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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海历史性权利:主权
本章接受的假设(6),是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既包括对于岛屿和其他地物的主权,也包括非主权性权利。在法理上,尽管国际法上的主权属于罗马法上绝对的统治权(7),但主权与其他法律权利并没有性质上的根本不同,因为他们都是法律所授予的权利(8)。在南海,相关国家之间的争端包括主权争端和特定种类海洋管辖权归属的争端(9)。
在主权方面,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主要基于发现和象征性兼并(10)。依据“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阐述的原则,中国在南海的行为包括管理、检查、勘探和开发,这些行为足以构成占领的权源。相较于其他邻国搜集的证据而言,中国这些行为的证据是更有分量的(11)。此外,在南海各邻国的权利主张中,唯有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近似于自古以来便拥有的权源(12)。假定中国的主张产生于19世纪末期,通过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取得对南沙群岛中部分地物的实际控制,越南和菲律宾的竞争性主张才在中国主张的70多年后出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