类体育社会团体属于公益性社团。
三、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状况
(一)数量增长较快、结构渐显合理
1.数量保持较快增长
目前国家正式公布的社会组织的统计数字仅限于法定类社会组织,数量庞大的未登记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尚未包括在内。目前未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远高于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总体来看,近十年来无论登记类或未登记类体育社会组织数量均保持快速增长。一方面从民政部门公布的数字看,全国正式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由2007年的16 028个增至2014年底的32 749个,年均增幅达到10.75%,远高于同期全国社会组织4.13个百分点,说明体育需求旺盛,社会化程度迅速提高,体育社会组织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另一方面,活跃在城乡基层社区以健身团队为主体的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超过百万个。根据民政部2015年6月公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数字,截至2014年底,我国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的城乡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包括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共计674.4万个,按照这一数量推算,城乡基层社区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远远超过百万个。此外,2013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6.18亿户,其中中青年网民数量超过70%,农村人口占27.9%,互联网普及已逐渐从青年向中老年扩散,中老年群体成为网民增长的主要来源,而网络体育组织是近年来兴起并发展迅速的新兴体育组织,通过各种网络方式把素不相识、具有共同体育兴趣和需求的人联系在一起,从虚拟空间发展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体育活动伙伴,满足社交及体育需求。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体育组织已有80多万个,并且仍呈快速发展之势。各地体育社会组织数量呈快速增长势头。例如,江苏省县级体育总会实现全覆盖,乡镇老年人体协、农民体协和单项协会有5900个,城乡晨、晚练健身点达3.9万多个,基本形成以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为点,体育社团为线的点线结合、覆盖各类人群的体育社会组织网络;广东省体育社会组织已超过4万个,其中法人类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超过3000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人口多,自治区政府重视农村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农村乡镇和村级农民体育协会建设特色鲜明,在活跃农村基层体育中作用发挥明显;北京市基层社区健身站点建设成效明显,目前已有健身站点6208个,数量和覆盖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
2.结构渐趋合理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在数量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结构亦逐渐趋向合理。
(1)法人类体育社会组织结构趋向合理。一直以来,三类法人体育社团组织中的体育社团数量远高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又远多于基金会,基金会数量偏少。近期的增长情况显示,这种现象正在逐渐发生变化。2013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首次过万,达到10 353个,同比增幅达到21.94%,高于同期体育社会团体增幅。2014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达到11 901个,仍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体育社会团体的数量差距正在缩小。我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占比超过80%,每年有上亿人次的青少年学生获得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在运动技能传授、项目普及推广、体育人才培养、竞赛活动开展以及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登记类与未登记类在数量和项目结构方面的差距呈现缩小趋势。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我国法人登记类体育社会组织呈快速增长之势,2014年数量突破3万个,年增长速度连续多年保持10%的增长率。更重要的是在项目结构方面,协会更多的是按需求设立。
(3)体育社会团体结构更加有利于满足需求。体育的功能是通过项目活动实现的,项目协会是体育社会团体的构成主体。民政部按照性质与任务将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这四类社团因性质、任务不同,发挥的作用亦不同,体育类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体育社团、行业性体育社团、专业性体育社团和联合性体育社团等四类。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专业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占体育社会团体的比重为64.25%,联合类社团占比为32.98%,这两类社团加起来占体育社会团体的比重为97.23%。
(二)作用发挥愈加明显
体育社会组织是指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社会组织。组织开展活动既是其特有属性也是自身价值的体现。近年来,随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育管理体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了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力。目前体育社会组织已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和多元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组织基础,逐步形成以城乡基层社区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为主体,以法人登记体育社会组织为骨干,类别多样、结构合理、覆盖广泛的体育社会组织网络。
目前活跃度最高的是占体育社会组织总量90%以上的城乡基层社区未登记体育社会组织,其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基层体育治理的重要依托和组织基础。相当数量的法人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包括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等成为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群众性体育竞赛及健身技能培训的主要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体育社会组织已开始重视塑造品牌赛事或活动。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乒乓球协会,常年坚持开展乒乓球活动与技能培训,每年举办活动及赛事近30项左右,培训5000人次以上,2012年被评为SA级社会组织,并获得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上海市先进体育社团和上海市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许多省份的体育部门注重培育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能力,把一些规模和影响较大的群体赛事或活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体育社团承办。例如,上海市农民体协承办了市农运会,项目设置以当地农民广泛开展、广受欢迎的“本土”运动项目为主,参与者是真正的农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广州市城乡社区居民关于体育社会组织作用的调查显示,广州市城乡社区居民认为体育社会组织“重要”和“较重要”合计为83.6%,仅有0.6%的被调查者认为“不重要”,这一结果说明社区居民对健身组织的作用有较高的认同感。乡镇和街道一级的联合性体育社会团体在开展基层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愈加明显。一些自发成立、自主会务、自我运作的社团和镇街的自律性联合体育社团,较好地发挥平台、载体和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开展健身技能培训和活动技术指导等。
(三)稳步推进政社分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职责不清,社会组织因此缺乏活力,作用难以发挥。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确立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依法自治,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发挥作用的必由之路。近年来,许多省份在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四)积极探索改革
从2012年以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社会组织政策环境,社会组织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在此大背景下,体育社会组织的改革也积极推进并且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如在“一业一会”“政社分开”以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进展。
1.积极探索改革
2014年6月,全国体育总会表示:将在被选取的不同类型的国家体育社会组织中全面开展四种改革试点工作,选择一些单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促进一些非奥运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非体育项目和一些非奥运体育项目的体育社会组织脱钩改革试点。部分奥运体育社会组织进行丰富体育任务;优化群众体育功能的工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公众的需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等功能,探索体育社会组织的特点,符合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全民健身,进一步刺激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作用。
2.积极开展体育社会组织综合改革探索
江苏省在体育社团专项改革及管理创新方面,发挥体育总会“枢纽型社团”的作用,建立体育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并且在各级体育社团能力建设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和突破。出台了《体育社团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推进体育组织的“三化”“五有”建设,在如何适应新体制,做好监管工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3.探索适应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在新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下,体育部门由业务主管单位转变为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如何适应新的工作职责,做好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许多地方的体育部门都积极探索,积极适应新体制下的综合监管体系。
(五)加强能力建设工作
社会组织的生命力突出地体现在组织行动或服务的能力方面,包括服务覆盖率,实施公益项目的效率与效益,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效果等,组织能力越强,效率与效果越好,其影响力就越大,所获得的公信度也就越高。2013年以来,能力建设成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领域的一个关键词。长期制约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自身能力弱,应有的功能作用发挥不够,难以承担政府和社会所期望的责任。
(六)筹资渠道逐渐多元
政府的资金来自税收,企业的资金来自赢利,社会组织既没有税收权,又被禁止营利,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即政府资助、服务收费和社会捐赠。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长期以来,财政没有向社会组织资助的制度安排,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服务收费和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捐赠氛围及数额远不如发达国家。融资渠道不畅导致资金缺乏成为长期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国家重视社会建设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筹资模式发生变化,民间与官方的融资机制逐步落实,常态化的社会组织“输血”机制也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