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伦理审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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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密性

保密是指未经受试者本人许可不能透露受试者的个人信息,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况下需要向有关部分如实透露受试者的信息:①受试者威胁将要伤害某人;②受试者虐待或漠视儿童青少年,或者虐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群;③发现任何可能触犯法律的情况存在。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应确保受试者的个人信息在研究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发表阶段都不被披露。保密性在涉及有病耻感的疾病研究和小型社区研究时格外重要,随着病例记录的电子化,数据保密的操作会更为复杂,伦理委员会在审查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方案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数据保密制度。

另外,研究基金资助机构、数据监察委员会成员、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成员、政府行政部门督查人员可以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法规所准许的范围内,在不侵犯受试者隐私的情况下,直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疗记录以便核查临床试验的程序和数据。因此,研究者在收集和存储受试者的相关数据时,也要充分告知受试者哪种情况下哪些人可能会未经受试者本人允许查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