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入门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4 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

期货市场属于投资市场中的一个,且交易的品种繁多,涉及面广,因此风险也无处不在,为了保证期货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国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有专门的管理制度,例如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最大持仓限制、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下面来了解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

保证金制度

期货保证金制度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不需要支付合约所需的全部资金,而是支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可,具有较强的杠杆性。

保证金比例对于不同的期货品种设置也不同,但无论是多少倍杠杆,在放大了投资者资金使用率的同时,也放大了相应倍数的风险,一旦发生极端行情,投资者的亏损额甚至有可能超过所投入的本金。我国大陆的4大交易所因为各自交易的期货品种有区别,因此对于保证金制度的比例设置也有不同,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品种中,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是对应于在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持仓量之下,如果投资者持仓量增加,则保证金比例也会变化,如表2-3所示为上海期货交易所按照持仓量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2-3 按照持仓量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在随后的持仓过程中,交易所会改变投资者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如表2-4所示。

表2-4 按照交易时间段计算的保证金标准

从表中可见,越临近交割月份,投资者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越高,这也是交易所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表现。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则相对简单,期货品种普麦、强麦、一号棉、菜油、早籼稻、菜籽、菜粕、动力煤、晚籼稻、粳稻、甲醇、硅铁、锰硅、白糖、PTA和玻璃的最低保证金标准均为5%。

在最初进入期货交易后,郑州商品交易所对于投资者的持仓时间有另外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如表2-5所示。

表2-5 按照交易时间段计算的保证金标准

由表中可见,郑州商品交易所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一样,也是越临近交割时间保证金收取的比例越高。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安排也较为简单,其期货品种中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和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在交易过程中,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会有另外的安排,如表2-6所示。

表2-6 按照交易时间段计算的保证金标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沪深300指数、中证500指数和上证50指数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5年期国债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10年期国债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2%。

以上仅是中金所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在期货公司开户交易的时候,保证金比例可能会上浮。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每只期货合约每天价格变动的限制,与股市中的涨跌停板限制是一个含义,并且投资者当天限价委托的价格也不能超过这个限制,否则为无效,但是期货市场的涨跌停板限制相比股市而言要复杂得多。

交易所在设置涨跌停板比例的时候,会受到单边市、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的影响,那么其各自是什么含义呢?

单边市: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同方向单边市: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

反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

每种交易品种每日最大涨跌幅在合约上会有详细说明,下面来看一下我国大陆4大期货交易所关于涨跌停板的详细设置。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如果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称为D1,下一交易日称为D2,前一交易日称为D0,以此类推)出现单边市,则所有期货品种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单边市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增加3%。

D1交易日在结算时,所有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如果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保证金比例,则按D0的保证金比例收取。

如果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如果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做新一轮单边市的开始。

如果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在D3交易日内,白银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6%,其他13个期货合约增加5%,在D2交易日结算时,白银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3%,其他13只合约增加2%。

当D3交易日合约继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3天达到涨跌停板,如果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如果是新期货合约上市的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如果某期货合约在D1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9%,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7%,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

如果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10%。

如果D3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如果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各品种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如果某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则当日(D1)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

若D2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为10%,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8%。

若某期货合约在某交易日未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金所规定,如果某合约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如果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则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最大持仓数量限制

最大持仓数量是指投资者持有该合约的最大数量,为了保证期货市场价格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公司会员(即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会员(个别大企业)和客户(即一般投资者)的最大持仓也有不同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期货合约最大持仓量有严格的规定,并且对于不同的交易品种也有不同的规定,下面以铝、铜、锌、螺纹钢和线材合约为例进行介绍,如表2-7所示。

表2-7 铝、铜、锌、螺纹钢和线材合约在不同时期的现场比例规定

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以上合约之外,对于其他的期货合约也有不同的规定,这里不再详述。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对于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只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才有限仓规定,具体限制如表2-8所示。

表2-8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规定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于产品的最大持仓也有规定,在最初持仓的时候对于不同类型投资者和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限仓数额,在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控制较为严格,并且仅对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限仓,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实行限仓制度。

如表2-9所示为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合约持仓限额。

表2-9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持仓限额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金所关于金融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也有规定,并且交易时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来调整持仓的限额标准,如果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限额,则不得再进行同方向开仓交易。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量之上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期货资金和头寸情况,我国的4大交易所对于该比例都是统一标准为80%,如果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交易所报告。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管理措施,如表2-10所示为4大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实行强制平仓的情形。

表2-10 4大交易所在什么情形下实行强行平仓

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剁手”方法来警示投资者,以化解风险,例如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提醒等措施。

4大交易所的风险警示制度都相同,当会员或客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或者要求其报告情况。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会员资金异常。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会员或客户。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