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侵权责任方式
2.3.1 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2.3.1.1 概念
构成侵权责任,侵权人将承担与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救济侵权行为受害人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亦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侵权责任方式分为财产型的民事责任和精神型的责任。
2.3.1.2 特征
(1)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须化为具体的形式。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方式的抽象,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
(2)侵权责任方式是责任与义务、向法律负责和向受害人负责的结合。侵权责任方式既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判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侵权人应向受害人履行的义务,是侵权人向国家法律负责和向对方当事人负责的结合,且主要是向对方当事人负责。
(3)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侵权责任方式虽然有8种之多,但最基本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这是由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决定的。侵权行为一般都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不管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均可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进行补救。《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的都是损害赔偿责任。
2.3.2 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和适用规则
2.3.2.1 类型
在8种侵权责任方式中,财产责任类型是主要方式,非财产责任是非主要方式。前者如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后者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外,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有可能是财产性质的责任方式,也可能是非财产责任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特点,将侵权责任方式概括为三种类型:财产型责任方式、精神型责任方式和综合型责任方式。
2.3.2.2 适用规则
(1)救济损害需要。确定侵权责任方式最重要的原则,是根据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需要。在恢复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的目标下,需要适用什么民事责任方式,就适用什么民事责任方式。对于单纯的财产权利损害,可以单独适用损害赔偿方式救济损害;对于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可以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同时赔偿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单独适用精神型责任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适用财产型责任方式。只要有救济损害的需要,都可以适用综合型责任方式。
(2)可以并用。侵权责任各种方式各具特点,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可以单独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多种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并用的标准是,根据各种责任方式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同,如果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时,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责任方式。
(3)适当处分。侵权责任方式从受害人的角度看,是受害人自己享有的请求权的内容。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
(4)必要的先予执行。在适用侵权责任方式中,对于确有必要的,在案件受理时可以先予执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也可以看作是侵权行为禁令。
2.3.3 财产型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2.3.3.1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将不法侵占的财产予以原物返还。不法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返还财产适用的条件是侵占财产且原物依然存在。原物已经灭失,返还财产为客观不能,所有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原物虽然存在,但已经遭受毁损,可以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基础上,再提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在性质上是物的占有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须占有人将所有物转移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财产已经返还。
返还原物应当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在恶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应负责返还其在全部恶意占有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并且无权请求所有人补偿其支付的费用。
2.3.3.2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状态,一般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予以修复。所有人的财产在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的,如果能够修理,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在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恢复原状与修理、重作、更换的责任形式联系十分密切,修理、重作、更换不过是广义的恢复原状的手段,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14]但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方式,不是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
适用此种责任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须有修复的可能,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
2.3.3.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
2.3.4 精神型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2.3.4.1 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任何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停止侵害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停止侵害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业已终结的侵权行为不得适用。责令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可以先予执行;第二,请求停止侵害时应当提供担保。
2.3.4.2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道歉,二是书面道歉。口头道歉由加害人直接向受害人表示。书面的道歉以文字形式为之。侵权人拒不执行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法院可以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侵权人承担。[15]
2.3.4.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对于其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就是消除影响。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对于受害人的名誉毁损,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就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自然人、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所承担的责任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具体适用,要根据侵害行为及造成影响所及和名誉毁损的后果决定。
2.3.5 综合型侵权责任方式和适用
2.3.5.1 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2.3.5.2 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可能,该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
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存在,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对他人造成威胁,但是损害尚未实际发生,没有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适用此种责任方式,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