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绿色供应链主体耦合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及其分析
第一节 制度经济学:对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发出挑战
一 分工与协作理论
被人们尊称为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分工和专业化能够大大提高生产率,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斯蒂格勒(G. J. Stigler)在论文《市场容量限制劳动分工》中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分工与市场范围的关系,形成了“斯密定理”。斯密定理的具体含义是,只有当对某一产品或服务需求随市场范围的扩大增长到一定程度时,专业化的生产者才会实际出现和存在。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反过来说,如果市场范围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即需求没有多到使专业生产者的剩余产品能够全部卖掉时,专业生产者不会实际存在。在斯密看来:“市场要是过小,那就不能鼓励人们终身专务一业。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他们不能用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随意换得自己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因此,斯密定理也可以反过来表述为:市场范围的扩展是分工发展的必要条件。
自从斯密的《国富论》发表以来,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是将亚当·斯密的这一命题形式化。他们以生产技术与消费者的偏好等因素一定为假设前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在通过价格机制做出选择时要受到这些给定因素的制约,其狭窄的经济研究视野,使得这些理论并没有揭示出经济生活的全部,由于对价格机制在经济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过分关注,使人们忽略了经济体系运作的其他方面。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经济学家对经济现象的研究缺乏对经济组织的内部安排与协调的关注,而仅仅关注市场运行中发生的情况,即人们如何购买生产要素以及人们如何去销售使用这些要素生产的产品。而人们在购买这些生产要素和销售使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之间所发生的事情则完全被忽略。
现实中,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一个结果是市场交易次数的迅速增加。在完全非专业化组织体制下,即自给自足的情况下,一个组织个体根本不需要与任何其他组织个体发生交易;在高度专业化的组织体制下,组织个体不仅需要与其他组织个体进行不同产品的交换,而且需要进行不同生产阶段或服务阶段之间的交换。这表明,提高专业化水平虽然能够扩大生产及交易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但是,扩大交易规模却产生了经济组织内部及其组织之间安排与协调的问题,从而引起交易费用的增加。斯密强调了分工、专业化带来的生产成本降低,却忽视了交易费用增加的问题。
二 企业性质与边界理论
(一)科斯对微观经济学的批评
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科斯革命,对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发出挑战。科斯认为,微观经济学分析讨论的是没有任何经验基础的理论,这种理论所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构想,而不是现实中的经济生活或经济现象。由此,在这样的经济分析中,企业和市场也仅是有其名称而无实际内容的概念体系。古典经济学视界里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不需任何运作成本的;“企业”则被描述为一个难以打开的“黑箱”,只是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这种理论只是完美的学术演绎。因此,这种理论苍白而空洞,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他们关注价格机制的决定作用,而忽略了市场,或者说是忽略了制约交换过程的制度安排及与交易相关的费用问题;其次,在强调企业功能的同时,忽略了企业制度结构,所以不能解释生产活动为何被组织在企业内进行,大多数经济资源为什么和怎么样在企业内按行政决策配置等问题。
在科斯看来,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价格机制在市场运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资源配置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它并不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方式。资源的运作,在价格机制之外,还存在着企业、政府等其他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企业: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
交易费用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要素,也是现实经济生活的核心。科斯在其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从与古典经济学家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为什么会有企业的问题,展开了组织起源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交易费用概念的创立,是制度经济学区别古典经济学及传统经济学的标志。科斯认为市场运行存在交易费用,包括:①获取准确市场信息的费用。企业收集有关交易对象和市场价格的确定信息必须付出的费用。②谈判和监督履约的费用。为避免冲突就需要谈判、缔约并付诸法律,因而必须支付有关费用。③由未来不确定性风险而引致的费用,以及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科斯的发现是:在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并不是免费的,而是交易费用为正,企业组织正是为节约交易费用而存在[50]。科斯的主要贡献可概括为:①市场和企业都是协调资源配置的方式,是两种可以相互代替的机制。资源配置是有成本的,选择市场或企业方式协调资源配置,也必然遵循效率原则。只有当企业的组织管理成本低于市场交易费用时,企业才能存在。②企业扩张受组织管理成本制约。内部化协调成本趋向于市场交易费用时,企业的扩张就会停止,企业与市场协调资源配置的边界是内部化边际成本等于市场边际交易费用。③市场边际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化边际成本均是难以精确计量的,市场和企业配置方式的均衡取决于人们的试验,其类似于数学中的试错,使两种机制从非均衡趋向于均衡。④企业经营和管理关系实质上是利用价格机制和内部行政协调的关系,经营意味着预测和通过新的契约,利用价格机制进行操作;而管理则意味着仅仅对价格变化做出反应,并在其控制之下重新安排生产要素。因而,企业管理应服从于经营,企业活动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企业替代市场只能是局部的,不能否定市场。
科斯关于企业理论的研究是具开创性的。通过其引入的交易费用概念,使对企业性质的研究从纯技术的、侧重于生产力方面转向生产关系的研究,从而为人类经济组织行为的研究开辟了道路。
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在于提出了问题,而对问题的解释则主要由后人完成。根据科斯提出的交易契约关系,詹森和麦克林把企业界定为一种契约的集合。他们认为,企业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是为个人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充当连接点。也就是说,企业构成要素组合和产出关系等是由一系列契约关系构成的,企业运行的核心是一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但詹森和麦克林没有回答市场间的交易契约关系和企业契约关系的区别。威廉姆森指出了詹森和麦克林理论的缺陷,指出企业的特征是一种科层组织,企业的契约关系集中表现在出售劳务的人服从科层组织的行政协调。
三 交易费用理论
从科斯开创了把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的先河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把交易成本概念应用于各种经济研究中。威廉姆森是交易费用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以交易为分析的基本单位,以交易费用及其节约为中心概念,把经济观和法律观结合起来分析交易的经济效益与组织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概括出不同类型的交易与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之间的相应关系。《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市场体制与企业制度》两部著作是威廉姆森系统阐述交易成本理论的代表作,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交易成本经济学。他的理论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1][52]
(一)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交易成本
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而所有的交易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威廉姆森将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将所有交易还原为契约。他认为交易成本就是契约运行的成本,具体包括契约签订前的和契约签订后的两部分成本。事前交易费用主要指起草、谈判、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当事人退出契约关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交易者为改变事先的错误信息所需支付的费用,为解决冲突而进行的法律诉讼费用,以及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性和连续性需支付的费用。
(二)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产生基于两类原因。
1.交易主体的两大行为特征——机会主义倾向和有限理性对交易的影响
(1)有限理性。威廉姆森提出了与古典和新古典传统中的“经济人”假设相区别的“契约人”的概念。有限理性是指人类的行为常处于意欲合理和有限制地做到之间,人们在收集、储存和加工处理为更准确地达到目的所需要的大量信息方面,其能力受到严重限制。但当人们的这种能力受到限制时,却以逻辑的连续方式继续追求自己的目的。当有限理性与不确定或复杂的环境相结合时,就会使交易成本大量增加。交易当事人既不能完全搜集事前与契约安排有关的信息,也不能预测未来各种可能发生的变化,使得所签订的合约总是不完全的。
(2)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是指交易主体以欺诈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是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的。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才使得有的交易者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环境或某种有利的讨价还价地位欺诈对方。因此,交易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对称,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就必须在了解交易对象和监督交易对象的实施过程中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由此产生了用某种制度安排来约束这种行为的必要性。
由于每个人的知识、洞察力、技能和时间都是有限的,人们就有了建立不同经济组织的主观需求,组织成为实现人类目的的有效手段。人们通过建立不同的经济组织,选择不同的合约形式以弥补有限理性的不足。
给定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动机,研究经济组织就需要对这两大行为主体特征都予考虑。因此,人们提出如下规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在有限理性基础上达到最经济的效果,同时能够保障在争议中的交易免受机会主义之损害。
2.市场交易的环境和交易的技术结构所具有的特性的影响
(1)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在交易费用经济学中,资产专用性主要指沉没成本(Sunk costs)。资产可分为通用性资产和专用性资产,通用性资产可以很方便地转移到其他交易中去或能被方便地处置掉,而不会引起经济价值的重大损失;专用性资产是指用于支持某些特定的交易,如果改变其用途、转做他用就会降低其价值的资产。在这种场合,假如交易过早地终止,所投入的资产将完全或部分地无法改作他用,因而在投资所带来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中都包含了一部分“不可挽救的成本”或“沉没成本”。
资产专用性主要包括场地资产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专项资产专用性。契约双方中有一方投入了专用资产时,一旦另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前终止交易,将使另一方遭遇巨大的交易风险,蒙受损失。因此,资产专用性导致双方依赖性,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双方的依赖性也随之增强。契约关系的连续性意义尤为重要,客观上要求建立起某种保障双方继续维持交易的管理机构。由于专用性投资支持的交易既不是匿名进行的,也不是在瞬间就能完成的,为了支持这类交易,就要求订立各种合同和采取组织保护措施。
资产专用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事前的投资一旦进行,就会要求事后的交换关系保持连续性和有效性。因此,事后交换中合作的可能性只有在预先能够确定的情况下,某项专用性的投资才能充分进行。资产专用性对交易双方的约束是对称的,对卖方来说,如果买方中断交易,那么卖方先前所进行投资的大部分价值将蒙受损失;而对买方来说,如果卖方中断交易,买方只好转而寻求其他没有进行过专用性投资的供给。而专用性投资是效率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买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供给,交易条件将明显变坏,可见,在资产专用性越强的场合,交易双方越会维持一种尽可能持久的交换关系,因为交易双方维持彼此的连续性交易会比各自寻求新的交易伙伴更有利可图。
当然,交易中对利益的分配方式,也会反过来影响事前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也就是说,专用性投资的供给取决于未来的交易。比如,供给者要根据买方所订购产品的特点而预先投资专门的设备和工具;或者买方(如制造商)必须预先在最终产品的促销方面进行投资,因此,未来交易中存在多大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是否进行这类专用性投资以及所作投资的多寡。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对所实现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保证为支持某项交易的专用性投资的质和量在事前能够充分实现。比如,生产加工商和原料供应商的利益分配较合理会对他们未来的合作产生良好的影响,并形成彼此信任,从而为长期性交易关系奠定基础。
(2)交易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事件的状态与制约这个事件的条件之间不存在确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致使当事人的预期与现实世界中发生的真实状态存在背离的交易。交易不确定性可能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影响到交易双方的稳定性所致,也可能是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相互依赖程度的不对称而增加履约风险所致。在不同的交易中,不确定性所起的作用和约束交易的程度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一次性交易,不确定性影响小;而长期交易,不确定性的影响较大。交易的不确定性存在,意味着交易抉择必须是适用性的、连续性的以及弱化这种不确定性影响的相应规制结构的存在。
(3)交易发生的频率。交易发生的频率是指在既定时间范围内交易发生的次数。交易不是一次终结而是频繁发生,频繁的交易行为意味着反复签约,因而导致较高的平均成本和交易费用。可以通过寻求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来消除交易频率较高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是治理结构选择问题,主要取决于设立某种治理结构的费用能否得到补偿。因为一种治理结构的确立和运转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在多大程度上能被所带来的收益所抵消,在一定的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条件下,取决于这个交易的发生频率。如果所进行的交易不是经常性重复发生的,这种新增费用就难以得到补偿;多次发生的交易,较之于一次发生的交易,更容易使治理结构的费用得到抵消。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结合起来决定一项交易的特性。一般说来,一项交易的资产专用性越强,就越难转移或者因转移所遭受的损失越大,也就越容易被“套牢”,在交易中可能面临着更多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与影响,如交易的一方利用契约的漏洞要挟或退出交易,从而使另一方专用性资产的预期报酬减少及丧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给他带来伤害,专用资产的所有者就会强烈要求交易的保护性机构来保障自身利益。通常说来,特定类型的交易就应该采取特定的组织管理结构来进行组织和管理。
(三)交易性质决定契约安排
基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假定,威廉姆森指出,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就应该根据具体的交易费用,把属性不同的交易与各种不同的规制结构联系起来,采取不同的交易费用的激励机制。威廉姆森分析了不同类型的交易与不同契约安排和规制结构之间的匹配问题,提出交易者会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契约安排和规制结构的论点。威廉姆森把投资根据其专用性,分为非通用性资产、专用性资产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性资产;把交易频率分为偶尔与经常;不确定性假定足够大。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的频率这三种要素是威廉姆森所说的交易费用理论依赖的三个主要维度,它们的不同组合界定了不同的规制结构,见表2-1(关于这一内容将在契约和履约理论中详细阐述)。
表2-1 交易特性与交易契约安排的匹配表
(1)市场规制。涉及通用性资产的交易,不论交易频率的高低和不确定性的大小,总是与市场规制相匹配。在市场上,交易双方都无意于维持长期的交易关系,交易瞬间完成,交易完成即互不相认。交易的完成借助于合同的完备性,慎重使用合同条款和措辞,一旦发生纠纷,则诉诸法院解决。
(2)三方规制结构。对于非通用性资产(具有一定专用性),交易频率不高的交易,适应三方规制结构。三方规制结构下,加入协约的有关各方关心协约的持续性,也认识到书面协约的不完善性和以后调整的必要性;一旦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首先谋求在协约关系内部解决,即通常说的“私了”;法律被视为建立协约关系的外部框架,法院是最后诉诸的对象。
(3)双方规制结构。对于资产专用性强,并且经常重复发生的交易,适应双方规制结构。双方规制结构就是由协约双方共同组成的对交易进行组织管理的结构,但其中双方仍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由于上述交易性质,交易双方实质上处于相互垄断关系中,相互之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协约关系的持续性因而变得很重要。
(4)一体化规制(企业体制)。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并且经常重复发生的交易,与一体化规制结构即企业体制相匹配。由于资产的高度专用性对协约关系的持续性和调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他又倾向于降低内生交易费用;高频率的交易能使专门设立的规制结构或者说组织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设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所引起的组织管理费用可由节省的交易成本所补偿,因而在这种情形下市场交易完全内部化,交易由内部行政方式来组织和管理就有其内在合理性。
因此,当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较低时,市场是有效的协调手段;而当资产专用性程度和不确定性越高,交易越频繁,交易双方就越需要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种依资产专用程度而变化的规制结构保护了专用资产所有者对专用性资产的控制权和准租金的索取权,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能激励交易双方维持持久性的交易关系。
概言之,从经济组织的逻辑角度看,当资产专用性程度不断提高时,就需要强化对契约的保障,由此出现许多不同的契约规制结构,而纵向一体化是作为最后手段的组织方式。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轨迹看,早期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市场体制和企业体制是两种相互替代的业务或交易协调方式。后来,提出了“中间性组织体制”,学者们认识到,现实中的交易关系还包括市场体制与企业体制相混合的形态,也就是说,市场体制和企业体制并不是彼此替代的,而是可以同时并存、相互交融的。根据交易关系所体现的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市场体制与企业体制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买卖关系不同混合状态的多种中间性组织体制。
从理论上讲,采用纵向一体化方式最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它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一个企业规模的效率边界问题。若企业采取所有权一体化方式,就可能使企业规模超出效率边界,从而加大企业内部协调成本,使一体化的成本超出了收益。例如,企业一体化明显会出现经营灵活性缺乏、组织管理效率下降等组织过于庞大的弊端,同时一体化还可能遭到同行企业反对以及政府的限制,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稳定交易关系,最有可能在市场与纵向一体化两者之间选择双边、多边和混合的中间规制结构。
在1975年的著作中,威廉姆森认为交易在市场和等级组织之间的分布是两极分化的,且少量的中间规制结构是一种不稳定的组织形式,并可能向两级转化。经过长期研究后,在80年代中后期,他发现这些不规则的交易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交易形式,于是他开始重视中间规制结构。中间规制结构既不完全属于外部市场,又不完全属于内部企业,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中间规制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的。其特点是一切有关合约的应变事宜均由交易双方借助自身能力协调解决,既不在合约中事先详尽规定各种可能的变故及处理措施,也不依靠第三者来调解纠纷,即它是一种双边长期合作。威廉姆森认为交易双方之所以选择长期合作方式而不是一体化方式,是因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它能够使交易费用最小。这些约束条件包括资产专用性程度、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以及企业规模等变量。威廉姆森认为该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资产专用性”。一个企业对某一个交易关系的资产专用性依赖程度越高,用于控制该交易关系的交易费用越高,该企业越不易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合作所减少的交易费用越大。反之,一个企业对某一个交易关系的资产专用性依赖程度越低,用于控制该交易关系的交易费用越低,该企业越容易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合作所减少的交易费用越少。
但是,这个理论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它没有考虑到交易的制度环境对交易治理结构的影响。不过后来威廉姆森认识到这个问题,他认为制度环境会影响交易特性,而且也因它所处的制度环境而变化,这个制度环境主要包括社会文化、政治、规章、专业化、网络和企业文化等内容特征。他提出了个人、治理结构以及制度环境三个层次如何联系的层次图,见图2-1。
图2-1 个人、治理结构以及制度环境层次图
资料来源:威廉姆森著《治理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414页。
(四)组织设计的原则
对于哪些类型的交易适合于企业契约安排,哪些类型的交易适合于市场契约安排,威廉姆森提出了很有影响力的解释。组织结构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经济性原则。一项交易是否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管理结构,要综合考虑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三因素。一般来说,设置一个专门的组织管理结构虽然能对交易契约关系做更加灵活的调整,但必须考虑这样做的经济效益,以及所节约的交易费用能否弥补组织管理费用。一方面,专门实施管理结构需要很高的管理费用,它能否得到充分利用与交易的频率有关。另一方面,交易的规模经济效应也与交易的频率有关,从而影响交易组织管理结构的经济性。在资产专用性较强、不确定性程度较高时,交易的规模越大、频率越高,则建立专门组织管理结构更具经济合理性。
(2)资产专用性原则。资产专用性越强意味着资产越是用于专门的用途,越不可能转移到另一种用途上。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就面临着极大的市场风险,势必要求交易方在谈判中确保自己的利益,强调和保证合同的连续性、安全性,为此,谈判双方就要付出更高的交易费用。这样,实行市场交易的内部化就更具有经济合理性,企业就会替代市场。
(3)外部性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由于外部性的存在,通常机会主义行为会相伴产生,如不履行合同、降低产品质量。因此,即使形成了市场契约关系,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契约的履行也不能得到保证,而要保证契约的履行,则必须付出高昂的交易费用。因而,市场交易的外部性越强,就越倾向于实行市场交易的内部化,以一体化组织替代市场合同的交易。
(4)等级分解原则。这是从企业的角度提出的原则,旨在使组织内部结构安排能克服各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组织的决策方式看,该原则认为有必要将决策的问题分解为可管理的各个单位,便于操作和防止“道德风险”。等级分解实质上是指权力和责任的层层分解,从而对企业内部人员实行激励和约束。
(五)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发展
威廉姆森之后的有关准市场理论的研究也相当活跃。迪屈奇发展了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他在分析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引进了管理效益,对半结合状态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当市场管理效益大于公司交易费用、小于市场交易费用,且高于公司管理效益时,半结合必定发生[53]。迪屈奇通过引入“治理结构的收益”这一概念,将一体化、准一体化、市场关系三者相互替代的理论变为一种通论,并从理论上证明了准一体化形式下的交易费用低于科层组织,也低于市场安排。战略联盟就属于这种介于市场与企业科层组织间的“准市场”或“准科层组织”关系,在科斯式企业理论的框架内使联盟形式得到了解释[54]。企业间协作的发展可称为准内部化的过程,这一战略成为外部化及完全内部化之外的第三种选择。
在现代经济学的主流理论中,企业一直被假设为一个具有利润最大化动机的基本决策单位,其自身的结构好似一个黑匣子。经济学家们没能对企业的功能和运作机理进行深入的分析,当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契约关系也一直被排除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以外。传统经济学的重要缺陷之一就在于它排除了对企业制度以及企业间交易关系的分析[55]。Richardson, Pfeffer 和Salancik的研究指出,企业间活动是互补的,资源具有依赖性,所以企业间活动需要协调;但这种协调不是通过政府计划,也非通过一体化为一个企业来协调,而是通过企业间的多样化契约安排来协调,它可以成为企业进入其他领域的桥梁。因此,Picard Larsson建议用市场、组织间协调和科层企业的三分法替代两分法,基于斯密看不见的手和钱德勒看得见手的隐喻,他把组织间协调形象地称为“握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