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讲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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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尽管是全面的支配权,但它还是有限制的。

首先是私法上的限制,那就是相邻关系。举个例子,有一块土地,这块土地是A村的,还有一块土地,这块土地是B村的,A村的土地中有一个鱼塘,这个鱼塘历史上是B村的,现在也是B村的,现在B村的村民要到鱼塘中去作业,要经过A村。A村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哄堂大笑)B村村民不可以去。这就涉及相邻关系。按照法律,B村因为和A村相邻,所以B村村民可以利用A村的土地行走。但是,B村村民能不能利用A村的土地造房屋啊?不允许。这就是所有权的限制:尽管土地是A村的,但是为了别人生产生活所必需,就要作出让步。

接下来还有公法上的限制。上海世博会期间,马路沿街道两边的墙都被粉刷了,老百姓就有怨言说粉刷是为了政府的形象工程。确实,是为了政府的形象工程,但也是为了一个城市的美观。所以每户人家有义务配合政府进行粉刷,虽然房屋是你的,房屋建筑物的外墙也是你的,但是为了配合,你必须清洁你的房屋外墙,如果你不清洁,政府可以帮你清洁,清洁的费用由你来买单,这就是公法上的限制。

综合以上所讲,所有权的限制可以基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如刚刚我们所说的相邻权),也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如刚刚我们说的建筑物的保养)。比如去过北欧的人都知道,北欧的不少国家都会在建筑物外面涂上各种各样的颜料,这个都是法律要求做的。

除此之外,所有权的限制还可以基于保障社会生活之共同利益。如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的工作物掉落致人损害的,要承担责任,而且不管什么理由,只要你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是不可抗力所致,那么推定你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也是,必须为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损害是受损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前几天有个案件,有个老人和他的孙子去动物园游玩,走到黑熊那里,孙子突然想到一个动画片叫《熊出没》,于是把手伸进去要给熊吃东西,熊把他的胳膊咬断了,那么动物园要不要承担责任啊?(同学们回答:不要。)不要。因为是自己造成的。如果是设施设备的问题(造成了损害),动物园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这个案件里就不要承担责任。

所有权的限制有两个表现,一个是容忍义务,一个是作为。

上海青浦区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老大、老二为了赡养老人发生纠纷,于是为了公平起见,老大赡养父亲,老二赡养母亲,也就是说父亲身上发生了问题,老二不用管,母亲身上发生了问题,老大也不用管。(下课铃响)

刚刚下课的时候,有同学问了不少问题,虽然不是物权法上的问题,但是比较有代表性,我们也来讲一讲。问题是从我们刚刚的例子中引发出来的,比如停车场里的车没有了,自助寄存柜里的包没有了,刚刚有三个同学提出相同的问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必须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在顾客的财产丢了,那就证明商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要讲一个学习方法。

首先,我们确定商家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个抽象的义务,但是任何义务都不能太过抽象,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就拿我们刚讲的停车场的案件,商家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比如说有没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或者说有没有派出保安来维护秩序。但如果商家派了保安,而且保安也没有过错,那就不能说商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

因此,我们不能从结果来推断(商家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结果来看,车子没有了,就证明商家一定没有履行义务,肯定是不能这么推断的。假如商家就算派了保安也解决不了问题,那么只要他尽到了该尽的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也不能请求商家赔偿。另外,要明确一个观念,保安不是保镖,把保安当作保镖来看待就大错特错了。保镖是看结果的,如果你最后没有得到人身安全,或者没有得到财产安全,那么保镖就要承担责任。但是保安不是这样。商家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只要证明每天巡逻的次数、设置的保安人数等都达到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有财产遗失了或者被盗窃了,商家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我们看一个黄浦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一个人到一家上市公司,就是上海第一食品有限公司去采购。这时候突然来了一个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拿了一把刀对着他就砍,在砍的过程中保安马上就来了,制止了精神病人砍人的行为,但是顾客手臂还是被砍伤了,于是顾客就告到法院,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责任,主张说商家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食品公司进行了抗辩,说我们这里有保安,保安都在巡逻,当时我们发现这个人是有点不对劲,但是我们不能限制他进来,于是尾随着他,当他动刀的时候我们及时制止了。食品公司强调我们不能保障顾客的绝对安全,但是我们该做的事情都做了。最后法官认为商家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违反义务,顾客是因为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所以商家不承担责任。这是黄浦法院的一个判决。

广东法院也有一个判决。有一个顾客到银行去取钱,突然有一个抢劫犯拿了一把枪要求顾客把钱拿出来,顾客说我没有钱,钱还没取到。抢劫犯一看事情没办成,要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开始盲目地开枪射击,把另外一个顾客打死了,另外一个顾客的家属状告到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主要是看银行有没有尽到一般义务。结果证明银行没有尽到一般义务。第一,银行没有在门口设置保安;第二,银行相关设施不完善,犯罪分子说银行在维护安全的问题上有很多漏洞。大家看,广东这个案件为什么银行要承担责任呢?是因为它连基本的义务都没有尽到,如果它尽到了这些义务,但还是出现了杀人案件,我们能不能就此从结果的角度来说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是不能的。

所以我们讲商家有法定的保管义务,我们称之为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要明确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怎么落实才算尽到义务了,而不能抽象地去谈这个义务。

现在我们来谈刚才的例子,这个究竟是场地出租还是财产保管。如果是财产保管,是只看结果的,除非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否则,只要没有保管好,那就得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有抢劫犯来抢劫,商家也尽力了(但保管物还是受到损害),由于商家的义务是保管,所以还需要向顾客赔偿,然后才能向抢劫犯去要求赔偿。如果不是保管,而是场地出租或者场地借用,那结果又不一样。因为出租或者借用中的义务和保管中的义务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含糊其辞地说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义务,就认为它的义务是无限的。事实上任何义务都是有限的,所以要把法律关系先理清楚才能讲具体义务。

再举个例子。有人去麦当劳吃饭,他的钱放在上衣口袋里,吃饭吃得有点热,就把上衣脱掉放在椅背上,等他吃完饭穿外衣的时候发现,上衣口袋里的一大笔钱不见了,很显然这笔钱是被小偷偷走了,那么商家要不要承担责任?(同学们回答:不要。)显然商家是不承担责任的。顾客到商家消费,商家有一个保管职责,但是商家的保管义务不及于金钱,只保管那些不能随身携带的东西。这个职责只是尽一般的保管责任,贵重物品也不包括在内。各国立法也是如此。比如保管车辆,并不保管到车里的财物,车主可能没有把车窗关好,副驾驶座上有一个包被别人提走了,这个时候商家就不负责任,因为商家保管的重点在你的车辆,而不是车里的财物。所以学民法要细化到每一个法律关系,界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明确法律关系的义务。好,这个问题就讲到这里,我的要求就是,我们学民法要学得很细很细,要学得很具体,不能光凭一个大概来讨论问题,刚才有一个同学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我们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哪一条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呢?必须要找出来。

上海有一个四星级宾馆,这个四星级宾馆在20世纪90年代出了一件事情。有一个女子入住这个宾馆后,突然遭到抢劫,女子被杀,钱被抢走。女子的母亲打官司到上海,那么宾馆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法院判宾馆要承担责任,说宾馆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什么说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呢?因为打开宾馆的摄像头看录像资料,资料显示抢劫犯在电梯有七上八下的过程,在走道上有来来回回徘徊的过程,对于这个徘徊的过程商家是能够通过摄像头发现的,但是现在宾馆没有发现,说明宾馆并没有观看摄像头,或者说宾馆发现了,但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因此可以说明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假如什么都没有,就是一个看起来很正常的人进去了,那么商家有没有责任?(同学们回答:没有。)没有责任。好,这个问题我们就讲到这里。

下面我们继续讲所有权取得的限制。

(接上述老大老二协议分别赡养父母的案子)

这个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对两个老人有没有效力?(同学们回答:没有。)没有效力,这两个老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但是这两个老人没有行使权利。现在老太太死亡了,由于两个儿子之前有协议(老大养父亲,老二养母亲),于是老二买了两个安放骨灰的地方,一个安放母亲的骨灰,一个将来安放父亲的骨灰。后来老二跟老大说,我支付了15万元,你能不能支付一半,老大不愿意付。若干年后,父亲过世,老大提出要把父亲的骨灰安放到原先老二买的地方,老二不允许,说要让老大付钱,如果不给钱,父亲的骨灰是不让进来的(因为当初我们有各自赡养的协议),而且现在付钱也不是当时的那个价格了。老大说给当时的价钱我愿意,给现在的价钱是不行的。于是发生争议。

法官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赡养人的义务是生养死葬,老二应当把父亲的骨灰放进去。老二的抗辩理由是什么呢?所有权。老二说这个所有权是我的,那么好,“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就像房屋一样,要进入我买的墓穴,要经过我的同意,我有权不同意。法官说你这是滥用所有权,你行使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什么呢?父母死了,安葬在一起,就是公序良俗,老二没有理由让老大再去买一个独立的墓安葬父亲。法院最终判决,老二有义务将父亲的骨灰安葬转移到原来买的墓里面。

无独有偶,日本也有这么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冲突发生在继父和继子之间。继子的亲生母亲死亡,继父把妻子安葬在自己家族的陵园。每到清明节,继子要到陵园来凭吊母亲,要来扫墓,继父不让继子进来,说这个墓区是我家私人的陵园,未经我的同意你是不能进入墓区的。这个额外说明一下,国外的墓跟我们的不太一样,很多都是私家的,日本的也是。这个继子就提起诉讼,要求定期扫墓,但继父以所有权进行抗辩。法院对继父说,你这个所有权的行使出格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不让儿子为亲生母亲扫墓,这个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决,儿子有权利在必要的时候去扫墓。

举这些例子就是想要说明前面我们所讲的所有权的限制。好,下面我们讲所有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