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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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物流的结点

整个国际物流过程是由多次的运动—停顿—运动—停顿所组成。与这种运动相对应的国际物流网络就是由执行运动使命的线路和执行停顿使命的结点这两种基本元素组成。线路与结点相互关联组成了不同的国际物流网络。国际物流网络水平的高低、功能的强弱则取决于网络中这两个基本元素的配置。由此可见,国际物流结点对优化整个国际物流网络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执行一般的物流职能,而且还越来越多地执行着指挥调度、信息等神经中枢的职能,因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人们把国际物流结点称为整个物流网络的灵魂。

一、国际物流结点的功能

物流结点(Nodes)或称物流节点,是物流网络中连接物流线路的结节之处,所以又被称为物流结节点。在物流过程中,如包装、装卸、保管、分拣、配货、流通及加工等,都是在物流结点上完成的。所以说,物流结点在物流系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实际上,物流线路上的活动也是靠结点组织和联系的。如果离开结点,物流线路上的运动就必然会陷入瘫痪。

国际物流结点是指那些从事与国际物流相关活动的物流结点,如制造厂仓库、中间商仓库、口岸仓库、国内外中转点仓库、流通加工和配送中心以及保税区仓库、物流中心等。国际贸易商品或货物就是通过这些仓库和中心的收入和发出,并在中间存放和保管,来实现国际物流系统的时间效益,克服生产时间和消费时间上的分离,促进国际贸易系统顺利运行的。

国际物流结点一般通过以下手段来衔接物流:通过转换运输方式,衔接不同运输手段;通过加工,衔接干线物流及配送物流;通过储存,衔接不同时间的供应物流与需求物流;通过集装箱、托盘等集装处理,衔接整个“门到门”运输,使之成为一体。

1.衔接功能

国际物流结点将各个物流线路连接成一个系统,使各个线路通过结点变得更为贯通而不是互不相干,这种作用我们称之为衔接作用。

在物流未成系统化之前,不同线路的衔接有很大困难。例如轮船的大量输送线和短途汽车的销量输送线,两者的输送形态、输送装备都不相同,再加上运量的巨大差异,所以往往在两者之间有很长时间的间隔,然后才能逐渐实现转换,这就使两者不能贯通。物流结点利用各种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有效地起到衔接作用,将中断转化为通畅。

2.信息功能

国际物流结点是整个物流系统或与结点相接的物流信息的传递、收集、处理和发送的集中地。这种信息作用在国际物流系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复杂的国际物流能连接成有机整体的重要保证。

在国际物流系统中,每一个结点都是物流信息的一个点,若干个这种信息点和国际物流系统中的信息中心连接起来,便形成了指挥、调度、管理整个系统的信息网络,这是一个国际物流系统建立的前提条件。

3.管理功能

国际物流系统的管理设施和指挥机构大都设置于物流结点之处。实际上,物流结点大都是集管理、指挥、调度、衔接及货物处理为一体的物流综合设施。整个物流系统的运转有序化、正常化和整个物流系统的效率高低都取决于物流结点的管理水平。

二、国际物流结点的类型

在国际物流中,由于各个物流系统的目标不同以及结点在网络中的地位不同,结点的主要作用往往也不同,故迄今尚无明确的分类。这里仅根据其主要功能分为以下几类:

1.运转型结点

运转型结点是以连接不同运输方式为主要职能的结点。如铁道运输线上的货站、编组站、车站等;公路运输线上的车站、货场等;航运线上的机场;海运线上的港口、码头等;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运站、终点站、口岸等。货物在这类结点上停滞的时间较短。

2.储存型结点

储存型结点是以存放货物为主要职能的结点。如储备仓库、营业仓库、中转仓库、口岸仓库、港口仓库及货栈等。国际货物在这类结点上停滞的时间较长。

3.流通型结点

流通型结点是以国际货物在系统中运动为主要职能的结点。如流通仓库、流通中心、配总中心就属于这类结点。

4.综合性结点

综合性结点是指在国际物流系统中集中于一个结点中全面实现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并且在结点中并非独立完成各项功能,而是将各项功能有机结合成一体的集约型结点,如国际物流中心。

国际物流中心是指国际物流活动中商品、物资等集散的场所。就大范围而言,某些小国家或地区可能成为物流中心,如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等就具有国际物流中心的地位。而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则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物流中心的功能。就小范围而言,港口码头、保税仓库、外贸仓库或超级市场等都可以成为物流中心。当前人们所指的国际物流中心多指由政府部门和物流服务企业共同筹建的具有现代化仓库、先进的分拨管理系统和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外向型物流集散地。

综合性结点是为适应国际物流大量化和复杂化而产生的,它使国际物流更为精密和准确,在一个结点中要求实现多种转化而使物流系统简化。综合性结点是国际物流系统中结点发展的方向之一。

三、口岸

1.口岸的概念

口岸是国家指定的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结点。许多企业都在口岸设有口岸仓库或物流中心。口岸物流是国际物流的组成部分。

口岸原来的意思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现在,口岸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埠,还是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外来港口,同时口岸也已不仅仅只设在沿海的港口。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可以通过铁路、公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因此,在开展国际联运、国际航空、国际邮包邮件交换业务以及其他有外贸、边贸活动的地方,国家也设置了口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向型经济由沿海逐步向沿边、沿江和内地辐射,使得口岸也由沿海逐渐向边境、内河和内地城市发展。现在,除了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之外,口岸还包括:国际航线上的飞机场;山脉国境线上对外开放的山口;国际铁路、国际公路上对外开放的火车站、汽车站;国际河流和内河上对外开放的水运港口。

因此,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经贸、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来往,并供往来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通道。简单地说,口岸是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

2.口岸的分类

口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

按照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可将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

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2)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

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可将口岸分为港口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三种。

1)港口口岸,是指国家在江河湖海沿岸开设的供人员和货物出入国境及船舶往来停靠的通道。它包括港内水域及紧接水域的陆地。港内水域包括进港航道、港池和锚地。港口口岸包括海港港口口岸和内河港口口岸。内河港是建造在河流(包括运河)、湖泊和水库内的港口,为内河船舶及其客货运输服务。

2)陆地口岸,是指国家在陆地上开设的供人员和货物出入国境及陆上交通运输工具停靠的通道。陆地口岸包括国(边)境以及国家批准内地可以直接办理对外进出口经济贸易业务往来和人员出入境的铁路口岸和公路口岸。

3)航空口岸,又称空港口岸,是指国家在开辟有国际航线的机场上开设的供人员和货物出入国境及航空器起降的通道。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经常使用边境口岸、沿海口岸、特区口岸、重点口岸、新开口岸和老口岸等提法。这些分类虽然尚未规范化,但它们在制定口岸发展规划及各项口岸管理政策方面,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四、港口

港口是水陆空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船舶停泊(飞机起降)、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以及补充给养的场所。正由于港口是联系内陆腹地和海洋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个天然界面,因此人们也把港口作为国际物流的一个特殊结点。

1.港口的特点

港口之所以能在现代国际生产、贸易和物流系统中发挥战略作用,主要是由港口的以下特点决定的:

首先,港口在整个物流供应链上是最大量货物的集结点。经济全球化使国际贸易量急速增加,港口作为海洋运输的起点与终点,无论是集装箱货还是散货,远洋运输总是承担着其中最大的运量,因而港口在整个物流供应链上总是最大量货物的集结点。当需要从事附加的工业、商业和技术活动时,选择在港口这样的集结点进行往往最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其次,港口往往是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点。如果两个大陆之间,或者两个相距甚远的国家之间在生产要素方面有着最大的禀赋差异,那么,要把这些生产要素以最有利的方式结合起来,港口往往是最合乎逻辑的选址。许多国家依赖于进口原材料的钢铁厂往往都建在港口地区,其原因也在于此。在港口地区建设出口工业,利用钢铁作为原材料生产汽车和机械,就可以节省大量成本,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最后,港口往往是最重要的信息中心。对于国际物流来说,港口仍然是不同运输方式汇集的最大、最重要的结点。在港口地区落户的有货主、货运代理行、船东、船舶代理行、商品批发部、零售商、包装公司、陆上运输公司、海关、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他各种有关机构。因此,港口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信息中心。

2.港口的功能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第三代港口市场和挑战》报告中强调指出:“贸易港口作为海运转为其他运输方式(陆运、空运或内河航运)的必要过渡点的作用逐渐减弱,作为组织外贸的战略要点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综合运输链当中的一个主要环节,是有关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支柱……国家贸易的后勤总站。”在综合物流时代,港口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功能。港口既是水陆空运输工具的衔接点,又是水运货物的集散地。港口虽然主要供船舶停靠使用,但为了客货的运输,港口又必须与陆路(航空)交通相接,它实际上是把水上运输、陆上运输和航空运输连接在一起,并因此出现了一种新概念,认为港口是交通运输的“综合体”。

港口在水运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1)水上客运的港口服务。

2)组织货源,对货物进行疏运。

3)进行换装作业,将货物从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

4)收、发和保管货物。

5)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

6)向船舶提供燃料、物料、淡水及船员生活用品。

7)供船舶在海上遇到恶劣天气时停泊避风浪。

(2)工业功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基地都建在港口附近,这是因为港口能够通过水运为工业生产提供大量廉价的原料并运送其产品。临港工业区已成为各国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龙头。

(3)商业功能。凭借港口十分活跃的货物转运和旅客运输,国际贸易及金融业务都伴随港口发展起来。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商业城市都是世界著名的港口。

(4)物流功能。充分利用港口的各种资源,加速货物的流通,提高货物的流通效益和效率。

3.港口的分类

港口种类繁多,按用途和地理位置的不同,港口可分成以下几类:

(1)按用途分类

1)商港。主要是供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转运用的港口。其中又可分为综合港和专业港。综合港指用于旅客运输和装卸转运各种货物的港口,如我国的上海港、天津港、大连港等,国外的如荷兰的鹿特丹港、德国的汉堡港、日本的神户港等。专业港是指专门进行某一种货物的装卸或以此种货物为主,如我国的秦皇岛港主要以煤炭和石油为主,澳大利亚的丹皮尔港以铁矿石出口为主等。

2)渔港。专为渔船服务的港口。渔船在这里停靠、并卸下捕获物,同时进行淡水、燃料以及其他物资的补给,渔港还进行水产品的储藏和加工作业等。

3)工业港。固定为某一工业企业服务的港口称为工业港,它专门负责该企业进行原材料、产品和所需物资的装卸转运工作,一般都设于工厂附近,而有的又是在商港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专为某企业服务。

4)军港。专供军舰停泊使用的港口,也进行军事物资的运输作业。军港受严格的管制,一般不对外开放。

5)避风港。供船舶在大风情况下临时避风的港口称为避风港。

(2)按地理位置分类

1)海港。在地理条件和水文气象方面具有海洋性质,而且为海船服务的港口称为海港。又可分为:

海湾港。位于海湾内,常有岬角或岛屿等天然屏障做保护,不需要或只需要较少的人工防护即可防御风浪的侵袭。例如我国的大连港在大连湾内,海岸长40多千米,湾内港阔水深;青岛港位于胶州湾东岸等。

海峡港。处于大陆与岛屿或岛屿与岛屿之间的海峡地段上的港口,例如新加坡港位于新加坡岛屿巴丹岛、卡利门岛之间的海峡上。海峡一般都是重要的海上运输通道,港口的建立对海上运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作用。

2)河口港。位于入海河流河口段的港口。这里具有良好的水运条件,兼有海运、河运之利,为港口的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现在世界上一些大港多数为河口港,例如我国的上海港、广州港,荷兰的鹿特丹港等。

3)河港。位于沿河两岸,并且具有河流水文特性的港口称为河港,例如我国位于长江沿岸的南京港、武汉港等。

4)湖港。位于湖泊沿岸的港口,作为国际性的湖泊具有国际运输的功能,而与海洋相同的湖泊也往往成为国际性的港口,例如北美五大湖区的多伦多港。

4.港口费用

港口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使用港口设施,港口对货物进行装卸作业和各项服务工作或为船舶、货物提供港口设备和劳务,由船舶和货物经营人向港口交付的费用。港口费用按其性质可分为港口作业费和港口规费两大类。

港口作业费包括货物装卸费、货物保管费、货物驳运费、拖轮费、联运货物换装包干费、机械使用费、堆场使用服务费、船舶清舱洗舱服务费、船舶引水费及开关舱费等。

港口规费包括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及港口建设费等。港口规费根据港口当局制定的计费费率标准,按照货物数量计算。

货物港口费根据货物计量方式所确定的重量吨或容积吨,以及货物在港口的作业过程确定。

五、仓储

1.仓储的功能

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生产的产品日益增多,除满足自身需要外还有剩余,人们把这些剩余产品保存起来,便于日后再消费或进行交换,这便是仓储。

在任何社会,只要有商品生产便有商品流通,就必然会有商品储存。所以说,仓储是商品流通的一种特殊行业,是商品流通领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储能克服生产和消费在时间间隔上的作用

为调整生产和消费在时间上的间隔,为解决这些季节性生产或季节性消费的产品所产生的时间上的矛盾,必须设置仓库将这些产品储存于其中,使其发挥时间效用的作用。

(2)仓储能在质量上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起保证作用

商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仓储环节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检验,可以防止质量不合格的伪劣商品混入市场。

(3)仓储对加速商品周转、加快流通起保证作用

随着仓储业的发展,仓储本身已不仅是货物的储存,而且越来越多地承担着具有生产特性的加工业务。例如分检、挑选、整理、加工、简单的装配、包装、加标签及备货等活动,是仓储过程与生产过程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增加商品的价值的活动。

(4)仓储具有调节商品价格的作用

商品的仓储可以克服生产旺季和生产淡季与消费者之间的巨大的供求矛盾,并以储存调节供求关系,调整由于供求矛盾造成的供求差异。

(5)仓储可以直接起到调节运输工具载运能力不平衡的作用

无论是进口仓库还是出口仓库都可减少压船、压港,弥补内陆运输工具的运量不足,在船舶与内陆运输之间起着缓冲调节作用,以保证货物运输顺利畅通。

(6)口岸仓储可以实施货物运输作业,减少货损货差的作用

仓储是商品流通中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四个基本环节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强仓储管理是缩短商品流通时间、节约流通费用的重要手段。随着综合物流管理的进程,仓储业开展集装箱的拆、装箱作业,集装箱货运站兼营国际贸易货物仓储业务越来越普遍,仓储业正在通过开展物流管理拓展延伸服务业务,发挥着国际物流运输网络的结点作用。

2.仓储合同与仓单

(1)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仓储期满后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将仓储合同规定为:“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在接受仓储货物后签发的表明一定数量的保管货物已经交付仓储保管的法律文书。保管人签发仓单,表明已接受仓储货物,并已承担对仓储货物的保管责任以及保证将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

1)仓单的主要作用

①签发仓单表明保管人已接受了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

②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凭以返还保管物的凭证。

③仓单是确定保管人和仓单持有人、提货人的责任和义务的依据。

④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证明仓储合同的存在和合同的主要内容。

⑤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保管人在检验并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仓单,表明仓储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保管人,只是将仓储物的保管责任转交给了保管人。通过保管人签发的仓单作为仓储物的所有权文书,由存货人持有。

⑥仓单是有价证券。仓单是仓储物的文件表示,仓储保管人依据仓单返还仓储物,占有仓单表示占有仓储物。

2)仓单的形势与内容

仓单由保管人提供,仓储经营人准备好仓单簿,仓单簿为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仓单,在签发后交给存货人。第二联为存根,由保管人保存,以便核对仓单。

《合同法》规定的仓单内容为: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耗损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的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3.仓储管理费

仓储管理费是指发生在仓储期间整体成本的总和。仓储管理费直接表示了仓储的成本,是仓储成本核算、成本管理、仓储费定价的依据。

仓储管理费由一定时期的仓储经营的资本费用、保管费、搬运费、损耗费、保险费及税费等构成。将仓储管理费分摊到同期的仓储量中,就可确定每一仓储量的仓储成本。

六、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其具有较强的服务功能和较大的灵活性,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开展加工贸易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依据的是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保税仓库的定义和种类

(1)保税仓库的定义

保税仓库是指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批件,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但对国家实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事先申领许可证的商品,在存入保税仓库时,应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

对于存放于保税仓库中的货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海关允许存放的货物有以下三类:

1)供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暂存货物和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料和零配件等。

以上类别中的1)、2)类属于经海关核准暂免办理纳税手续的进口货物,第3)类属于暂时进境储存后再复运出境的进境货物。

(2)保税仓库的种类

在国际上保税仓库通常可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种,“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共需求而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货物并非必须属于仓库经营人所有。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及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把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1)公用型保税仓库。这类保税仓库可供各类进口单位共同存放货物,如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等,也可供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存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公用型保税仓库一般由该仓库的经营单位申请设立。

2)自用型保税仓库

①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这是一类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加工贸易储存进口原材料等物资提供服务的保税仓库。由常年从事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加工生产企业申请设立,经营单位为了加工产品出口的需要,不断地从国际市场上购进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储存在保税仓库以备随时加工成品出口。目前,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是我国保税仓库中的主要类型。

②寄售、维修、免税商品保税仓库。这类保税仓库是为外国产品在我国寄售及维修进口机器设备所需要零部件和进口外国免税商品服务的,外国商品进境是存放在保税仓库,待销售、维修或供应时,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减免。

2.保税仓库的申请、审批和设立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仓库经理人,可向当地主管海关提出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

1)仓库经理人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2)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3)应具有健全、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和仓库账册。

4)应配备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2)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应提供的文件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应向主管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如是租赁仓库的,还应提供仓库经营人的营业执照。

2)经营单位填写的“保税仓库申请书”,应填明仓库名称、地址、负责人、管理人员、储存面积及存放保税货物的类别等内容。

3)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如寄售、维修等。

4)其他有关资料,如租赁仓库协议、仓库管理制度等。

(3)保税仓库的审批和设立

主管海关在审核上述申请文件后,派人员到仓库实地检验,核查仓库设施,核定仓库面积,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区别不同类型的保税仓库,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的,由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对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的,由直属海关负责审批,并报海关总署备案。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由海关颁发《保税仓库等级证书》。

3.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程序

(1)保税仓库货物的进库

1)本地进货。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应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入境所在地海关申请,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上加盖“保税仓库货物”章并注明“存入××保税仓库”。经入境地海关审查后,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关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并将两份“进出口报关单”随货代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营人应在核对报关单上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无误后,在有关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报关单交回海关存查(连同保税仓库货物入库单据),另一份留存仓库。

2)异地进货。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先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将进口货物转运至保税仓库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实后,签发“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并注明货物转运存入××保税仓库。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此联系单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入境地海关核准后,将进口货物监管运至保税仓库所在地。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上述“本地进货”手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及入库手续。

(2)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

进出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后,其出库的流向较为复杂,一般可分为储存后原物复出口、加工贸易提取后加工成品出口、向国内销售或使用三种情况,下面分别就这三种流向介绍有关海关手续。

1)原物复出口。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货物进口时经海关签章确认的进口报关单,经主管海关核实后予以验放有关货物或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将有关货物监管运至出境地海关验放出境。复出境手续办理后,海关在一份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退还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保税仓库货物核销依据。

2)加工贸易提取使用。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用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项目加工生产成品复出口时,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首先按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程序办理,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再持有关批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在指定银行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后,由主管海关颁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保税仓库提货手续,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由于保税仓库进货时所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未确定何类贸易性质,因此,在以加工贸易提取使用时,其贸易性质已确定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需补填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经海关核实后,在“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此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3)向国内销售或使用。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需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其贸易性质由“保税仓库货物”转变为“一般贸易进口”方式),对货物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特定登记进口商品以及其他进口管理商品的,须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件,并缴纳该货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进口手续办理后,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用以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3)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

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经营单位于每月的第五天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出库、结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并随附经海关签章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及“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等单证。

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入库、出库报表与实际进口、出口报关单及领料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派员到仓库实地核查有关记录和货物结存情况,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并在一份保税仓库报表上加盖印章认可,退还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留存。

4.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要求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所存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境的,按《海关法》有关规定,由海关将货物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进口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余款上缴国库。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货物进口时已明确为一般进口的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必须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入库货物仅限本企业加工生产自用料件,不得存放本企业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或与加工生产无关的货物以及其他企业的货物。

公共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一般不得跨关区提取和转库存取,只能供应本关区加工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门储存不宜与其他货物混放的保税仓库原料(如化工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一个企业集团内设立专为供应本集团内若干分散在不同关区加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企业备料保税料件,必须跨关区提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事先以与保税货物所有人或外商签订的购货合同或协议、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单证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并在该登记手册限定的原材料进口期限内分别向加工贸易企业主管海关、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办理分批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手续。在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放货物进行加工,如需对货物进行改变包装等整理工作,应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会同仓库双方共同加锁。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储存情况,查阅有关仓库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应予协作配合并提供便利。

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起重、包装设备,运输车辆,办公用品及其他管理用具,均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七、保税区

保税区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一样,都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我国为了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管理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沿海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保税区。保税区具有政策特殊、经济功能强、封闭式管理的特点,下面将结合保税区的特点,介绍海关对保税区的有关政策、进出口货物的手续和监管要求。

1.保税区的定义及特点

(1)保税区的定义

保税区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置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我国最早设置的保税区是1990年建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按我国规定,建立保税区需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非保税区)之间,应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由海关实施封闭式管理。目前,国务院已批准建立了上海、天津、大连、张家港、宁波、马尾、厦门、青岛、广州、珠海、深圳(沙头角、福田、盐田)、汕头及海口等15个保税区。

(2)保税区的特点

保税区一般建立在具有优良国际贸易条件和经济技术较为发达的港口地区,国家建立保税区的目的是通过对专门的区域实行特殊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国际贸易和加工工业,以促进本国经济。在国际上与保税区具有类似经济功能的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这些特殊区域尽管名称各异,各国对其实行的管理措施也各不相同,但其具有的两个基本特点是相同的,即“关税豁免”和“自由进出”。保税区作为这种特殊经济区域的一种形式,也具备这两个基本特点。

1)关税豁免。关税豁免即对从境外进口到保税区的货物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到境外的货物均免征进出口关税。这是世界各国对特殊经济区域都实行的优惠政策,目的是吸引国内外厂商到区内开展贸易和加工生产。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基本一致。

2)自由进出。自由进出即对保税区与境外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做惯常的监管。这里的“惯常监管”是指国家对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和进出口的正常海关手续。由于国际上将进入特定区域的货物视为未进入关境,因此可以不办理海关手续,海关也不实行监管。我国保税区根据本国情况,对进出保税区货物参照国际惯例,大大简化了进出货物的管理及海关手续。

2.保税区有关管理规定

(1)进出口税收方面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征免规定为:

1)保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免税。

2)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海关予以保税。

5)上述第1)至4)项范围以外的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海关依法征税。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运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

(2)进出口许可证方面

1)从境外进口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免领进口许可证。

2)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以及供储存的转口货物,免领进口许可证。

3)保税区内加工产品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

(3)保税区人员居住方面

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4)货物进出方面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其目的在于销往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

(5)汽车进口方面

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福田)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得允许运进转口方式的进口汽车,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也应由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6)特殊产品管理方面

保税区内设立生产受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和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商品的企业时,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产品出境时,海关一律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7)激光光盘管理方面

保税区内设立生产激光光盘的企业,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现行对该行业的监管规定管理。

3.保税区货物的进出口

(1)保税区单位注册和运输工具备案

1)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仓储企业等)及行政管理机构,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指专门承运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区内企业、机构自备的运输工具)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批准证件及列明运输工具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和驾驶员姓名的清单,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发给《准运证》。保税区外其他运输工具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办理临时进出核准手续。

(2)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请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改变传统的单一报关方式,海关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2)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进境的转口货物、仓储货物以及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进出境时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备案。

3)对保税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及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保税区海关机构申报。

(3)保税区与非保税区进出货物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实行监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从非保税区(指我国境内的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入保税区的供加工生产产品用的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包装物料等),视同出口。有关发运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向保税区海关机构或其主管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单证。属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提交出口许可证。属应征出口税商品,应缴纳出口关税。海关审核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运入保税区。

2)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及其他物资,由使用企业或机构向保税区海关机构申报,填写运入货物清单,经海关核准验放后运入保税区。

3)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原已征进口税款,不予退税。

4)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委托区内生产企业加工产品的货物,生产企业应事先持委托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凭海关核准的登记备案手续向保税区海关机构申报运入区内。委托加工货物需在合同期限内加工产品返回非保税区,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委托加工合同核销手续。

5)从保税区运出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视同进口。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特定登记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及其他进口管理的商品,应提供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件,并交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海关审核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运出保税区。

6)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将进口料件加工产品运出销往非保税区时,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许可证等进口批件,补交所使用的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对产品中所含进口料件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则应按制成品补缴税款。

7)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将进口料件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产品时,生产企业应事先持委托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凭海关核准的登记备案手续向保税区海关机构申报运出区外。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向海关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运回保税区,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委托加工合同核销手续。

4.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要求

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要求如下:

(1)海关依法在保税区执行监管任务,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经由海关制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2)保税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编织报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3)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4)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海关法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5)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6)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及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7)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但区内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非保税区企业应当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

(8)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名称、数量、牌照号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八、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专为发展加工贸易而开辟的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分工的必然结果,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表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工业国家的经济出现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使西方工业国家的生产力和对外贸易空前发展,并导致了资本与技术过剩。同时,国际分工从过去的产业间分工发展为产业内部的分工,劳动密集型产业从发达国家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地区)转移。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从输出商品到输出资本,进而发展到在东道国开办工厂。20世纪60年代前后,不少发展中国家(地区)大力发展出口加工制造业,以增加外汇收入,出口加工区由此应运而生。1959年,爱尔兰在香农国际机场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此后的40多年来,出口加工区在全球遍地开花,成为所在国或地区吸引外资最多、对外贸易最为活跃的区域,有力地促进了各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出口加工区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部分出口加工区的出口加工业由劳动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纷纷建立新的技术型的出口加工区。部分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密切结合,形成雄厚的科技力量,以科技为先导,大力开发技术、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和高附加值的尖端产品,成为引起世界瞩目的知识型出口加工区——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工业园区同出口加工区一样,通过划出一个地区,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待遇,吸引外国的资本和技术,但其从事的是高技术产品的研制,促进技术、知识密集型产品的发展和出口。

我国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将加工贸易从分散向相对集中型管理转变,给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鼓励扩大外贸出口。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为有利于运作,我国将出口加工区设在已建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选择若干地区进行试点。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个出口加工区,包括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杏林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和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

我国的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其功能比较单一,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仓储、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的区域管理模式,海关在实行24小时监管的同时,简化现行手续,为守法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提供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我国出口加工区的设立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将有利于海关加强监管,解决长期以来对加工贸易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和手续繁杂的难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适应企业合法经营和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也有利于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2002年我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为47.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4.3倍。其中,出口21.9亿美元,增长了5.1倍;进口25.5亿美元,增长了3.7倍。出口加工区正在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

九、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也称为对外贸易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自由贸易区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物流中多功能的综合物流结点。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以提供仓储、再加工、展示及各种服务,未售出的各种商品可以前来储存,或针对市场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分级和改装,或进行商品展销,以便选择有利时机,就地销售或改临近市场销售。许多自由贸易区都直接经营转口贸易,因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各种方便及优惠的条件,所以大量货物是在流经自由贸易区后投放世界市场的。最重要的是,各国的自由贸易区普遍豁免关税和减免其他税收,还在土地使用、仓库、厂房租金、水电供应及劳动工资等方面采取低收费的优惠政策。这是大量商品物品聚集于此的重要原因。

自由贸易区各种功能的发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自由贸易区的方便与商品进出、储存及整理的条件,以及可以降低产品成本并增加市场竞争能力的优惠措施,吸引了广大的投资者,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发展。

1.自由贸易区的分类

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把设区的所在城市划为自由贸易区。另一种是把设区的所在城市的一部分划为自由贸易区。例如,汉堡自由贸易区是由汉堡市的两部分组成的,只有划在卡尔勃兰特(Kohlprand)航道以东的自由港和划在卡尔勃兰特航道以西的几个码头和邻近地区才是汉堡自由贸易区。这个自由贸易区位于港区的中心,占地5.6平方英里。外国商品只有运入这个区内才能享有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受海关监督。

2.自由贸易区的分布

据统计,全世界目前大约有各种形式、各种名称的自由贸易区700多个,遍及5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欧洲的自由贸易区。欧洲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以南欧、中欧、西欧最为集中,东北欧的密度较低。南欧的西班牙、意大利、希腊和直布罗陀4个国家和地区共设立了32个自由贸易区,其中西班牙最多,为18个。中欧的瑞士有28个自由贸易区。西欧的英国、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荷兰共设有自由贸易区24个。

(2)美洲的自由贸易区。北美洲以美国设立最多,到1990年已超过200个,遍及全国各个地区。拉丁美洲的自由贸易区基本上呈从南到北的线状分布,到目前为止已发展到26个国家共1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较为成功的主要有巴西的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墨西哥的下加利福尼亚自由贸易区、巴拿马的科隆自由贸易区和海地的太子港自由贸易区等。在拉美国家中墨西哥设立的自由贸易区最多。

(3)亚洲的自由贸易区。世界上的自由贸易区集中在亚太地区,其中东盟地区(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的自由贸易区密度很高,在世界自由贸易区中占有重要地位。

(4)非洲的自由贸易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洲已有20多个国家设立了130多个自由贸易区,主要集中在毛里求斯、突尼斯和埃及3个国家。

(5)大洋洲的自由贸易区。1986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在达尔文市创办了大洋洲第一个自由贸易区。1988年,斐济宣布设立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在大洋洲正处于日益发展之中。

我国的自由贸易区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建立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但这些区域在运作和形式上与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还有很大差别。1990年,我国开始设立严格意义上的保税区,现已发展到了15个。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将在2020年建成。而上海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建设上海的自由港——芦洋航运特区,其特征是拥有能够全天候接纳第五、第六代集装箱船舶的深水航道与深水泊位,并要建成亚洲一流的航运交易中心、航运信息中心和亚洲最大的物流转运中心。

3.自由贸易区的一般规定

许多国家对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大同小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税方面的规定。对于允许自由进出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免征关税。少数已征收进口税的商品如烟、酒等再出口,可退还进口税。但是,如果港内或区内的外国商品转运入所在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即必须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这些报关的商品,既可以是原来货物的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既可以是原样,也可以是改样;既可以是未加工的,也可以是已加工的。有些国家对在港内或区内进行加工的外国商品往往有特定的征税规定。例如美国政府规定,用美国的零配件和外国的原材料装配或加工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只对该产品所包含的外国原材料的数量或金额征收关税。同时,对于该产品的增值部分也可免征关税。又如奥地利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在其自由贸易区内进行装配或加工后,商品增值1/3以上者,即可取得奥地利原产地证明书,可免税进入奥地利市场。增值1/2以上者,即可取得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原产地证明书,可免税进入奥地利市场和其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市场。

(2)业务活动的规定。对于允许进入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可以储存、展览、拆散、分类、分级、修理、改装、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清洗、整理、加工和制造、销毁、与外国的原材料或所在国的原材料混合、再出口或向所在国国内市场出售。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有些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加工和制造方面,瑞士政府规定除存在区内的外国商品不得进行加工和制造,如要从事这项业务,必须取得设立在伯尔尼的瑞士联邦海关厅的特别许可,方可进行。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都在放宽或废除这些规定。

(3)禁止和特别限制的规定。许多国家通常对武器、弹药、爆炸品、毒品和其他危险品以及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盐等禁止输入或凭特种进口许可证才能输入。有些国家对少数消费品的进口要征收高关税。有些国家规定对某些生产资料在港内或区内使用也应缴纳关税,例如意大利规定在的里雅斯特自由贸易区内使用的外国建筑器材、生产资料等也包括在应征收关税的商品范围之内。此外,有些国家如西班牙等,还禁止在区内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