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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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条文注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按照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适宜不同用途的区域。土地利用区是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有助于用途管制的实施。

配套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配套解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不同层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也有所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9条和第20条分别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重点突出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强调编制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适应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有机结合,体现小规划服务大战略的指导思想。

同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为了提高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逐级审查报批。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等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