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存货初始计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新税法和新准则在存货初始计量方面存在差异,本节主要介绍通过购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存货时,两者的差异。
一、外购存货的差异
企业购入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的差异如表3-2所示。
表3-2 购入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例3-1】 2008年1月3日,黄海公司从长江公司购买材料,由于黄海公司手头资金很紧张,但是考虑到黄海公司拥有良好的信誉,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6月30日偿还材料款。2008年1月3日长江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只有360000元,黄海公司多支付的40000元实际上是由于占用长江公司资金给予的补偿。
黄海公司采购材料时: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由于黄海公司购买材料付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期,因此购买材料的账面金额应按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360000元进行计量,而税法认定的该材料的成本为400000元。因此,由于计量方法不同出现了差异,在材料消耗、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存货的差异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的差异如表3-3所示。
表3-3 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例3-2】 2008年1月1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2008年7月1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红星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红星公司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深广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表3-4所示。
表3-4 深广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从例3-2可知,新准则消除了债权方收到抵债的存货会计入账金额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工作量。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的差异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的差异如表3-5所示。
表3-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例3-3】 东富公司以自产品账面成本为80000元办公桌置换宏达公司账面成本为110000元的木板作为原材料,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均按100000元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假设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行交换的资产具有商业实质,办公桌和木板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表3-6所示。
表3-6 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假设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互换的资产也不具有公允价值,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表3-7所示。
表3-7 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的会计处理
四、借款费用的差异
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新准则对存货的入账金额计算与新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表3-8所示。
表3-8 新准则和新税法关于存货借款费用的比较
【例3-4】 江南公司为菲勒锻造公司制造两台大型设备,设备的生产周期超过一年时间。2008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2年,每年年末付息一次。2008年4月1日支出银行贷款100万元,10月1日支出银行贷款100万元,两台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完工交付。
江南公司应按表3-9 所示的方法计算贷款利息(假设利息资本化金额每半年计算一次)。
表3-9 江南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