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列国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带一路”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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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状况

(一)外国投资状况

阿塞拜疆实行积极的招商引资政策,欢迎世界各国投资。从2003年伊·阿利耶夫当选总统以后,该国很快与西方国家签署了油气领域的“世纪合同”,标志着大规模外国投资开始进入阿塞拜疆,对国民经济的腾飞产生了良好作用。能源、交通、通信、加工制造、高科技、基础设施和农业领域是各国投资的主要行业,其中,油气开发、加工和运输领域的外国投资比例最大,主要基于阿塞拜疆在能源领域具有的极大优势。截至2012年年底,该年度外国对阿塞拜疆直接投资53亿美元,其中43亿美元用于石油天然气领域,占总投资额的81.1%,对非石油领域的投资额为10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18.9%。阿塞拜疆油气领域的外国投资者主要来自欧美、俄罗斯、土耳其等国家。

(二)投资环境

1.投资政策

1992年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修订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外国投资保护法》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投资法》两部法律均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规定阿塞拜疆对实现投资活动条件的稳定和投资的法定权益实行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可以从事不被阿塞拜疆法律禁止的任何种类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支付了相应的税收和征款后(按阿目前法律对外资企业征收15%的所得税),可保证将其收入兑换成外汇自由汇出或进行再投资。阿塞拜疆在采取国有化和征用措施时,应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应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遵守阿塞拜疆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在其境内或境外开设具有法人权利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外国投资者有权在阿塞拜疆境内和境外按阿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外国独资企业以及在法定基金中含有30%以上外资的合资企业,有权不需要许可证进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其经营活动所需的产品;对外国投资者投入合资企业的法定基金和建立独资企业所需的进口物资,免征海关关税和出口税。

为满足外国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个人需要而运入的物资,免征关税。另外,就政府对投资的监控职能也做了规定,如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妨碍正常投资活动并由此造成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得到补偿;在降低外国投资风险方面也做了一些规定,比如,在因阿塞拜疆法律修改而使投资条件不如以前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所依据的法律可延续至该投资活动结束。

2.金融体系

1991年10月18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恢复独立,并依据法律推出了独立的银行系统,包括央行。2009年3月18日,阿塞拜疆进行全民投票,该投票结果促使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银行更名为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

阿塞拜疆实行两级银行体系。央行为一级银行,负责发行国家货币、黄金外汇储备和制定各种金融政策,主管商业银行的审批和监督。商业银行为二级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

目前,阿塞拜疆共有47家银行,包括2家国有银行和45家私人银行,24家银行有外国资本参与,其中6家银行外国资本额超过50%。央行以外的第二个国有银行是阿塞拜疆国际银行,成立于1990年,资产占阿塞拜疆银行系统的40%,在国内外设有数十家分行,财政部是其主要股东。

3.税收体系

阿塞拜疆现行税制的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税法通则》。该税法通则规定,阿塞拜疆税收分为国税、自治共和国税和地税三级体系。同时,根据该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税制的规定,作为一个以石油为经济支柱的国家,阿塞拜疆对在“产品分成协议”框架下在阿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殊税制。

阿塞拜疆的国税包括自然人所得税、法人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土地税、营业税(简化税)、资源开采税、道路税和在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境内征收的税种。地方税主要包括个人财产税、个人土地税、地方建材资源开采税、地方企业利润税。

阿塞拜疆现行法律规定,除PSA项下在阿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其他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一律实行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