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合同法原则
合同合法原则
——自由约定的底线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只能在其政治制度的框架内提供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私法自治。私法上的法律行为不得逾越这一框架的范围。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难免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加干涉的,这也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精神。但是我们许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却对这项原则有一定的误解,经常会出现“生死协议”或者“他人自愿出卖自己的利益”的情况。当然,这些约定是与法律的本意相违背的,根据这样的约定得到的利益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解说
2009年12月5日下午,陈某与孙某在朋友宫某家打扑克赌博。两小时过后,陈某将自己所带的2000元现金全部输掉。陈某不甘心白白输掉2000元,遂向孙某借钱。孙某先后借给陈某3000元,陈某将所借3000元又输掉。经中间人宫某周旋,孙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由中间人宫某在15日内向陈某收取赌债后再交给孙某。但约定的期限过后,陈某并没有依照口头约定将钱还给孙某,后孙某多次追讨,陈某以各种理由拖欠。2010年2月1日,孙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还款3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众赌博是违法的行为,因赌博所发生的债务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孙某请求陈某偿还赌债及其利息的请求,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孙某要求陈某偿付3000元赌资及利息的请求。
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合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
第二,当事人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订立合同,并不是你想怎么订就怎么订的,所订的合同,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且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其他相关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如果与这些因素相违背,则合同就有可能会被判定无效,那么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当然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本案中,陈某因赌博产生了债务,并因此与债权人孙某签订了还债协议。这个协议即可视为合同。尽管这个合同的债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是因违法行为而产生,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发生法律上债的效力,陈某不负有偿还孙某赌资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综上分析可见,赌博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赌债而签订的还款协议,违反了合同合法原则,应属无效的合同。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赢家没有请求输家履行合同的权利,输家也没有清偿赌债的义务。此外,参与赌博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接受治安行政管理处罚,更严重者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理链接
合同,也称契约,在中国古代又称契券、券书、判书、书契等,它们均指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事项达成的用以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说文解字》称:“契,约也”,这是对契约的功能性解释。也就是说,“契”是两方立券的行为,“约”是立券行为的内在约束力,即通过刻立契券的行为使双方当事人共同受到这一行为的约束,彼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一词,从宋元时期起,到如今已成为通用术语,广泛适用于各类交易行为。清代官员翟灏在其著作《通俗编·货财》中写道:“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按照清代史学家赵翼的说法,双方当事人把各自手中的契约并排放在一处,背面朝上,两纸背面连接处写“合同”二字,然后双方各执一份。一旦发生争执,则双方当事人各自取出自己手中的契本,两相对勘,如“合同”二字吻合则为真实文本。最初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一般只写前一“同”字,后来变为写上“合同”二字。而这种缔约程序又被称之为“款缝”或“押缝”,两合而同,所以称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