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
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历史成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一致性原则、充分揭示原则、稳健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1.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企业通过交易所获得的任何资产,都应该按该项资产获得时所支付的代价——现金支出加上非现金支出的现金等值——计价入账,且不得随意改变。这就意味着,企业拥有的任何资产,如果不是通过可以计量其成本的交易所获得,就不能计价入账。例如,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商誉,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是通过可计量其成本的具体交易获得的。因此,根据历史成本原则,企业自创的商誉就不可以计价入账。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拥有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往往会随时间而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按历史成本反映的资产账面价值背离资产的市场价值。因此,严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不反映资产市场价值的变化,就会导致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资产价值只能代表过去的状况,而不能代表现实的状况。但是,现代财务会计之所以总体上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可以避免因主观估计资产现行市场价值而导致的对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冲击,尽管历史成本原则在确保了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同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在现代财务会计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也不断意识到历史成本计量标准的局限性,进而尝试着在某些类别资产计价问题上接受公允市价计量标准。如美国FASB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市价计量。我国于2007年起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也有类似要求。这些变化表明,历史成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修正。不过,这些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至少在目前的财务会计实践中,还只是发生在少数资产项目的计价问题上。对于绝大多数资产项目计价而言,依然需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能随意使用公允价值计价标准。
2.收入(实现)原则
收入实现,是指由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现金或现金要求权(应收账款)的流入。原则上,销售业务发生的基本标志应该是交易对象所有权的转移,即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当交易对象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后,有关交易对象的利益和责任也就由销售方转移给了购买方。例如,当销售方按合同要求发出商品之后,即便商品尚在运输途中,如果由于市场形式发生急剧变化而使得该等商品价格急剧下降,或者由于消费需求变化而使得购买方难以将该等商品进一步出售,由此产生的损失与销售方无关,而只能由购买方承担。类似地,当销售方按合同要求发出商品之后,即便商品尚在运输途中,该等商品的市场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利益,也与销售方无关,而是由购买方享受。
之所以要求以交易对象的所有权转移为标志确认收入,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收入确认的可靠。因为,只有当交易对象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之后,才意味着与交易对象相关的利益和风险发生了相应的转移。这种情况下确认收入,才是可靠的,即销售方确认收入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比较小。
以上所述只是收入确认的一般情形。在财务会计实务中,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当遇到特殊业务时,需要做具体分析和判断。例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会计准则允许其根据完工进度分次确认收入,其原因是建筑施工企业本质上是为建设单位提供长期劳务。按合同规定和商业惯例,建筑施工企业只要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就应该获得相应收入,而与建筑产品(如商品房)能否最终售出无关。
另外,所谓销售发生或所有权转移或曰交易对象利益和风险的转移,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例如,当零售商店售出商品时,如果承诺客户可以退货,那么商店就依然面临一定的风险,即已经售出的商品可能被退回,从而已经收取的货款可能需要退还。但是,此类风险并不妨碍零售商店在售出商品之日确认收入,其原因是退货的概率很小。只有当销售之后退回或不能收到货款的概率相当大时,才应该推迟确认收入。例如,当销售方与购买方约定,货物售出一定时间之后销售方有义务购回时,就不能确认收入。
3.配比原则
所谓配比原则,就是一定期间确认的收入与同期确认的费用,应该相互匹配,以恰当地确认收益。根据这一原则,必须将相关联的收入与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入账。在会计分期的情况下,如果收入与费用不能恰当配比,就无法适当地核算出特定会计期间的收益。现代财务会计理论认为,期间收益必须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在该期间的收益,不可以任意在前后会计期间之间进行收入和/或费用的转移。否则,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就无法发现各期收益的实际变动情况,从而也就无法根据企业过去的收益及其变动趋势来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
当然,在财务会计实践中,配比其实也只能是相对的配比。这是因为,有些费用很难说究竟与哪一项特定收入相关联。当有些费用无法与某项具体的收入相配比,但确与当期经营活动相联系时,这类费用就被归于期间费用,在当期加以确认,从而与当期收入相配比。还有一些费用,并不仅仅与当期收入相关联,而且可能与未来期间相关联,但该等费用的发生是否有助于实现未来收入很不确定,则通常也就在本期确认为费用,与本期收入相配比。例如,本期发生的广告费用,很难判断会影响到广告播出之后多长时间的销售,因而就难以将广告费用与广告所带来的未来收入进行严格的配比,而是在广告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4.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会计主体就某类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一旦选定了某种会计处理方法,在以后期间同类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就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如若变更,则须有正当理由,并须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情况、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影响。遵循一致性原则的基本目的是保持前后各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当然,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不同类型的业务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例如,企业部分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但另一些资产按公允价值反映,并不违背一致性原则。
5.充分揭示原则
充分揭示原则是指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强调充分揭示,是为了防止那些会计准则未予具体规范但就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确实重要的事项不做具体报告,从而影响投资者对该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理解。
6.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是指当会计处理面临不确定性时,宁愿低估而不是夸大净收益和净资产。具体来讲,稳健性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只有在有把握即基本无风险时,才能确认收入从而增加净资产;第二,只要有合理的可能性,就应该确认费用从而减少净资产。这里,所谓“有把握或基本无风险”,不是说非得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而是指没有重大的风险。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在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只要未来收款风险不是太大,即便相应的款项尚未收到,也应该确认已完工部分的相应收入。所谓“只要有合理的可能性”,是指存在比较大的可能性,而不是很有限的可能性。例如,刚采购的一批商品今后有可能不能正常出售,但可能性比较小(比方说不超过5%的概率),就没有理由将这批商品转为损失。
稳健性是现代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原则。遵循稳健性原则,可以使得财务报告所揭示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至于过于乐观,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谨慎地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必须注意的是,现代财务会计主张稳健,却又反对过度稳健。这是因为,过度稳健的会计处理,会使得企业资产价值的反映严重偏离实际市价。例如,对面临收款风险的应收账款计提必要的坏账准备是遵循稳健性原则的体现,但是,如果不顾实际风险状况而盲目增加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就会使得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收账款净额严重小于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即将来可收回的金额,这就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正确认识企业的资产价值。
7.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旨在向用户提供重要的财务信息。对于非重要事项,财务会计处理不必拘泥于上述各项原则,而可以采取一些简易、灵活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根据配比原则,费用应该与相关的收入事项相互配比。但是,有些金额很小的费用要素,就未必需要这样机械地处理。如单位价值较小的生产工具,就可以不必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因而也就不必逐期进行折旧,而是作为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性转为费用,或者在领用时摊销一半,待报废时再摊销其余的一半。这样处理,既不会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公允表达,也可以大大减少财务会计核算成本和管理成本。
8.权责发生制原则
所谓权责发生制,也叫做应计制,是指不是以现金收付时间,而是以导致收入实现和费用发生的“行为”的发生时间为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一种会计核算原则。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使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结果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经营努力的成果,从而既有助于业绩评价,也有助于分析预测。但其主要问题是导致了收益与现金流的不一致,增加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例如,若企业销售之后便确认收入,而同时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那么,账面反映出收益的时候,却没有相应的现金,而因为有了账面收入和收益,企业就得交纳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及所得税,还会面临来自股东的红利分派压力。服务于业绩评价和未来利润预测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重要目的,因此,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