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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因请托而形成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孟某给付朋友林某现金20000元,请求其帮助运作儿子进入某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事宜。林某收款后称会尽心办理。2014年春节前,孟某应林某要求,又通过银行转账往林某银行卡汇入20000元用来疏通关节。此后林某以各种理由敷衍孟某关于办理工作事宜的催促。2015年1月,孟某害怕钱财落空,要求林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明确林某借款40000元,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林某到期后没有退还款项,经催讨未果,孟某持借款合同向律师咨询,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谓借贷关系,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合意的形成与款项的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其中两个实质性要件。案例中孟某与林某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也有款项的往来,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而是基于请托所产生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如果孟某以借款合同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林某可能会依据请托的事实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向孟某进行释明,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从合同的效力来讲,因请托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请托本身是合法的,则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关系来处理;如果请托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可能导致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孟某与林某之间涉及权钱交易的请托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而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孟某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已经给付的款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