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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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

改革开放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由于“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1],因此今天中国的社会转型其实就是由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跃迁。这种跃迁是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是全面且深刻的。

(一)社会变动性加快

“由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变迁需要经历三个‘化’:工业化、非农业化、城市化。工业化带动非农业化,工业化和非农业化又一起推进城市化。工业化一经启动,非农业化和城市化就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2]变是绝对的,不变则是相对的,社会的变迁时刻都在发生着,却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变得迅捷和剧烈。

1. 经济体制由计划迅速向市场转轨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刚刚经历战火破坏,国家百废待兴,而计划经济的实行则在较短时间内集中有限的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尤其是工业化的发展。早在1956年,我国的非农业总产值(其中绝大部分是工业产值)就占到了50.2%,真正开始了工业化。但是,作为城市化的另外两个重要指标,非农业化、城市化则始于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由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不同阶段。与此相适应,我国的非农业化和城市化也随之加强。农业劳动力人数1978年还占劳动力总人数的70.7%,1989年降为60.2%,而2010年则进一步降为35%。[3]。改革开放前,我国人口80%以上是农民。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记载,1991年,我国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数的26.37%。到2010年11月,这一比例达到了49.68%。

随着工业化、非农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这一进程中出现的“三化”之间显著不同步,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具体包括: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急需转移、大中城市流动人口负荷沉重、城市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剧增、贫困差距超过警戒线、离婚、婚配困难、性病扩散等。随着这些社会问题的日趋严重,犯罪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2. 国家与社会关系由重叠转向分离

家国同构,国家与社会不分,这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特征。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公有制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建立,国家通过对众多国营、集体单位的控制,对个人或家庭实行有效的控制。单位对职工的生老病死、子女的上学、就业等予以包揽,形成职工对单位的依赖,同时单位也获得了处理职工家庭之间纠纷、职工之间冲突,甚至控制职工的巨大权力。所以,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几乎是完全重叠的,从产、供、销到大小社会事务都由强大的政府包揽,政府权力无所不在。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既是权力的下放,也是利益的重新分配,随着政府从通过计划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转向通过宏观调控引导经济活动,众多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开始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具有独立身份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必然促进公民自治领域的扩大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由此,国家与社会的重叠关系开始逐渐分离。这种分离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被管束习惯了的个体一旦无外来力量管束,时常感到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在国家或政府的控制削弱,而社会控制和个人的自我控制又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就会出现或增多,社会环境污染变得日益严重。在价值多元、利益多样的大背景下,整个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

3. 血缘、地缘关系被经济关系弱化

我国80%以上的农民以农业为生而长期依附于土地,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生就是血,决定了他的地。世代间人口的繁殖,像一个根上长出的树苗,在地域上靠近在一伙。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区位是社会化了的空间。”[4]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日出而作,日入而栖”的生活方式以及“父母在,不远游”的观念,使得血缘、地缘社会成为缺乏变动的稳定社会。这样一个社会同时又是一个熟人社会,“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5]新中国成立以后,乡土社会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和赖以生存的单位(生产队)管制下,获得土地的农民除可以通过当兵、上大学而“跳龙门”外,仍只能世代以种田为生。20世纪70年代末发端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后来逐步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成百上千万的富余劳动力开始以离土不离乡或外出打工等形式向非农业转移。伴随着人、财、物流动和信息传递加快,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开始弱化,而日益紧密的经济关系则得到强化。如果说传统的儒家文化对如何维系血缘、地缘关系具有整套伦理道德规范,那么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则缺乏现成的规矩。这导致以传统伦理道德难以应付现代经济关系,道德普遍滑坡。

4. 个体生存由组织化向个别化转化

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文化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了一种以群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就体现了限制个体、维护群体的精神。“‘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个人利益绝对服从集体、国家的利益,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家国相通,忠孝为本。”[6]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建立公有制和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垄断了单位和个人生存的基本资源,成了唯一的雇主。此时,每一个人都依附于单位,个人利益完全没有了独立的地位,正所谓“锅无粥,则碗也空”。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改变了人们对生存资源的获取方式,即由国家完全垄断发展到主要由社会(市场)供给,由此为个人与单位的分离提供了条件。[7]随着个体利益相对于团体利益而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同时,一方面,个人强烈的占有欲、表现欲和追求欲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个体维护权利的意识也得到了空前的加强。

(二)文化异质性加强

我们生活在由自然和经人类加工过的表现为物质和精神的世界之中,如果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不同形态的物质所构成的复合体”,那么我们生存的环境其实由自然和文化两部分构成的。由于人的社会化是一个人学习、掌握适应社会所需知识、技能、规范等的过程,而这些知识、技能、规范等又都是以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文化及其传播对人的社会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化可以帮助人们确定环境和行为规范,这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社会文化的教化。一个人从家庭走向整个社会,随着环境的变迁,要接受无数次文化传播的影响,也就是无数次接受社会教化的过程。

由于文化具有区域性、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和集团性,因此当不同性质的文化,或同一性质的文化内部,属于不同地区或群体的文化“相遇”的时候,就会形成文化冲突。在传统社会,文化虽也具有区域性、时代性等特性,但由于社会变迁缓慢,交通、通信等不够发达,加上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户籍制度等对人的流动的限制,文化的传播受到严重制约。一代又一代的人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从其父母等长辈那里承继适应社会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随着学校的开办,家庭的教育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不管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抑或在社会中所受到的影响,人们基本是在同质文化中进行社会化。在此过程中,人们虽也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冲突的消极文化因素,但从总体上说,这些消极因素的力量往往比较薄弱,所以对个体社会化的影响仍只是个别的和局部的。在这里,我们将在同质文化中进行社会化,并学习、内化了基本一致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的人称为“同质人”。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由此带来的人口的大流动、文化的大传播,进一步加剧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和不同模式的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这种异质文化背景下,一个人进行社会化,对于内化怎样的文化,常常要面临痛苦的抉择,并经常将不同质的文化内化吸收,由此形成内在矛盾的异质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质人”,是从同时接受不同文化熏陶的角度考察人的社会化。因此,异质人不一定就是不好的人,更不是指犯罪人。但是,异质人较同质人更具复杂性,他们由于受到了不同文化,甚至是相互矛盾与冲突的文化的影响,因此其大脑的机能活动更富于创造性时,其行为动机的斗争更趋激烈,对行为的选择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尤其是当内化的消极文化因素强大到足以支配人的行为的时候,异质人也就会向犯罪人转化。那么,在我国社会加速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主要有那些明显的文化冲突?

第一,区域文化间的冲突。如城乡之间,由于一些城市人对进城农民抱有明显的排斥心理,而一些进城农民对城市生活方式又抱有不切实际的向往,以为城市“遍地是黄金”,有的是挣钱机会,因此导致一些盲目进城的农民在期望和失望的矛盾情绪中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第二,新旧文化间的冲突。大凡旧文化,都有保守性。当新文化兴起、传播的时候,大多要受到旧文化的排斥和抵制。这种新旧文化间的冲突,几乎在每个时代都是存在的,在文化变迁时期尤为突出。由于在文化变化时期各种文化都非常活跃,新文化的生长与旧文化的衰退都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也必将经历激烈的斗争。这种斗争反映在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上,表现为痛苦的抉择。“代沟”与“文化反哺”就是各种文化冲突的典型反映。

第三,中西文化间的冲突。不同的民族文化抚育了不同的民族心理和精神气质。民族个性,其实质是文化个性,是民族文化所赋予的独特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方式。一方面,它与邻近民族文化存在竞争;另一方面,当外来文化侵入其势力范围时,则由竞争发展为冲突。改革开放以来,中西文化间的冲突是十分明显的,由此而引起的人们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变化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不同社会群体、社会集团间的文化冲突。社会的发展加速了社会的分化,在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以及社会集团之间,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产生相互影响。尤其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大量消极的非正式群体,如黑社会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各种帮派团伙,由于其内部倡导的犯罪亚文化与社会主文化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犯罪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旦有人进入这种消极群体,所接受的必定是错误的社会化。

表现为以上各种形式的文化冲突,通过文化的传播,对个体心理和国民心态产生双重影响,即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文化冲突是产生和发展新文化的必经过程,而文化的多元性也是社会充满活力的表现。因此,文化冲突积极的一面是毋庸置疑的;同时,这种文化的激烈冲突也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转型的阵痛,并可能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文化冲突给社会和个人所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中影响最为直接和显著的要算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有关义利关系的问题,我国古代思想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在先秦的各种学派中,墨家主张义利统一,法家只讲利而不讲义,道家则既弃义也鄙利,只有儒家的重义轻利论经汉代儒家的弘扬而取得了天经地义的地位。所谓“义”,是“适宜”的意思,“行而宜谓之义”。在孔子那里,“义”是与“仁”“道”紧密相联系而与“利”相对立的一个范畴,是指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以及治国做人的正确行为。仁是内在的心理,义是外在的行为,通过“行义以达其道”,即人道(符合做人的准则、处理人事的规律)这—最高境界。“利”即利益,主要指个人的物质利益。孔子认为,一个人在处理道义原则和个人利益关系时,一定要以义为准则,合则取,不合则舍。“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也就是说,一个有道德的君子,必然知晓仁义,胸怀大局,按道义的要求去行动,只有那些目光短浅的小人才整天关心自己鼻尖下的一点小利。应该说,孔子的这一重义轻利的思想是正确的,也是高尚的。但是,传统中国重群体、轻个人与重道义、轻私利的价值观,对传统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它赋予中华民族强大的自信心,增强了全民族的亲和力和凝聚力,为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产生了泯灭个性自由、束缚自然科学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等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首先受到冲击的是重义轻利的传统价值观念。穷怕了的中国人面对来自西方文化和本土日益滋长的消极亚文化的影响,一种被压抑了多年的物质欲望突然被唤醒,被激发,就像一头脱了缰的野马那样,失去了目标,失去了方向,失去了理性,一下子将重义轻利完全颠倒了过来。人们由于对物质的过分崇拜和迷恋,变得贪心不足,越来越自私,越来越“六亲不认”,并由此导致[8]:一是人性向原始和本能方向的复归,追求粗俗、庸俗,做起坏事、脏事、不道德的事来不仅一点不脸红,反而变得有德、有理似的,欠债不还钱还理直气壮,第三者插足还鸠占鹊巢。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冷漠,并导致对社会的冷漠,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金钱取代道德、良心而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面对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和他人,冷漠旁观;面对他人呼救,还在讨价还价。三是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冲撞,使一些人一下子没了精神支柱。人一旦失去了理想,没了目标,并常为鼻尖下的蝇头小利而斤斤计较,就会面对种种金钱和物质诱惑而躁动不安。穷则思变,有的人在强烈的金钱欲望支配下,幻想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总认为天上能掉下馅饼来,于是盲目蛮干,不顾环境污染,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损人利己;或者这也想搞,那也想搞,不能持之以恒,听说哪里能挣钱就往哪里跳。“下海”经商就是一例,有的人不知海水多深,不问自己会不会游泳,盲目“下海”,结果是淹的淹、呛的呛。还有的人浮夸虚伪,不断以假数字制造假政绩,以“扬长避短”的手法宣传个人,以欺上瞒下的手段获取上级的信任和群众的支持,而一旦获得权力并得以巩固,便千方百计“寻租”致富。从“59岁现象”到“天花板现象”,贪官抓了一批又一批,可仍不乏顶风上的。中国传统历来强调当官者要有圣贤之德,因而重自律而轻他律。但是,在道德下滑、精神趋于瘫痪的情况下,软弱的外部监督又怎能阻挡得了官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呢?

(三)利益冲突性加剧

“存天理,灭人欲”的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抑制了人们的欲望,也因此严重影响了人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个人利益得到张扬,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各种利益冲突由此也迅速增长。

1. 个别化的生存方式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每一个人都隶属于单位并以该单位的身份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市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国家不再通过单位垄断个人生存的基本资源,“新型的民间组织对其成员的束缚不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组织对个人的控制范围限于个人加入组织时与组织签订的契约,组织与社会成员关系简单化、契约化”[9],并由此导致个人与单位联系的弱化甚至彻底割裂。其结果是:个人在获得更大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单位对其的保障。个人独立于单位,不仅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存在,而且为了获取所需的生存资源,还不得不进行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由国家垄断的单位也逐渐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利益主体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冲突的增多,而社会控制的弱化又会进一步使利益矛盾加剧。

2. 地区差别与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

改革开放前,虽然物质财富极不丰富,许多日常生活用品处于严重匮乏状态,但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和“不患富而患不均”的传统价值观念,尚能确保具有单位身份的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保持平和的心态。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甚至出现了大量商品供过于求的状况。但是,随着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一方面,个别化的生存方式引发的强烈的物欲、权欲和情欲难以得到满足,“比上不足”的相对剥夺感日益严重,导致一些人不仅不择手段而发财致富,而且常常“为富不仁”。另一方面,由于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等因素,在一部分人迅速成为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的同时,一些人却因性别、年龄、身体健康、政策调整等因素而成为弱势群体。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迅速扩大。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3,达到了0.45。严重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的对立,并可能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 经济迅速发展与道德重建滞后引发物欲横流

人类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是无限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人类在文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利益分配的道德机制和法律机制。利益个别化是现代社会衡量权利主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发达、私法传统悠久的西方社会,个人强烈的欲望受到与个别化生存方式相适应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因此形成了特有的市场经济秩序。与此不同,在家国同构、重义轻利,先有家族制度,后有公有制的中国社会,虽不乏与组织化生存方式相适应的严格制约利益个别化的道德和法律,却没有与生存个别化相适应的利益个别化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机制,以致中国人在从组织化生存向个别化生存转化的过程中,被不断激发的个人欲望在几乎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恶性膨胀。从造成市场混乱甚至人员死残、禁而难止、无所不在的伪劣商品到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豆腐渣工程”,从吃喝嫖赌、公款报销到挪用、侵吞救灾救济的活命钱,从一掷千金到包养情妇,精神的贫乏导致物欲横流,并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利益矛盾和冲突。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0页。

[2] 童星:《世纪末的挑战——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

[3] 参见卢锋、杨业伟:《我国劳动力占比变动因素分析(1990—2030)》,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系列,2012年6月29日。

[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5] 同上书,第10页。

[6] 徐长安:《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海潮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7] 参见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8] 参见沙莲香等:《中国社会文化心理》,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225页。

[9]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