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自然状态理论,或如何自然地追溯出国家
第一章 为什么要探讨自然状态理论?
如果国家并不存在,那么是不是一定要将它发明出来?如果需要一个国家,那么它就必须被发明出来吗?政治哲学和解释政治现象的理论就面对着这些问题,并通过探讨“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用传统政治理论的术语说——来回答这些问题。对复兴这一古老观念可以提出这样的辩护,即由它而产生的理论将会是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和影响深远的。为了那些事先心存疑虑(不太信任)的读者,这一章将讨论为什么研究自然状态理论是如此重要的理由,以及为什么认为这种理论将会是内容丰富的理由。这些理由或多或少必定是抽象的和元理论的。最好的理由就是展开了的理论本身。
政治哲学
在探讨国家应该如何加以组织的问题之前,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该存在。为什么不是无政府呢?如果无政府主义的理论是有道理的,从而意味着对政治哲学的整个主题釜底抽薪,那么从检验作为一种理论选择的无政府主义来开始政治哲学就是非常合适的。那些觉得无政府主义并非没有吸引力的人们,将会认为政治哲学也许就在这里终结了。其他人则焦急地等待后来将会出现什么结果。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有政府主义者,那些想从这个起始点谨慎跳开的人们,和无政府主义者,那些不愿离开这个起始点的人们,都能够同意,从自然状态理论来开始探讨政治哲学具有一种解释的目的。(当认识论试图从反驳怀疑论者而开始的时候,就不存在这样的目的。)
为了回答为什么不是无政府的问题,我们应该探讨哪一种无政府状态?也许是这样一种状态:如果实际的政治状态不曾存在,而任何其他可能的政治状态也不曾存在,那么这种状态就会存在。但是,除非直接假定所有地方的所有人都处于相同的无国家状态,而要达到一种有国家的状态又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巨大困难,否则这种无政府状态将会缺少重大的理论意义。确实,如果无国家状态糟糕透了,那么现在就有理由制止破坏或摧毁一种特殊的国家,也有理由制止用无国家来取代它。
将注意力放在包含所有相关状态的基本抽象描述上面,其中包括“假如……我现在会怎样”的描述,这种做法看来会更好一些。如果这种描述十分糟糕,那么国家就会显得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就像在牙痛时去找牙医一样。这样糟糕的描述很少使人信服,这倒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无法使人高兴。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材料过于贫乏,以致无法做出所有社会和所有人们的状态都是如此悲观的结论,特别是这种论证要求对国家之运作不做这样的悲观假设。当然,人们知道一些关于现实国家如何运作的情况,而且他们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国家和无政府之间的选择具有极大的重要性,那么人们也许应该谨小慎微,使用“最小—最大化”(minimax)标准,从而将注意力放在无国家状态的悲观估价上面:国家将同被最悲观描述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相比较。但是,要使用这种最小—最大化标准,这种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就应该同有可能被最悲观描述的国家相比较,其中包括未来的国家。在这样的比较中,最坏的自然状态肯定比最坏的国家更好一些。那些将国家视为憎恨对象的人不会觉得最小—最大化标准有很强的说服力,特别是因为人们总是能够追溯出国家,如果国家显得是值得想望的话。另一方面,“最大—最大化”(maximax)标准将在关于事物如何发展的最乐观假定的基础上实行——葛德文(Godwin),如果你喜欢这样做的话。但是,轻率的乐观主义也无法使人信服。确实,这里为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所提出的任何决策标准都无法使人信服,在脆弱的概率基础上将预期功利加以最大化的方法也无法使人信服。
另外一种方法是将注意力放在这样一种无国家状态上面——特别是在人们决定应该达到什么目标的时候,而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一般能够达到道德约束的要求,也一般能够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这样一种假定并非盲目乐观,它不是假设所有人都完全按照他们应该做的那样去做。然而,这种自然状态是人们有理由能够期望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在决定是应该要国家还是要无政府的时候,探讨它的性质和缺点就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了。如果人们能够表明,国家甚至将会比这种最好的无政府状态更加优越,是在现实中能够期望的最好的东西,或者在其产生过程中没有涉及任何道德上不允许的步骤,或者如果它已经产生那也是一种改善,那么这就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就为国家提供了正当的辩护。
这种探讨将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们为建立国家和管理国家而必须采取的所有行为本身在道德上是不是可允许的。一些无政府主义者不仅主张:如果没有国家我们会生活得更好,而且声称:任何国家都必然侵犯人们的道德权利,从而本质上都是不道德的。因此,尽管我们有意使我们的出发点是非政治的,但绝不是非道德的。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设定了背景和边界。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事情为他们通过国家机构所能做的事情或为建立这样的机构所能做的事情设置了界限。可以强制实行的道德禁令是国家基本强制权力所拥有的全部合法性之根源。(基本强制权力是应用于个人但不依赖于个人同意的权力。)这为国家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舞台,也许是唯一合法的舞台。另外,道德哲学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明确的,容易引起人们在道德判断上的不一致,从而它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人们也许会认为是在政治舞台上能够加以适当处理的。
解释性政治理论
探讨这种自然状态,除了对于政治哲学是重要的,还服务于解释的目的。理解政治领域的可能方法有如下三种:(1)按照非政治的领域对政治领域加以充分解释;(2)将政治领域视为从非政治领域中产生出来的,但不能还原为非政治的,即把政治领域视为一种由非政治因素构成的组织模式,而这种模式只有按照新政治原则才是可理解的;(3)将政治领域视为一种完全自足的领域。既然只有第一种方法有可能充分理解整个政治领域,那么它就是最值得想望的理论选择,并只有在确知其为不可能的情况下才能被放弃。让我们把对一个领域的这种最值得想望的、完全的解释称为该领域的基本解释。
按照非政治的东西对政治的东西加以基本解释,人们可以从一种非政治状态出发,来表明政治状态如何和为什么后来从它那里产生出来,或者也可以从一种以非政治方式加以描述的政治状态出发,并从这种非政治的描述中推导出政治特征来。后者的这种推导或者将政治特征与以非政治方式加以描述的那些特征等同起来,或者应用科学规则将不同的特征联系起来。也许除了最后一种模式,其他解释的力量是直接随着非政治出发点(不管它是状态还是描述)的性质而变化的,也是随着出发点与其政治结论之间的距离(真实的或表面的)而变化的。出发点越基本(它选择的人类处境之基本的、重大的和必不可少的特征越多),它距离或看起来距离其结论越远(它看起来更少带有政治性质或更不像国家),这种出发点就越好。从一种任意而且不重要的出发点开始,从离国家很近的出发点开始,不会增加多少对国家的理解。而发现政治的特征和关系可以还原为或等同于明显十分不同的非政治的特征和关系,这将是一种激动人心的结果。如果这些特征是基本的,那么政治领域就会是稳定的和有深厚基础的。迄今为止,我们离这样重大的理论进步还很遥远,所以采取这样一种态度是明智的:我们转而表明一种政治状态是如何从一种非政治状态中产生出来,也就是说,我们从政治哲学内所熟知的自然状态理论来开始进行一种基本的解释。
这样一种自然状态理论将服务于我们的解释目的,即它开始于道德上可允许和不可允许行为的基本普遍描述,而且这些描述也为任何社会的一些人为什么会违反道德约束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进而描述一个国家如何从那种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即使任何现实国家都不是以那种方式产生出来的。亨普尔(Carl. G. Hempel)曾讨论过潜在解释(potential explanation)的观念,而从直观上(和大体上)讲,如果潜在解释所提到的所有东西都是真的并都起作用,那么它就会是一种正确解释。可以这样说,一种有规则缺陷(law-defective)的潜在解释是一种带有虚假类规则陈述的潜在解释,一种有事实缺陷(fact-defective)的潜在解释是一种带有虚假前提条件的潜在解释。一种潜在解释将一种现象解释为过程P的结果,如果某一过程Q而非P产生出该现象,尽管P具有产生出它的能力,那么这种潜在解释就是有缺陷的(虽然它既不是规则缺陷,也不是事实缺陷)。如果这个过程Q没有产生它,那么过程P就会产生它。让我们把以这种方式实际上无法解释该现象的潜在解释称为有过程缺陷(process-defective)的潜在解释。
一种基本的潜在解释(如果它是一种实际的解释,那么这种解释将会解释所思考的整个领域)具有巨大的解释力量,即使它不是一种正确的解释。知道整个领域在原则上如何能够加以基本解释,这会大大增进我们对这个领域的理解。确实,不检验各种类型的具体情况,不检验各种特殊的例证,而我们在这里无法做这些事情,那么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如果它们的虚假前提条件“能够是真的”,那么有事实缺陷的基本潜在解释就会具有巨大的解释力量,甚至极其虚假的前提条件也有解释力量,有时则会有很大的解释力量。有规则缺陷的基本潜在解释对一个领域的性质具有同正确解释几乎一样的解释力量,特别是如果这些“规则”一起形成了一种意义重大而统一的理论的话。有过程缺陷的基本潜在解释(它既不是有规则缺陷的也不是有事实缺陷的)非常适合于我们的解释方案和解释目的。对于非基本的解释,这些情况就不会同样适用了。
对政治领域的自然状态解释是关于该领域的基本潜在解释,即使它是不正确的,也拥有很大的解释能力和解释力量。通过了解国家如何能够产生出来,即使它不是以那种方式产生出来的,我们也能学到许多东西。如果它不是以那种方式产生出来的,我们也能通过以下途径学到许多东西,如弄清它为什么不是以那种方式产生出来的,或努力解释为什么与自然状态模式不同的较为特殊的真实世界是现在这副样子。
既然关于政治哲学和解释性政治理论的思考都汇聚于洛克的自然状态,那么我们也将从它开始。更准确地说,我们将从个人开始,而这些个人的处境与洛克的自然状态非常相似,以致可以对其许多重要差别忽略不计。只有当我们的概念与洛克的概念之间的某些歧异涉及政治哲学、涉及我们对国家的论证的时候,这些歧异才会被提到。关于道德背景的完全准确的陈述,其中包括道德理论及其基础的精确陈述,将需要一种完整的展示,而这是另一个时期的任务。(一种毕生的任务?)这个任务是如此重大,为完成这一任务所留下的缺口又是如此之大,以致认识到我们现在正遵循令人肃然起敬的洛克传统,也不过是一个小小的安慰,而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为自然法的地位和基础所提供的解释,离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还很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