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财务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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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应收票据

除应收账款之外,应收票据是应收款项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因此,应收票据属于短期债权,在资产负债表上归于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本金是指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即面值。根据应收票据的票面上是否载明利率,可将票据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带息票据的票面上载明利率,票据的到期价值等于面值加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不带息票据的票面上不载明利率,票据的到期价值就等于票据本金即面额。理论上,应收票据应按其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入账,但在会计实务中,考虑到票据的期限较短,为简化账务处理,不论应收票据是否带有利息,一般都按票面金额即面值计价入账。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通过背书手续向银行收取票据到期价值扣除银行贴现息后的余额的行为。票据到期价值为票据面值与票据到期利息之和,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票据的贴现所得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其中,贴现期是指汇票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需要视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带有追索权而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后,如果票据到期时被拒付,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因此,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时,可直接冲销“应收票据”账户。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方是银行,实务中通常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视为不带追索权的贴现,贴现时就直接贷记“应收票据”。而带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贴现企业负有连带偿付责任。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方是企业,实务中通常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视为带有追索权的贴现,如果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被承兑方拒付,贴现企业仍有责任向银行兑付。此类票据贴现之后,贴现企业就承担了一种或有责任。如果这种或有责任金额重大而不在报表上加以披露的话,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正确理解。因此,贴现时除了直接冲销“应收票据”之外,需要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注明因贴现而产生的或有负债金额。

必须说明的是,当应收票据到期被拒付时,会计核算中会将原来反映为“应收票据”的债权转入“应收账款”账户。因此,“应收票据”账户中反映的债权就不会发生坏账。也正因如此,会计实务中无须针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