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财务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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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利益与成本

信息披露是连接股票市场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重要纽带,信息披露的质量理应受到股票市场各类参与者的高度重视。

首先,从股票市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的行为来看,已有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与预测的风险水平成正比,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越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就越高;而公司通过提高披露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者评估股票价值时考虑的风险水平,从而降低所要求的投资回报率。增加披露还可以降低分析师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预测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公司获得更多分析师的关注,分析师之间的预测分歧也将变得较小,相应地,也将降低投资者对公司风险的评估。

其次,从股票市场资金需求方——上市公司——的行为来看,已有研究表明,公司通过增加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潜在投资者更愿意投资于公司,或者使股票的交易成本降低,从而增强股票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在给企业带来上述利益的同时,也会使企业发生一些成本,主要包括: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因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诉讼的成本、披露导致竞争劣势而产生的成本、政治成本以及管理行为受到限制引起的成本。

(1)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

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搜集、处理、审计、传输以及解释财务报告信息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企业为信息披露而发生的成本,最终是由其所有者承担的。

较之于非上市企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处理和提供信息所将发生的成本也更高。首先,从财务报告信息的搜集和处理环节来看,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还不完全一样,总体而言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有着更高的要求,因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搜集和处理成本会更高一些;其次,从财务报告信息的审计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通常也比非上市企业更为严格,因而上市公司所需支付的审计费用往往是行业和规模类似的非上市企业的若干倍;再次,从财务报告信息的传输和解释角度来看,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且分散,因而在这方面也会比非上市企业发生更多的成本。因此,仅从降低处理和提供财务报告信息的成本的角度考虑,公司不希望财务报告信息处理和提供的技术过程变得过于复杂。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实施导致一些原本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的退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2)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成本包括由于投资者指责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引起的诉讼成本、由于指控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成本以及由于错误指控而引起的诉讼成本。狭义的诉讼成本则仅指由于错误指控而引起的诉讼成本。在分析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成本问题时,诉讼成本应采用狭义概念。这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充分和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成本并非有效信息披露引起的诉讼成本,只有由于错误指控而引起的诉讼成本才是由于有效信息的披露而导致的。也就是说,在前两种诉讼事件中,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有效信息本身;如果已经充分披露或正确披露,诉讼事件就不会发生。实际中,许多错误指控都是针对股价暴跌而提出的。如果没有股价暴跌,同样的信息披露不会引起指控;同样是股价暴跌,但如果没有特定的信息披露,也不会引起指控。

错误指控频繁发生,会使企业花费巨额成本,包括诉讼费、立案费、结案费、公关费以及由于分散了管理人员的精力而发生的损失等。由错误指控导致的诉讼成本,无论于被起诉公司或者于整个经济,都是一个消极因素。问题在于,随着政府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提高,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具体,而信息披露越多、越具体,就越容易引起错误指控。例如,对于一个多品种经营的公司而言,如果只需披露总成本还比较容易做到准确;而若要求分别按各品种披露经营成本,就相对难以做到准确,因为此时就不得不将那些共同费用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分摊。这种共同费用的分摊,即便管理当局没有进行操纵的主观动机,也很难完全做到客观、公正和准确。又如,当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比较简单地采用历史成本信息时,就比较容易做到客观和准确,从而较少被错误指控;而若按公允价值披露,则投资者与管理当局在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的问题上就很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就更有可能受到错误指控。因此,仅从规避错误指控及其所将引起的诉讼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公司就会宁愿选择比较简单、笼统的披露政策。

(3)竞争劣势

并非所有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都会导致竞争劣势。通常来看,可能导致竞争劣势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有关技术和管理创新方面的信息,包括生产过程、更为有效的质量改进技术以及营销技巧等;战略、计划及策略方面的信息,包括计划中的产品开发、新的市场目标等;有关经营的信息,包括分部门的销售和生产成本、生产效率等。以生产效率信息为例,诸如单位产品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要素成本等生产效率方面的具体信息,对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率,判断企业成本水平的未来趋势,从而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事实上是一种十分有用的信息。然而,国内外信息披露制度都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此类信息,也鲜有自愿披露此类信息的公司。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该类信息的披露将使竞争者了解到企业的竞争优势之所在,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展开竞争,最终使披露该类信息的企业原有的竞争优势逐步丧失。

上述类型信息的披露是否真正导致企业的竞争劣势,还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信息的使用者、信息的类型、信息的详细程度以及披露的时间。例如,限于对资本供给者提供信息,一般不会导致竞争劣势,而同样的信息如果是披露给同行,则可能导致竞争劣势。当资本提供者同时也是同行竞争者时,向投资者披露上述信息导致竞争劣势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4)政治成本

所谓政治成本,是指当公司(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公司)显示出过高的盈利水平时,政府就可能采取一定办法使公司积累的财富部分地转移至政府,并直接或间接地将其再分配给其他利益团体。为了避免发生政治成本,企业就会尽可能通过采取保守的会计政策等手段,使账面显示的盈利水平不至于过高。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对石油公司征收“超额利润税”,部分地就是因为石油公司在此之前的若干年里报告的利润数增长太快。我国近年对石油企业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原因也基本如此。

(5)管理行为受限制

有些信息披露之后,可能会给公司管理当局此后的管理行为带来一定的限制。例如,公司若在年初披露了预测的每股收益,就会给管理当局带来一种压力,即必须在该年度采取措施以实现预测的每股收益。为此,管理当局有时就可能不得不采取一些短期行为,如放弃某些有助于增加公司长期价值但会导致本年利润减少的战略行动。

综上所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虽然从总体上讲是会给企业带来利益的,但是,考虑到其可能导致的上述成本,如何做到适当披露便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与此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在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披露成本,不能不顾企业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而提出过于严格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