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五版)](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285/30010285/b_30010285.jpg)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的合同主体不同,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从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来看,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从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来看,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包括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此外,由于保险业务涉及面较广,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包括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按照《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限定保险人必须是法人,只有个别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只限于保险公司,其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有严密的组织、雄厚的财力,以保证保险业稳健经营并承担起对广大的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的重大责任。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其他经营规则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2.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见,相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按照《保险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投保人还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1)投保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及精神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作为投保人的公民,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才是有效的。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亦即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做此严格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保险标的的安全,防范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额度,以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保险法》也遵循了国际惯例,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又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只要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财产、寿命或身体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类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就有效。
2.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一般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一般而言,只要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就只有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享受保险金。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为了减少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由于涉及受益人的纠纷较多,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对受益人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在我国,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对其所代理的保险人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等。
2.保险经纪人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主要是投保人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截然不同。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一般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保险公估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在我国,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公估机构的方式开展业务。《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基于公正、独立的立场,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办理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保险公估人向委托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公估费用。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保险合同并非保障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受损害,而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或给付。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因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如前所述,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