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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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资总额概念的模糊造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难以确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定义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但对劳动报酬的定义没有给予明确说明,对工资总额与职工福利的区别也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具体执行中对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工资总额与职工福利理解上的疑惑。一些单位认为一些支出项目并非劳动报酬,或并非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所以没有或根本不想将它们计入工资总额,也不将它们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如单位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分摊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或疗养费、过节费、生日礼金或礼品费等,有些难以被认定为劳动报酬,有些并非直接支付给职工,因此不被认为是工资,而被认为是单位合理安排的福利项目支出。但2009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把原来在福利费中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项目,都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要求单位将它们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正是对工资总额与企业福利概念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工资统计申报的一些具体项目上存在模糊认识或分歧意见,这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带来困惑,也直接引发有些单位有意无意地漏报了部分工资总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